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烫手的山芋 |
作者:刘健东 |
互联网的普及催生了网络经济的勃兴,而拉动网络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是电子商务。网络立法,电子商务的立法无疑是重中之重。电子商务能否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因此,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的张仲礼代表提出的“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议案,成了第一号议案。
20世纪末,电子商务迅速成长,然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则显得相当滞后。
目前,不仅在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尚没有出现较完备的法律,更不必说世界范围内了。三年来,世界经合组织就一直在商讨互联网法律最基本的原则,然而在责任和权限等问题上,代表们仍未能达成共识。不久前在西雅图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原本准备讨论全球电子商务的立法和管理,结果因为会议的失败而拖延。
在缺乏法律管辖的电子商务世界,对政府而言,网络贸易已成了税收“漏斗”。
美国许多州政府都在抱怨电子商务使他们损失数十亿美元的税收。对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权益和安全性无法保障。对生产厂家而言,欺诈可能无处不在,信誉无从保证。
但实际操作起来,电子商务立法又是个“烫手的山芋”。首先,世界各国、各地的法律不一,协调成了大难题;其次,技术的发展尚不足以控制网上的一切交易行为;第三,立法可能会束缚了电子商务的效率;第四,目前的消费者法、合同法、私人法和其他法律皆是建立在传统的有形贸易之上,不适用于无形的网络经济。
有关专家指出,电子商务涉及关税、税收、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个人隐私、信息内容、数字签字和认证等诸多法律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
近年来,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十分重视,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制定了法规,在新的《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有所涉及。针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有关部门也正在着手研究、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但目前还不能适应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的需要。
基于世界电子商务发展及立法的经验和中国有关的现状,有法学专家建议,我国在电子商务法制建设方面应采取以下对策:
加强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领导。
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电子商务法制建设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因此,尤其需要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以克服政出多门和杜绝部门立法现象的发生。
把电子商务立法纳入整个法制体系建设。
电子商务立法是整个国家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各种活动将无不涉及电子商务。因此,传统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电子商务的需要进行修改,同时也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国家的法制体系是一个整体,只有把电子商务立法纳入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国家法制体系。
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协调。
电子商务活动不仅在国内进行,而且也要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立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协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完成了一部示范法,制订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中国在制订有关电子商务法规时应注意与之协调。
建设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制体系。
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制体系作保证。制定电子商务立法规划,应从建设中国电子商务法制体系的全局出发,提出具体立法的内容和步骤,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先后顺序,既要加快立法步伐,又要稳妥、可行和有效。
南方日报记者刘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