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租赁能转为经营性租赁吗

作者:沙泉

    在中国租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融资租赁,另外一种是经营性租赁。有些法律文件将经营性租赁简称租赁。他们之间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标准是不一样的。目前有一些经营性租赁公司因缺乏融资渠道,想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融入设备然后再用经营性租赁转租出去,以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那么他们的想法到底能否实现?

    在国外可以。因为他们的税收体系和监管模式和我们不同,在税收和经营资质上没有差别,又有物权法做保障,只要有收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已经不是问题。况且他们理解的经营性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高阶段,耐用消费品租赁根本不在统计之列,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差别在政策方面区别就不大了。

    在国内可以吗?可以肯定地说也可以。因为过去有先例,现在有范例。早在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初期,许多轿车都是通过融资租赁租入后,又用经营性租赁租出的。当时交通行业还租的能力很强,而且法律、法规上没什么限制,一段时间内(84~85年)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主流。后因其租赁方式属于变相购车,逃避控办,而被终止。近几年,浙江省租赁公司又开发了公交汽车的租赁,其本质是融资租赁转为经营性租赁。只要按照租赁会计准则披露信息,按国家的税收制度纳税应该说没有什么问题。

    上面举的例子最终承租人都是消费者,并且租赁物件属于通用设备,可以轻松回收和轻松处理,至今没有出现过大问题。随着创新租赁的发展,人们对这种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人们不仅为了融资,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解决表外融资和降低投资规模等多重问题。

    按照中国的会计制度,融资租赁的物件纳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科目进行财务处理(注意:不列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由承租人提折旧,经营性租赁不纳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由出租人提取折旧。如果通过融资租赁转为经营性租赁,最终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就可以按照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和披露。按理说,融资性租赁公司完全可以经营经营性租赁业务,为什么还要转这到手?这里面有两个原因:一是经营性租赁公司的经营资质属于特许经营,融资性租赁公司不具备这个资格,通过这种方式,融资性租赁公司就可以介入到经营性租赁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内;另一个原因就是经营性租赁公司需要融资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

    能否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一是看市场需求。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性租赁公司和最终承租人都有这方面的需求,并且能保障各方的盈利要求,这种做法才能成立。二是产权问题。经营性租赁公司在没有完全获得所有权时,将租赁物件转租出一旦现问题,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没有完善的保障系统。进入诉讼后因涉及三方甚至更多方(供货商)的权益,程序比较烦琐。三是因税收制度不同,整个租赁过程的税收目前还没有抵扣条件,多次重复纳税使得租金的成本较高。在开展这方面业务前一定要对租赁的收益进行详细的分析,对法律问题要做仔细的研究,慎重运作。

    另外一些经营性租赁业务的性质已经改变,比如旅馆业、出租汽车业、公益产业和基础设施,他们已经脱离了“租赁”的行业发展成自己单独的行业。与他们开展转租业务,从形式上看好象是融资性租赁转为经营性租赁,实际的运作中可以按照单一租赁的方式运作。

    最后要注意的是,如果反过来运作将经营性租赁的物件转为融资性租赁是不行的,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得到经营性租赁公司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其法律主体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