我国融资租赁业现状及对策

作者:李健

摘自上海金融报

    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20年来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设备的租赁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

    “养在深闺无人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它是以满足承租人的不同设备需要而开展筹资业务的金融产业。尽管融资租赁业已经并将继续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它目前还难于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之一,融资租赁业整个行业规模不大,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融资手段在国内金融市场所占比例还非常小。目前,我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总额虽然累计已达到150亿元,却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1%,而目前全球近1/3的投资通过这种方式完成。表现之二,对融资租赁业的宣传严重滞后。由于我国目前缺乏行业统一组织,融资租赁机构本身也没有主动面向社会宣传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其优越性,更没有利用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介的作用将融资租赁推向市场,致使全社会对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还不太熟悉,因此鲜有企业问津融资租赁业缺乏符合其自身特点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按照现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范围十分狭窄,仅能吸收少量信托、委托存款,且数额有限,并且以短期资金居多。而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的资金需要,一般需要二、三年,长的要四、五年,属中长期性质的融资。这一结构性的矛盾严重束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国家财政没有对租赁业项目投资,银行信贷资金也没有针对租赁业的贷款,租赁公司发债券或上市更提不上日程,致使我国租赁业缺乏国内资金支持;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把融资租赁的设备视同于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租赁费不列支成本;国家在税收方面仅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开发区的一些租赁公司实施很小的减免税措施,其他租赁企业则基本上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租赁业普遍存在的垫税现象,严重影响了租赁业的迅速发展。在信贷政策方面,国家也没有实施向租赁业倾斜的措施,租赁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

    融资租赁立法严重滞后,使融资租赁业长期处于一个“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无序状态。我国现代租赁业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但至今国家还没有颁布专门的租赁法规,国家对租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出租方缺乏安全感。

    融资租赁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重点缺乏统一安排和部署,各个金融租赁机构基本上是“独立作战”。又由于开设租赁机构的审批权限分散,目前国内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分别归属于三个不同的管理部门。金融性的由人民银行审批并管理;中外合资的由外经贸部审批并管理;地方中资非金融性租赁公司由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审批并管理。如此的多头管理必然导致融资租赁业各自为政、保守封闭、信息不畅、盲目发展、管理混乱,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租赁关系链条中的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现象严重。目前我国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的情况非常普通,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严重的已达到60%—70%。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租赁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开始失去信心。同时,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很多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欠租的承租企业也奈何不得。

    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宏观管理与监督,促使其健康快速发展。1成立全国性的统一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融资租赁活动主要属金融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应是统一管理融资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待条件成熟时,可组建单独的租赁总局等。2组建全国性的租赁同业协会。租赁同业协会是行业的自律组织,它以民间组织身份协调各租赁机构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行业的繁荣与发展。3加大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力度,改变人们的经营观念。今后行业主管部门和租赁机构本身要注意对租赁业的宣传报道,改变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所有权”轻“使用权”的传统观念,提高有限资金的利用效率。

    拓宽融资渠道,充实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1适当扩大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业务范围,如允许其吸收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允许其吸收各种基金组织的暂时闲置资金,允许其吸收各种期限较长的专项基金、发展基金等。2对于某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佳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或发行公司债券从资本市场筹措资金。3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可再适当放宽金融企业同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限制,帮助融资租赁企业解决开展业务过程中的临时资金不足的困难。

    借鉴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制订优惠的财税政策,扶持和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要想摆脱步履维艰的状况,要求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1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如美国“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租赁公司的投资数额一般较大,其可获得的税收优惠是非常可观的。2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如日本政府规定,现代租赁的租期一般为设备法定耐用年限的60%—70%,出租人可以在租期内全部收回投资,这样就缩短了法定耐用年限的30%—40%。3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允许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进入生产成本。4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国家财政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

    加强融资的租赁立法工作,改善租赁业的法律环境。目前迫切需要制订一部权威性强、适应期长的《租赁法》代替各种层次较低的法规和内部文件,该法律特别要注意与国际惯例相接轨,注意新形势的需要,注意与其它经济法规的协调。再者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以系列化、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保证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租赁企业应注意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高等院校也应加强对租赁理论的研究并在相关的专业中设置租赁课程,为租赁业培养专门人才。只有具备高素质的人才,才能提升该行业的竞争力。

    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改善和加强租赁业的保障体系。国家有关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协商,为租赁物品提供和扩大保险服务范围;发展租赁市场,把众多的生产厂商、租赁企业、承租企业吸引到市场开展业务,用会员制的形式把各方联接起来,使市场具有信息、交易、结算、担保、租赁物品开发、调剂、规避风险的功能,共同承担风险,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较好的租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