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管”中国的租赁业

作者:沙泉

    按照租赁的性质,中国的租赁业分三部分:人民银行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融资性和经营性租赁;外经贸部管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性和经营性租赁;原国家内贸部管理的内资经营性租赁公司,目前管理权转到国家经贸委。现行政策是:开展融资性租赁的企业或机构需要人民银行或外经贸部批准,属于特许经营产业。经营经营性租赁的企业只要在工商管理局增项即可,不属特许经营产业。

    为什么会造成三足鼎立的局面?

    融资租赁一开始,是以利用外资的名义引入中国的。当时利用外资的审批属于外经贸部,同时又涉及进口权的问题,因此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自然归属外经贸部管理。1986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增加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专署管理,一部分内资的租赁公司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公司归属中国人民银行管理。90年代传统租赁业开始发展,这些公司归属当时的内贸部管理。

    造成三足鼎立局面政策方面的原因是:金融管理权。我国是金融管制国家,经营金融业务需要特许批准;同时也是贸易管制国家,外贸经营权也需要特许批准;我国的税收制度没有完全和国际接轨,税制的不同造成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税收待遇不同。不同形态的租赁公司享有不同的政策待遇,却经营同类业务。

    从组织上,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租赁行业协会。现在的行业组织尽管有交叉(有些地方行业组织包含其他成分的租赁公司),基本上也是按照行业板块成立的。因为成立行业组织需要挂靠主管部门,到底挂靠哪个部门没有定论,近期内没有统一的可能。现存的两个最大的行业组织金融租赁研究会(挂靠在中国金融学会)和(中外合资)租赁业委员会(挂靠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不具备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没有管理职能,主要提供行业服务。行业组织的分立局面加深三足鼎立的局面。

    分块管理的利弊

    按照租赁公司的性质,由不同的行业主管进行管理,主管部门容易行使权利,可以快速制定和调整本部门的租赁政策。不利的是同样的行业因政策不同造成不平等待遇,国家很难出台统一的租赁政策。《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有关租赁等法律文件经过1~20年的努力才出台就是一个例证。随着我国加入WTO,租赁业全面对外开放,如果在向过去那样管理已经不适应租赁行业的发展。

    发达国家谁管理租赁公司?

    国外租赁的概念与中国不同它们将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类似我们经营性租赁中的传统租赁,长期租赁类似我们的融资租赁,但也包括经营性租赁。在统计中,大部分国家都不把短期租赁、不动产租赁列为租赁统计。重点统计的是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包括轿车租赁)等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业务活动,有些国家将长期经营性租赁,甚至分期付款也列为租赁范畴。它们谈论的租赁一般都是指长期租赁。

    因各国法律不同,管理方式也不同,但是因为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许多方面都是类似的。从税收的角度分析。国外税收主要靠消费型增值税纳税,因此不管是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或其他什么经营方式,只要有利润,就按统一标准纳税。因此租赁不需要按照经营方式分类管理。从贸易和金融的角度,发达国家基本上是对外开放的,至少比中国的开放程度高,租赁公司的管理主要是根据公司的性质决定的。如银行类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由银行系统按照银行管理,厂商类租赁公司由贸易管理部门按照贸易公司进行管理。关于租赁没有专门的部门管理,主要是靠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今后谁管理中国的租赁业?

    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和国外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租赁业的行业管理在短期内也不会很快和国外接轨。但是入世以后,如果在不改变经济体制、不改变税收制度,必然会和会员国产生摩擦。因此行业管理的改革以势在必行。

    行业管理应该和国家的整体改革同步。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外资加入金融租赁公司,因此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不一定就是贵外经贸部管理。最近出台的《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放宽了贸易经营权,许多租赁公司都可以直接对外,租赁业务不一定非纳入外经贸部的管理。随着入世后金融的开放,融资租赁公司只要不用金融手段融资,租赁业务也不一定要纳入人民银行管理。对于小额短期租赁,本身就是服务贸易的一种,将其并入长期租赁管理也统一不了政策,经贸委也难于共同管理。随着租赁行业的发展咨询类租赁、资产管理租赁、无形资产租赁、人才租赁又应该归哪个部门管理呢?

    长期的计划经济使人们习惯于被“婆婆”管理,如果没有“婆婆”一定要创造一个“婆婆”。有人说中国有个特点“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实际上管的即死又乱,租赁行业并没有因为分业管理而发展,反而降到历史最低点。我们应该从“放”的角度来管理,应该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而不是靠哪个部门来管理。

    融资租赁(或长期经营性租赁)属于边缘产业,涉及多部门。由哪个主管部委担当主管都不合适,即管不全,也与国际惯例不符。中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的租赁行业组织。由行业自律来管理租赁产业,而不是由哪一个特定的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对于特定性质的租赁公司可以在统一的租赁协会下面设立分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监管。如金融业务部分由人民银行管理,外汇部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贸部分由外经贸部管理,关税部分由海关监管,没必要所有的部门都来管理租赁。而是通过行业组织协调,行业主管制定与租赁有关的定向政策。

    根据中国申办社团法人的规定,必须挂靠一个行政部门的要求,统一的租赁协会可以选择一个管理范围比较宽并和租赁有关的部门挂靠。这样即符合中国的国情,又与国际接轨。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大社会,小政府。行业不能依靠别人“管”,应该靠自律和监督。多年的改革经验证明,只有“放”,才有前途,才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