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业要建“航母” |
作者:王旗 |
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令,千呼万唤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终于出台,我国的金融租赁业首次有了自己的行业规则。《办法》一经公布,就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从《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开始着力打造与国际接轨的“大租赁”,而现存的15家中资金融租赁企业由此面临重新洗牌。
发展金融租赁业时机已成熟
我国的金融租赁业始于80年代初。1981年,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资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完成起步。在随后的近20年中,金融租赁行业在我国得到长足发展,截至目前,已有人行批准成立的中资租赁公司15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企业40余家,以及数百家兼营机构。其中15家中资企业资产总额达到182亿元。
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的金融租赁行业特别是中资企业并没有步入健康良性的发展轨道。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副会长姜仲勤分析,长期以来制约中资租赁企业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三。其一,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是将物流与资金进行集合和合理配置,但由于我国多年来的“短缺经济”使“集合”从根本上缺乏资金和物流来源。其二,缺乏政策的扶持和引导,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各自为政。其三,大众信用观念的淡薄使这一行业的社会需求很低。
姜仲勤说,现在我国的经济状况已经是整体上有所盈余,信用观念也在逐步进入人们的意识形态,金融租赁业发展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已经形成。
人行有关负责人在近日答记者问时提出,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时期,面临拉动内需、增加投资、促进消费的压力,金融租赁这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兼有融资和融物双重职能,因此在现阶段促进企业改造,盘活企业资产存量,促进消费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办法》营造出的法律制度环境将使我国的金融租赁行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从大租赁到金融租赁业“航母”
据了解,此番颁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机构设置及变更、业务经营、监督管理和整顿、接管及终止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有业内人士对此指出,此项规定显示了我国政府决心彻底整顿金融租赁业,打造“大租赁”的决心。
金融租赁是带有金融性质的活动,因此企业规模的大小直接关系其竞争优势。在中国的入世谈判进程中,世贸成员对中国开放金融租赁行业多次提出要求,而仅从我国目前的15家中资企业状况看,与国外的金融租赁公司规模水平相比还差距甚远,前景堪忧,发展大租赁是我国租赁业必然的选择。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办法》的出台并不仅仅为了挽救我国现有的15家金融租赁企业,而是意欲建立一些管理规范、机制健全、实力雄厚的真正具有竞争力的新企业,原有企业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作出自己的选择,通过重组、融资等调整使自己生存和发展。姜仲勤预测,未来的几年内中国有可能形成几个大型的“航母级”金融租赁企业,不能进入“航母”体系的小企业将失去生存空间。
15家企业面临洗牌 或者再生,或者消亡
《办法》对于中资金融租赁企业的融资方式、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给予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法规的实施对于运作长期处于混乱状态的中资金融租赁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浙江租赁有限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办法》给企业带来的好处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这对于企业提升形象,扩大声誉很有帮助;二是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原有业务范围,从原来的单纯金融性租赁业务扩展为咨询服务、证券投资等,业务范围的灵活多样有利于企业的创新;三是有关允许上市融资和发行金融债券的规定打破了目前企业发展缺乏资金来源的瓶颈问题,企业有望形成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然而对于大多数中资金融租赁企业来说,《办法》对于企业从业标准的提升,为企业全面“升级”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却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能力抓住这个契机。因此,在未来的大约一年的调整时期,如何“自救”是大多数企业最紧要的课题。重组、合并、增资、扩股等是企业扩大资本规模所必须采取的策略。
有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办法》提供给企业多种融资渠道,但增资、扩股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颇有难度。目前的15家企业无不存在历史遗留的账务、人事、管理机制等诸多问题,如不能顺利解决很可能影响新股东的加入。在此情况下,能够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企业将更有机会完成“升级”。
用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一位中层管理者的话说:标准已经确定了,金融租赁企业必须借助标准上台阶,上得去就是再生,上不去就会消亡。(摘自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