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应规范

摘自中国税务报 2001.06.28

    在当前我国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复合税制模式下,企业所得税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的多少。因此,搞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对于更好地组织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调节企业收入水平、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范围包括:企业租赁费、固定资产修理费、递延资产摊销费、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失)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
  税务机关在审批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时,除了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准确、齐备外,还要深入企业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据此写出详实的核查报告,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正确划分固定资产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均匀扣除;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含75%);租赁期内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此外,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 年。
  2.正确划分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
  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不论金额大小,报同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3.明确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企业全年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净损失,下同)数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全年发生财产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全年发生财产损失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由省国税局监管的单位,其发生的财产损失,由省国税局审批。
  凡属使用年限已到,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净损失,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4.关于企业递延资产的审批问题企业经营活动中递延资产的摊销费(一般不短于5年的摊销期),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做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弥补亏损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年弥补亏损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设区市国税局审核批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超过规定的延续弥补期),一律报设区市国税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