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信用销售模式的分析和比较

——融资租赁PK按揭贷款
作者:王华敏

本站首次发布日期:2006年3月6日

    商用车是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能带来收入的生产工具。商用车分为客车、半挂牵引车、货车三大类。
    2005年中国商用车市场产销呈现低迷之势,危机重重的背后则是更为惨烈的竞争,商用车正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商用车厂家和经销商纷纷主动出击,希翼通过汽车金融服务推动产品销售,寻找到适用产品特性、风险可控的信用销售模式。
    商用车的购买群体一般把商用车作为谋生工具,同乘用车用户相比,其信用状况更为复杂,受外部政策、市场因素和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影响很大,而且商用车车辆是特殊的动产,车辆本身的流动性、事故性、折损性等客观因素就是与生俱来的,车辆在使用中难免出现交通事故,车辆维修,丢失等诸多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发生,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客户按期足额还款的风险。也正因为如此,商用车的信用销售模式远较印刷、医疗设备及轿车等交通工具的信用销售模式复杂,行内人士称之为信用销售模式的“最高峰”。
    目前中国商用车信用销售模式主要分为银行按揭贷款、商用车厂家或经销商的分期收款、融资租赁三种模式。
    银行按揭贷款是商用车传统的银行信用销售模式,资金来源为银行信贷资金。一般是经销商寻求当地银行的支持,名义上由银行对客户资信进行考核、评价,在实际操作中多由经销商操刀并负责客户贷后管理,客户提供车辆价款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并用所购车辆作为债务抵押,同时经销商为客户的汽车按揭业务向银行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商用车厂商竞争的加剧,一些厂家也主动参与进来,同经销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分期收款信用销售模式主要应用于单位商品价值比较大中重卡、客车、工程车辆,也是商用车传统的商业信用销售模式。分期收款业务开展主体有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在实践中基本是由分期收款业务主体提供信用销售的资金支持,因为业务主体资金有限,开展规模很小,在本文不再赘述。
    融资租赁集融资于融物,对于中国商用车领域来说是一种新型的信用销售模式,主要适用于单位商品价值比较高的商用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主体是有融资租赁资格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以及有厂商背景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暂时没有经营权。在实践中基本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负责对客户资信考核、评价及业务后管理,厂商背景的财务公司基本上由经销商负责对客户资信考核、评价及业务后管理,客户提供车价一定比例的租赁保证金,必要时再追加财产或信用保证担保。
    现在我们分别站在购车客户、厂商、出资人的角度对银行按揭、融资租赁三种模式逐一进行全面的比较:
    一、以购车客户角度看银行按揭PK融资租赁
    1、初期用户支付比较:银行按揭客户需要在提车前支付最低为车价30%的首付款(银监会规定),再加上抵押登记工本费及第一年的强制性车辆全险,以及经销商收取的按揭担保费(占担保金额的3—6%);融资租赁客户需要在提车前支付一般最低为车价25%的租赁保证金(租赁企业自身规定),再加上强制公证费及第一年的强制性车辆全险,以及租赁公司收取的租赁手续费(占租金总额的1—3%)。融资租赁方式胜出。
    2、资金使用成本比较:银行按揭客户的资金使用成本视组织客户的信誉和经济环境情形在同期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基准利率下降10%、上浮20%的范围内浮动;融资租赁客户的资金使用成本视汽车厂商与租赁公司合作协议不同,高则比同期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基准利率高2—3个百分点,低则甚至是“零利率”资金成本。资金使用成本视不同客户、不同品牌情况难决胜负。
    3、选择的多样性比较:银行按揭下客户在合同条款上要求必须按月足额偿还,在还款方式上只有等额本金一种选择;融资租赁的偿还形式较为灵活,在融资租赁的高级形式—经营租赁的情况下,客户在约定的租赁期结束有续租、买断、退租的选择权,相比较外资背景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弹性信贷更有优势。同时,融资租赁可以根据商用车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的特点,可以设定旺季多换淡季少还的偿还方式。融资租赁方式胜出。
    4、清收前占用时间比较:银行按揭客户不能足额按期偿还并拒绝将抵押车辆归还,银行一般要经过法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才能收回,期间从欠款到实际执行可能要历经6-12个月,这意味着银行按揭客户可以有更多时间使用按揭车辆。而融资租赁客户从欠款到租赁物件的实际执行在3个月内就可以完成。银行按揭方式对客户更为有利。
    5、违约成本比较:银行按揭客户违约的经济成本主要是首付款和已付分期本息合计减去欠款到清收执行期间车辆使用收益的差额;融资租赁客户违约的经济成本主要是租赁保证金及已付租金。总体而言银行按揭方式客户违约成本更低。
    二、以厂商角度看银行按揭PK融资租赁
    1、厂商承担的责任比较:在厂商参与的银行按揭方式下,厂商和经销商一起向银行承担连带债权回购责任。但在实际业务中,最终客户分布分散、清收难度大,经销商资产易转移(一般流动资产比例占总资产的90%以上)、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因此银行更倾向于越过按揭业务债务人和经销商,直接要求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汽车厂商承担连带债权回购责任,厂商代偿后再向经销商和最终客户追偿,厂商承担的责任重大;融资租赁模式下,生产厂商一般承担租赁物权的回购责任,见到产权明晰的租赁物件付款回购。融资租赁方式下厂商承担责任相对较轻。
    2、厂商的销售折让比较:在厂商参与的银行按揭方式下,厂商根据销量给与经销商一定的销售返利,而且这种销售返利一般要在厂商的按揭贷款回购责任解除后方予以兑现。而融资租赁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一般要求厂商给与一定的价格外折让,而且在购买初期予以兑现。按揭方式下厂商的销售折让较小。
