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呼唤“游戏规则”

作者:刘健东

    近日,一桩网络官司引来了众多媒体的关注:263首都在线网站中一个带有考研指南性质的个人主页,其“复习指导”栏目中登载的一篇署名文章,部分内容与《大学生》杂志社出版的《考研胜经》相同。《大学生》杂志社在找不到该个人主页作者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263首都在线侵犯其著作权和名誉权。

  类似的网络纠纷去年以来一直没有间断过。由此可见,互联网的兴起及普及,在改变了人们互动方式的同时,也与现行的法制产生了不少磨擦与冲突,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人们不禁要问:以社会价值标准为基础、规范人们互动行为的法律,是否也要作相应的改变?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呼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给互联网定下“ 游戏规则”。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中外记者答问会上透露,政府已将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

  网络立法:全球性课题

  事实上,网络立法不仅是中国,也是全球要面临解决的问题。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因之而来的立法在发达国家蓬勃开展。

  为了适应信息化的发展,美国于1996年对沿用了60余年的《通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竞争的根本原则,对有关包括本地和长途电话、有线电视、广播和通信设备制造等整个通信产业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同时,为了规范电子出版物的发展,还制定了《数字千年版权法》。

  德国更是先人一步,于1997年6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Inter ne t的法律----《多媒体法》,从而确立了自己在信息世界的领先地位。

  尽管如此,网络立法问题在发达国家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美国互联网奠基人之一、MCI World.Com 的副总裁Vinton Cerf和网络问题专家Robert Kahn不久前在一份报告中指出,网络的出现引发了新技术革命,已经远远超出了最初扮演的计算机之间连接的角色。政府应迅速修订相关法律,以便于照章处理日益增多的网络纠纷。

  国内立法已初露端倪

  在中国,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国务院于1996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还有:原邮电部于1996年4月颁布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7年9月颁布的《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在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国务院分别于1994年、1 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此外,公安部也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

  然而,由于网络具有跨越空间的全球性及匿名可能性等特征,一国要将其现有法规去规范网络世界的行为,有难以实行之处,必须要有新的法律内容出台。

  有关法学专家认为,网络作为一种先进的传播手段高速发展,已不可避免地对社会关系产生了作用,其本身已成为一种社会行为。而法律的功能就在于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因此网络立法很有必要。但是,网络是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与传统方式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性。因此,网上的法律规则应朝宽容性方向发展,不能像现在网下的法律规则一样制定得过于严肃、刻板。其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有利于网络发展,有利于信息传播。

  目前,国家信息产业部在网络信息方面的立法已初露端倪,有关的调研正在积极进行之中。《计算机信息系统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据悉,《电信管理条例》已酝酿半年有余,进入报批阶段,估计不久就可面世。但有关人士认为,尽管我国网络信息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面的规范日益完善,但期望在近期出台一部有关法律还不太现实。我国的信息时代刚进入起步阶段,只有具备了雄厚的法规基础及网民基础之后,这一规划才有望实现。

  有关专家指出,网络方面的法要立,但不必要也不太可能制定一部包容万象的法律,还是宜分项立。分项立的基础在于网络的各个方面不属于同一机关管辖,如广告、专利权、著作权等均由不同部门管理。应该针对网络中出现的对社会具有危害的行为,通过部门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如对“黑客”行为、传播病毒行为在刑事法律中予以规定,对在聊天室里攻击、谩骂他人等有关名誉权问题在民事法律中予以规定,对以E-mail方式交易的行为在经济法律中予以规定。总体而言,网络法规的内容应包括:----事前检查及网络系统的控制、信息发布的筛选、网络系统的建构、对网络使用人言论的控制等; ----契约与商业约定、使用人与网络服务业间的使用契约、网络服务业彼此间的约定、如何签订契约等;---网络上财产的所有及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电子邮件、电子档案、资料室、营业秘密、商标权等。

  南方日报记者刘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