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应对内开放专家提出7点建议

摘自 2001年03月29日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李方北京报道 入世在即,应尽快对内开放融资租赁业,允许生产和流通的企业组建以促销为目的的融资租赁公司,构建国产设备租赁营销模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的设备营销体系。否则,国内设备制造业将很难面对跨国公司的挑战。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据屈延凯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租赁业已经对外开放,目前可正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足10家,由于有不少老公司合作期限陆续到期,或由于历史遗留的欠租问题的困扰,近40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停止了新业务,只有十几家成立较晚、以国外跨国公司为背景的公司在正常开展新业务。现有租赁公司远不能满足企业对租赁融资的需求。

  据他介绍,由于过去对融资租赁业的功能作用认识不足和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内资融资租赁业被界定为金融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被界定为金融机构。租赁业作为现代营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尚未取得合法开展融资租赁的经营地位,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国内厂商成立的租赁公司只能从事设备的出租服务,不能从事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融资租赁业务。

  屈延凯认为,融资租赁是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方式,与股市融资相比,其融资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更紧密的内在联系,可以成为促进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发展的有效中介。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促进投资,拉动内需。特别是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可以促进国产设备流通体制的改革,使租赁公司成为进行设备营销的有效载体。他认为,目前我国对租赁行业定位不科学,税收政策不尽合理,影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租赁业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融资租赁业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尽快对内开放融资租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的设备营销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

  屈延凯就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经贸部的规定,规范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并按规定批准新公司的设立。

  二、国家经贸委鼓励设备制造和流通领域的行业协会组织各种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专业或兼营融资租赁的金融机构或合资的租赁公司,构建租赁促销的营销体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经贸委积极与人行和外经贸部协调。

  三、国家经贸委尽快制定以促销为目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和管理办法。允许成立以设备制造厂家独资或控股的专业租赁公司。鼓励流通企业和各类投资机构组建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

  四、允许设备制造厂家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不同类型的专业销售公司和租赁公司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不经人行批准,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以外的任何金融业务。

  五、积极整合和重组现有的各种设备、车辆出租服务公司。以区域或行业的设备出租公司的大企业为龙头,通过并购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把企业规模做大。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降低租赁物件购置成本,实现连锁、配送、统一管理。

  六、以区域或行业组建设备出租服务交易市场,租赁在线和有形市场结合,搭建综合服务平台,重点解决支付信用瓶颈。探讨市场与银行合作,联合发租赁信用卡、完善票据抵押、抵押品评估、担保、拍卖等防范风险的措施。

  七、重点解决中长期经营租赁和内资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的税基和税率问题。统一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税率和税基,统一本外币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