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有了发展根基

作者:李箐

摘自《中华工商时报》 2000年07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将允许金融租赁业吸收外资入股,但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

  据了解,我国从1981年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到1999年底,共有15家租赁公司,资产总额182亿元,累计租赁业务额1900亿元,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资产流动性弱的特点,加上此前金融租赁公司没有长期资金来源渠道,违规经营严重,部分公司资产质量较差,少数公司还出现了严重的支付风险。

  按照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从1981年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到1999年底,共有15家租赁公司,资产总额182亿元。累计租赁业务额1900亿元,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央行有关人士指出,实践证明,租赁业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现阶段尤为迫切。金融租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兼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职能,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企业资产存量、促进消费、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规范和发展金融租赁,既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符合世界潮流。

  为此,央行总结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经验教训,将有关业务文件的监管要求进行了归纳集中,并作了完善补充,形成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租赁业依法经营、依法监管。

  《办法》共6章,52条,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经营、监督管理和整顿、接管及终止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央行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吸收外资入股,但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等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金融租赁公司对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公司清算时,不作为清算资产。

  《办法》还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央行人士指出,此次《办法》除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外,重点强调了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据悉,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资产流动性弱的特点,加上以前金融租赁公司没有长期资金来源渠道,违规经营严重,部分公司资产质量较差,少数公司还出现了严重的支付风险。为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抗风险能力,《办法》从两个方面对资本金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二是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10%。三是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

  同时,考虑到租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金融租赁公司负债方面允许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这样,真正使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李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