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外资租赁正是时机 |
作者:屈延凯 |
最近,中央政府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大整顿力度,关闭甚至破产一些窗口公司,充分显示了国家坚决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市场化原则的决心。窗口机制确实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外资租赁业融资是企业在境内利用外资的有效渠道
总结国有窗口融资体制的经验和教训,积极发展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
的融资租赁公司,是企业在境内利用外资的有效渠道。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下,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是一个单纯从
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合资企业。根据合资企业法,租赁公司可凭借自身信用
从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资并在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租赁公司
根据承租人的需要购买租赁物件出租给承租人,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按期
偿还完全部租金后设备即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则需办理外债转贷登记。
在不能取得政府和国有银行担保的情况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必须自主择
项、自主筹资、自担偿债风险。合资租赁公司的中方只按注册资本为限,
对境外承担有限责任。
很显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同样作为引进外资的窗口与国内非银行金
融机构的窗口公司有着明显的不同。
1)借债主体不是国有企业,是合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外资主动进
入中国市场与中方股东合作开设的窗口。
2)借债方式不是政府干预下的统借自还,而是由租赁公司自主择项、
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合资租赁公司是一个自借自还的融资转贷中介机构。
3)与国有窗口公司不同,合资租赁公司目前仍不属非银行金融机构,
只能单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业与信贷业务不同,是以实物为载体,并不将资金直接
交付承租人,只为企业引进设备。租赁周期至少一年以上,属中长期融资,
不是投机性和流动性很强的短期融资。资金不易被挪用,租赁债权比信贷
债权相对安全。
5)大多数合资租赁公司由于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比较规范,
又有外方股东的资金支持,资产状况和经营前景比较好。
外国投资者通过租赁公司直接了解国内企业情况,开展租赁业务是一
种资金输出带动设备输出的有效办法,对国内众多无法一时到境外直接融
资的企业,通过境内的外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也是一种最便捷的办法。
目前面临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目前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已有40家。其中有近一半租赁
公司的首期合作期限在近一、二年内陆续到期。在国务院领导的直接关怀
下,长期困扰租赁业发展的政府有效担保的欠租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坚
定了大部分外方投资者继续在华开展业务的信心。但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的整顿和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实施,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有不少公司
的中方股东系国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均面临撤消、合并等问题,必
须进行股权转让和重组。其次,1990年以前成立的租赁公司由于历史的原
因,有不少公司中方持大股,但融资责任在外方,由于权利义务不对等,
影响了外方多筹资的积极性,若中方提供担保或也按持股比例承担融资责
任,则又加大中方风险。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外经贸部应根据目前的新情况尽快制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审批管
理办法,明确中外投资方的主体资格。外方投资者必须是具备提供融资能
力的大银行、大集团、大跨国公司及国际金融组织;中方投资者应明确为
大型企业集团、外资公司及有实力的中外合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应明
确规定外方可以控股,但必须承担融资责任,中方不承担融资及担保义务;
允许开办外方独资租赁公司;所有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外,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或授权,不得从事其它任何金融业务;应适当提高
注册比例,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等管理规定,以便控制租赁公司的外债规模,加强
经营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应根据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外管
局为中外合资及外资租赁业务监管部门。
2)建议人民银行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对国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现有股权的转让、撤资,做出指导性的规定。其股权应
允许低价或无偿转让给原有或新增的中外股东,使现有租赁公司的股权转
让及重组得以顺利进行。
3)建议国家经贸委做出规定,允许合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购买国内
设备出租给国内用户收取外汇租金,以支持国内设备的销售,搞活内需。
4)建议人行制定国内银行给合资租赁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的指导原
则,使租赁公司有一定数量的人民币来源,开展住房及汽车租赁,搞活国
内消费市场。合资租赁公司可采取外汇抵押,或由外方股东提供担保。
5)建议财政部尽快制定融资租赁会计准则,以规范出租、经营性租
赁和融资租赁不同类型的租赁业务,同时公平税赋,满足客户不同需求。
6)建议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全国租赁业协会,统一协调解决国内
的金融信托机构的租赁业、生产和内贸部门租赁业及外资租赁业存在的问
题。加强行业管理,使租赁业真正成为刺激消费、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扩
大投资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