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破产案审结 |
作者:刘学兵 |
摘自2001年8月24日南方网-《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学兵、通讯员冯妙坤)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省国投子公司之一的广东国际租赁公司(下称广租公司)破产一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在广东大厦召开,债权人主席委员会委员及经确认的债权人、省法院有关负责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破产清算组全体成员和中介机构等参加了会议。会议顺利通过了《广租公司破产第四阶段的清算工作报告》,各债权人在会上领取了破产财产分配通知书。这次会议标志着广州中院审理的第一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基本结案。
本次清算报告表明,到昨日止,广租公司已确认的对外负债共有81笔,涉及金额16·78亿元。本案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的共1·73亿元,本次破产债权人受偿率为7·35%,每个债权人将按这个比例获得破产财产分配。
至此,广州中院审理的原省国投两子公司破产案均宣告结案。从1999年1月受理原广租公司破产案开始以来,广州中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指导下,加大审理和执行力度,对本案涉及16·78亿元的巨额负债进行清理,努力实现破产财产的分配,并获得1·73亿元的破产财产回收额。该院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破产财产的清理,光就本案作出的裁决就多达 100多个。
广州中院在审理执行本案中,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尽可能提高破产财产受偿率为目标,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公平、公开、公正地审理。其中在参照国际惯例上,广州中院和其它审理省国投系列案的法院一起,根据国外破产清算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首开先河,从案件一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债权人中设立债权人主席委员会,选出债权数额最大的债权人和分布在各地的债权人代表共同组成债权人主席委员会,为本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