    3、厂商面临的风险程度比较:在厂商参与的银行按揭方式下,厂商和经销商一起向银行承担连带债权回购责任。在实际业务中,一方面中国的厂商无论从当前利润空间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对经销商缺少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另一方面经销商普遍实力不强,在当前的社会气候下容易滋生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在银行和厂商对银行按揭业务管理失控情况下,经销商及其从业人员很容易以欺诈交易套取银行资金,转移资产、废逃应负责任。这样,厂商将承担回购债权对应车辆的清债费用损失、变现损失、车辆不能收回的损失。如果和银行在合作协议方面约定不明,还可能面临虚假按揭的损失风险。融资租赁下厂商的风险程度相对较小。
    4、厂商对业务过程参与的程度比较:在厂商参与的银行按揭方式下,为控制厂商连带责任的风险,厂商倾向于对银行按揭的汽车销售价值进行核定,个别有能力的厂商甚至要求参与对购车客户的身份审核、还款能力评估。在贷后管理方面有经验的厂商也会要求控制汽车原始发票正本等关键要素,并要求贷款银行定期提供客户拖欠明细,以便随时掌握近况并协调经销商处理;融资租赁方式下,厂商对于自己财务公司的业务参与程度较高,对外部租赁公司的业务参与很少。厂商对融资租赁业务过程参与程度低。
    三、以出资人的角度看银行按揭PK融资租赁
    在汽车银行按揭方式下,银行是汽车按揭资金的直接提供方。在融资租赁方式下,名义的出资人是租赁公司或财务公司,但租赁公司的自有资金有限,即使是财务公司也主要在企业集团内筹集资金。租赁主体没有办法从社会直接融资,其资金来源更多的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解决。银行通过给租赁公司贷款变相介入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国务院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明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业务。这意味着对于商用车的购车客户需求银行既可以通过按揭方式,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来满足,银行有必要对这两种方式的利弊进行深入的比较。
    1、资金的安全性比较:
    (1)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得到的法律保护力度比较:汽车银行按揭业务体现的是银行与购买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 银行在按揭期间是购买客户的债权人,银行对抵押的按揭汽车有优先受偿权。在购买客户恶意赖债情况下,银行要通过法律诉讼才能取回抵押汽车;即使是购买客户恶意破坏抵押汽车,因为破坏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银行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出租人不仅具有对客户应收租金的债权,在让渡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同时,还保有汽车的法律物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汽车有排他权。在租赁客户恶意赖债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依据合同直接取回租赁汽车;如果租赁客户恶意侵占和破坏租赁汽车,因为破坏的是出租人所有的财产,出租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非法占用他人财物、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规定得到刑法的保护。在中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融资租赁的刑法保护措施比银行按揭的民法保护措施对客户更有威慑力,风险机率也相对较小。融资租赁出资主体得到的法律保护更为有力,也更为有效。
    (2)、车辆清收和处置回收时滞风险比较:汽车银行按揭方式在车辆清收和处置回收方面面临的障碍多,相应拖延的时间就长。如果购车客户通过一些合法手段延长诉讼,这个时间更长。从欠款不还到抵押车辆清收到位有时甚至可以超过一年。这期间存在着车辆跌价风险、交通肇事损失风险、车辆使用折损风险等等。而融资租赁车辆清收、处置效率高,相应时滞风险较低。
    (3)汽车财产保险的保障程度比较:汽车银行按揭方式对购车客户按规定缴纳车辆财产保险的约束不足,蕴藏着出险后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风险。一般情况下,车辆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指定为出资人。在银行按揭方式下,银行作为债权人只对购车第一年的车辆财产保险可以控制。购车客户是否在后续年份继续缴纳财产保险并将银行作为受益人,银行自身没有有力的办法予以控制;融资租赁方式下,出租人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车辆管理所例行的车辆年检需要出租人的配合,出租人因此可以控制租赁车辆的财产保险按期足额投保并保证自身出险的第一受益人地位。融资租赁方式下汽车财产保险的保障程度更高。
    2、资金使用收益比较:汽车银行按揭方式下商业银行执行的浮动利率上限为法定基准利率上浮30%,下限为法定基准利率下浮10%;而融资租赁方式下没有利率的限制,而且还可以从生产厂商处得到一定的返利,这无形加大了融资租赁方式下的出资人资金收益。融资租赁的资金使用收益水平更高。
    3、资金的流动性比较:银行按揭方式下银行必须经过诉讼程序取得判决书并申请执行才能合法清收抵押车辆。而且在处置时,将机动车登记在按揭客户名下的车辆过户很难得到按揭客户的协助,也必须持法院判决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实践中存在银行疏于审核造成的个别债权不被法院认可,汽车厂商倾向于经司法确定债权有效后再履行债权回购责任,银行资金的流动性较差;融资租赁方式下出租人持融资租赁强制执行公证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强制清收租赁车辆,因为车辆的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在处理过户方面不存在障碍,更为简单、快捷,资金的流动性相对较好。因此,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流动性更好。
    “龙蛇之蛰,以存身也”。商用车市场低潮呼唤产品更新、结构调整、品质提高、服务升级,市场竞争将更加充满变数。但将来的胜出者一定是在汽车金融服务有所创新,更能满足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要求,因而吸引源源不断地社会资金,将最终用户的潜在购买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力的汽车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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