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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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小明 曲 晶 |
摘自金融早报网 2000/7/30
现代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指定的生产厂家,由租赁公司筹措资金从供货商那里购置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租期结束承租人可以获得设备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在我国属朝阳产业,目前正处起步和探索阶段,本文特对该行业的税收支持进行讨论。
一、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情况
我国政府鼓励企业租买先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对我国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进口(包括租赁进口)必需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可以减半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财政部对一些特殊行业免去了印花税,如飞机、铁路等。
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租赁业的专门独立的税收规定,对租赁业的征税分散在现行的相关税法中。租赁业涉及到的现行各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等。营业税对租赁业的征税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融资性租赁,目前税率是7%,第二部分是经营性租赁,目前税率是5%。税法规定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确定营业额。
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税制,并不利于对融资租赁的发展,有些规定甚至限制与排斥融资租赁的存在发展。如现行税制把高风险的融资租赁业与高效益的金融银行业相提并论,课征相同的税目和相同的税率,严重影响了融资租赁业的生存,制约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事实上,金融银行业与融资租赁业根本是不同的行业,在目前的行业管理上,国家把租赁业与银行业都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都属于我国金融体系,但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类型的企业。银行业称银行金融机构,租赁业称非银行金融机构,二者在经营范围、业务性质、经济效益、风险程度、环境条件以及税收负担能力等方面都有极大的差别。
租赁业与银行业的业务情况完全不同,银行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多,存款利息成本低,客观环境优越,能取得超额收入,级差收益大。其放贷的利息收入远远大于存款的利息支出,且业务范围广泛,风险又小,因此其负担税收的能力较强。而融资租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利息成本高,客观环境较差,无超额收入,无较大的级差收入,且业务较为单一,以长期投资为主业,周期长风险大。
二、对国内融资租赁业税收方面的建议
尽管我国政府在支持融资租赁行业中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现行税收有关规定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建议尽快出台适应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使之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体现我国税制公平税负、合理分担的征税原则。多数融资租赁企业迫切要求对现行营业税中的有关融资租赁内容做出修改,如要求按利差收入(租赁利息收入减去银行的贷款利息或租赁项下吸收存款的利息)征收营业税。
如果政府不及时出台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将导致我国融资租赁业停滞不前,也将面临亏损的危险。融资租赁业是朝阳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若能获得税收方面的扶持,必将扭转目前大幅度亏损的局面,进而加快我国设备的投资及更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