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等待跨出泥潭

作者:李峻岭

摘自263天赢网 2000-08-08

  【记者北京3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出台基于一个并不乐观的现实。这就是,到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的15家金融租赁公司相当一部分存在着长期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违规经营严重、资产质量较差等情况,作为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少数金融租赁公司还不同程度地潜藏着或已经出现了支付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走入困境。
  从1981年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至今,我国现在共有15家金融租赁公司。
  据介绍,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政府对银行信贷和证券融资仍然在相当程度上予以行政控制,而金融租赁业则相比之下具有“体制外优势”。我国创设租赁业的主要初衷之一是采用租赁方式引进设备,可延期支付,缓和外汇短缺的矛盾。因此,改革初期,政府特许的合资租赁公司成为我国利用国际商业性资金的窗口。外汇国际租赁不需经政府直接审批,资金由外方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租赁公司自主拓展和审查项目。政府只对其做统计性登记。其利用外资方式则手续繁杂且规模受到限制。
  此外,与计划性、政策性较强的银行信贷相比,租赁公司的经营运作更具市场性。租赁公司追求资金投入能有较高的增值偿还,这种自主的金融选择,使它能及时地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不囿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行政级别。
  然而目前,租赁业的这些相对优势已经大为减弱。首先,外汇体制改革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加之外汇储备充裕,企业筹集外汇资金较以前便利。其次,金融体系日趋完备,金融机构行为理性化、市场化倾向普遍增强,融资渠道多元化、商业化,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发展。国有银行也加快改革节奏,其经营机制实现了局部转换。资金雄厚的银行业竞相争取效益好的企业进入其客户群。证券融资更呈高速扩展,随着证券发行逐步市场化,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直接筹资的规模直线上升。
  业内人士指出,金融租赁的内在特色对其行业发展的促动作用并没有真正到位。金融租赁业只是单纯地满足那些无法或不能完全获得计划内资金的经济实体的融资需求,仅仅是对传统融资方式在体制外的简单替代。当前应挖掘金融租赁的内在优势和潜力。
  筹资渠道增多业务范围扩大。
  《办法》从总体上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更为宽松的环境。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进行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可以向金融机构借款,可以办理外汇借款以及同业拆借业务等。
  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这给外资参股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开了一个口子。
  中国租赁公司负责人认为,业务范围拓展最鲜明的特征当属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此举打通了金融租赁公司吸收资金的瓶颈。另外,在资金运用方面,给予出租人以有限的贷款权,局限于“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围绕租赁业务进行资金的运作,以免偏离主业范围。
  而在《办法》出台之前,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是有限的,因而对企业产品设备的销售以及出口的带动作用没有发挥到应有的程度。
  当然,风险是时刻存在的,为防范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在《办法》中也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数量给予了界定,以前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不低于1亿元,现在是不低于5亿元。
  创造宽松环境。
  业内人士认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中还面临着很多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部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租赁法规的出台。
  目前,我国还没有《租赁法》,也自然没有《金融租赁法》。
  去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金融租赁合同从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专家指出,此举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合同法中规定的金融租赁合同的性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租赁物的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障碍和限制,不利于金融租赁业的发展。
  业内人士呼吁,制定一部较为详细、规范的金融租赁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些中小企业也提出,国家也应该从扩大投资的角度出台有关金融租赁的优惠政策解决自己的融资需求。在实际运作中,这些中小企业往往被看成信用程度较低的一个群体,而实际情况常常相反。有关专家指出,目前中小企业大多达不到银行和证券两大渠道的融资资格。但它们并非是市场中完全或永久意义上的弱者。因此在政策支持外,应着重构建适合其资金运转特点的商业性融资体系。而金融租赁本来就诞生于小企业主告贷无门情急之下的灵感中,理应在该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租赁公司自身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筹资潜力大,成本低,能对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租金报价,还可抛开严格的还贷期限安排,针对小企业现金流量淡旺季起伏大的财务特点,合理地制定租金支付计划。
  金融租赁业务背景资料: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转租赁业务,是指同一物件为表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来源:财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