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后应该调整那些租赁政策

作者:沙泉

    在我国加入WTO的谈判中,承诺租赁对成员国开放,这对我国租赁业的经济发展来说,应该是个好事。它可以打破目前我国租赁渗透率过低的现象,促进我国租赁事业的发展,让更多的人知道租赁对经济的杠杆促进作用。由于WTO的原则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现有的一些政策就不适合WTO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改进和完善。那么与租赁有关的政策都涉及那些方面?

    首先应该解决租赁的定位问题

    过去我们把租赁简单地看成融资工具,仅强调其融资的小功能,而忽略了租赁服务的大功能。因此不管在制定政策上,行业管理上,经营方式上、运转模式上都存在这偏差。主要原因就是对租赁的定位不准确,从而导致政策的不合理性,经营的不规范。

    按照国际惯例,租赁贸易应该定位在服务贸易。这种服务不仅是给承租人提供融资、融物的便利,还给厂商提供销售时的金融服务,给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帮助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等多项服务。除融资租赁外,其他方式的租赁更体现服务的特征,不能只把它看成是融资工具。

    既然属于服务贸易,对租赁的开放就是在服务领域对外开放。至少在租赁的范畴内,相关的服务都应该对外开放。一般服务业的收入属于非贸易收入,国外企业凭借为国内企业服务,就可以得到外汇收入,因此外汇管制国家,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是非常谨慎的事情。

    服务贸易尽管强调服务,但还是一种贸易方式,是贸易和服务的创新,属于新经济模式。比如租赁中的经营性租赁或短期租赁服务,国外的企业能否作为出租人直接将物件租赁给国内的企业或租赁公司,经过一段时期的使用后在收回租赁物件,获得租金收益。

    这种做法,除在海关很早的文件((81)署货字第266号《关于中外合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有关监管、征税、统计事项的通知》)中涉及这类租赁的问题,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还没有任何部门允许国外的设备在中国被使用后又出去,然后国外的企业就可以得到外汇收入。现在如果这样做很容易被外汇管理部门联想成逃汇,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说明或管理这类业务。

    第二是税收问题

    租赁在国外能得到迅速发展主要是靠税收优惠来支持的。以飞机租赁为例,那国的能给飞机租赁税收优惠政策,那国就成为当时世界飞机租赁的中心。由于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不如银行,因此成本肯定比银行高。为了使这种经济杠杆能发挥作用,一般都在税收上给予优惠以平衡过高的成本。所谓的优惠实际上是延迟纳税,一旦租赁支持的企业发展起来,其增加的税源要远大于优惠税收部分。这个经验已被发达国家普遍应用,只是工业化进程到达一定程度后,租赁公司业务以服务(资产管理、财务安排)为主,而不是融资时,才逐步取消税收优惠。

    我国的税收体制和国外的不一样,主要依靠营业税,不是消费类的流转税。因此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税基产生差异,内资企业的租赁公司与中外合资企业的租赁公司的税率产生差异,有些税种还是多次重复征税。在加入WTO后,仍然按照这种税制,将无法与国际接轨,通过租赁的方式,利用外资促进国内的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限制。

    尽管我国大中城市建设已经迈入现代化,但是我国整体工业水平还处于中低阶段,工业化进程远没有实现。经济发展已经受其规律影响遇到许多障碍。发达国家都是依靠租赁解决经济增长中的瓶颈问题。但在中国租赁业受到税收体制的制约发展缓慢。目前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年底召开的金融工作会议将考虑税收改革如何配合金融改革的问题。有关税务部门已经召集行业组织征求税收改革的意见。租赁的四大支柱之一——税收,将会有突破式的改进。

    租赁业务的经营资质问题

    在国外,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有许多监管模式,有些作为金融机构管理,也有些作为非金融机构管理,还有些国家两种管理方式并存。我倾向于后一种管理办法。一是容易与国际接轨,二是符合租赁行业发展的特点。

    我国目前只允许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其他的企业则在政策上(特别是税收上)给予种种限制。其结果是拥有融资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因为有金融的招牌,总想在金融上做文章,(目前)只有很少的公司开展租赁业务。而不具备融资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厂商租赁),看到租赁方式销售产品的优势,积极以各种方式变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这种发展与管理相悖的局面不应该在继续存在。租赁业不仅对外需要开放,对内也应该开放。融资租赁尽管具有金融的属性,但是关键是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如果企业依靠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只要不是公众存款)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我们何乐而不为呢?为什么要限制呢?在美国,融资租赁一般都是银行经营,它比抵押贷款要安全的多,为什么不让我国的银行也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发放贷款呢?

    目前由于融资租赁政出两门(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原内贸局主管的传统租赁,因该部门已撤,转交给国家经贸委。租赁的整体政策现在还缺乏一个协调部门。统一的行业组织应该担负起这个责任来。否则加入世贸后,缺乏政策约束,国外的租赁公司到国内就可以随意跑马占地。中国的企业如果没有租赁提供金融服务推销商品,直接和国外有金融服务的企业竞争,其后果已经不言而知。

    租赁的政策的调整应该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大政策结合

    租赁具有促进投资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具有投资和融资的功能。因此,租赁的政策的调整应该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大政策结合起来。特别是要依靠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解决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

    所谓民间投资,对租赁而言不是吸收民间存款,而是如何将有钱人的资金,引导在租赁方面投资是我国目前解决民间投资的一个途径。

    在国外,为了利用租赁引导投资,国家出一部分资金加政策给予租赁公司,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流向租赁引导的行业。其中最有特点的政策就是投资抵免所得税。它可以带来以下几个好处:

  1. 因为属于国家鼓励的项目,投资人可借租赁名义在政策上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且投资回收方面相对有保障;
  2. 国家投入一部分资金降低了项目本身的风险,使得投资人愿意投资;
  3. 利用政策吸引游资,放大了政府投资;
  4. 借助租赁的杠杆用政府投资撬动民间投资;
  5. 对于有钱人来说,如果不投资也需要纳税,投资这类项目不仅可以减免纳税,还可以得到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 如果发生损失,有钱人能承担着部分本应纳税部分的损失,政府投资本身也可以分担一部分损失;
  7. 因为风险小,这类投资都是无追索权的,符合租赁对担保要求不那么严格的要求;
  8. 因为采取租赁方式,不受政府颁布的利率限制,投资收益比银行贷款高;
  9. 租赁掌握物件的所有权,一旦项目失败,不会造成全损。

    我国即将加入WTO,租赁业也面临第二个春天,希望国家尽早调整租赁的政策,解决制约租赁的发展瓶颈,在国外租赁业进军中国后,应该引导他们成为带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而不要成为国外产品占领中国市场的领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