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运用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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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华侨网

  案例:台商在中国内地投资,欲使用机器设备,如何采用融资租赁?又如何订立相关的合同?

  解析:融资租赁是就承租人而言,可以不须立即支付所需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即可在较长期限内获得该机器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利用租赁物生产所得利润支付租金,实际上解决了生产企业缺乏生产资金的问题。中国内地适用的《合同法》也规定了融资租赁,台商投资时可以适用。

  欲进行融资租赁,必须比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台商首先须明了其立法定义,依《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凭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台商于订立此类合同应注意以下六点:

  1、 融资租凭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租凭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
  3、 融资租赁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结合,一般至少涉及三个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和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4、 承租人应注意租赁物租金数额确定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如未约定,则根据购买租凭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原则上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除非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