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空置商品房,开发商能否试试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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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去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形势有所好转,个人购房增量较大,开发商想方设法进行促销,但房地产销售的总趋势还是不够理想。在这种情况下,新《合同法》第十四章新增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引起消费者及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行家认为,这种交易方式很值得开发商们尝试。什么是融资租赁呢?《合同法》上讲得很清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融通资金,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得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得租赁交易。那么,融资租赁与购买住房方式区别何在?目前我国购房以分期付款的居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融资租赁具有其自己的优点:融资租赁形式租房,由于租赁期限一般较长,消费者只需要每期支付固定的资金,就可以拥有稳定的住房;融资租赁与购买住房,最大的区别在于合同生效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分期付款的所有权归购房的消费者所有,房屋的一切风险已转移至消费者身上。而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仍享有租赁权,在租赁期间一切风险均由出租人承担。对于居民来说,融资租赁是规避风险的好方法。而且融资租赁不存在首期付款,只需要按期交纳租金。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方式有何不同?传统租赁的房屋是由出租人事先拥有的,承租人自由选择受到很大限制;而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住房提供出租人使用的。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可以比较满意地住进自己理想地住房;传统租赁的租赁期限较短,到租赁期满,如果出租人不愿再续约,承租人就得到处寻找新的住址。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较长,有关文件规定,房产的折旧年限在10年以上,其租期不低于10年。而且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有续租、退租、留购等多种选择,自由度很大。融资租赁不仅对承租人有诸多实惠;对开发商来说,也能收回成本,回笼资金。由此可见,融资租赁不失为是消化空置商品房的一举几得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