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需要适应新经济的发展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属于金融改革和贸易改革。由于具有金融属性,在金融管制的环境下,国际租赁给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一个新的课题。在加入WTO后,金融租赁将全面对外开放,国家在外汇管理上采取什么对应措施,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

    按照目前的外汇政策,我国只对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进行外债登记。因此只有两种类型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从国外筹措外汇。金融租赁公司因为主要是国内的金融机构,因此从国外租赁时需要有外债指标,纳入国家的外债登记。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的股东,从国外租赁时只需要外债备案,没有特别的监审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所提到的租赁主要是利用外资的融资租赁和国际融资转租赁。

    随着《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的出台,租赁公司不仅可以经营融资性租赁业务,还可以经营经营性租赁业务。据了解,即将出台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性租赁。如果该项业务纯粹在中国境内操作,且租赁物件是国产设备,原来的政策仍然可以使用,不需要做大的调整。但是如果通过国际经营性转租赁的方式来做,就会有一些问题。

    按照国际的租赁概念,经营性租赁分为两种。一种是短期租赁,租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租金支付额远低于租赁物件的成本,属于传统租赁。另一种是长期租赁,如飞机租赁达十几年,租金支付额接近租赁物件的60~70%,这种租赁被列为融资租赁最高阶段,属于融资租赁的范畴,是创新租赁。问题关键是短期国际经营性转租赁。

    短期租赁属于典型的服务贸易,国外出租人始终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他们不仅提供设备,还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当租期结束时,租赁物件可能复出口,也可能不复出口,留在国内继续租赁。这给外汇的管理增加许多不定因素。首先租金的构成不是本金的一部分加利息,完全是服务费用。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租赁的对外开放是否也包含租赁服务行业领域;二是国外设备在中国转一圈后,从国内获得外汇支出是否有逃汇嫌疑。

    另外是租赁对外开放问题。据了解,在WTO谈判中,中国已经同意租赁业对国外全面开放,这意味着短期租赁也应该在开放的范围。按这个理解,国外的租赁公司或企业,可以直接将设备租赁给国内的承租人(企业)。如果是这样,首先应该确认该项贸易属于服务贸易。过去国外是将资本进入中国然后在将本利汇出国外,如今国外是将资产(租赁物件)输入国内,然后在将收益汇出国外,而资产还可以回收,不会像资本那样可能发生损失。外汇管理应该按照服务贸易的管理方式管理,对租金的支付实行管理,而不是按照金融服务的标准进行管理。

    对于长期经营性租赁目前已经有飞机租赁的先例,海关在进口飞机时按照租金收取一定比例的关税和增值税,租金纳入国家外债指标。但对于短期租赁来说,由于设备有复出口的问题。因此,应该将租金纳入短期外债进行严格的监控。监控的目的主要是方式借租赁的名义逃汇。对于不复出口的租赁项目,应该征收关税和增值税,防止用短期租赁的名义透漏税。如何避免逃汇和实现租赁对外开放的承诺,成为当前主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对于直接进口后在租赁问题,由于在进口环节已经解决外汇换汇问题,因此没有外债指标只有换汇指标。如果利用外资进口时,目前中外合资企业的待遇和国内企业的待遇不平等。不管那种方式的国际租赁或转租赁,因为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始终在国外,风险应该由外方承担。因此不应该纳入国家的外债管理,而只需要外债登记备案即可。我们没有必要让外资即获得融资利益又不承担风险。以前这种做法即不利于利用外资,又对国内租赁进行限制。

    由于租赁涉及许多部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在制定有关租赁的政策时应该征求人民银行、外经贸部、海关和税务部门的意见,同时征求行业组织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的意见,制定出即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外汇管理政策。即满足对国外的承诺,又保证外汇储备的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