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建议修改稿

 

 

 

1. 本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
(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
(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
(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

 

 

3.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2)租赁期,指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

租金的期间。

3)租赁融资额,指出租人为购置租赁资产所支付的金额减去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租

赁融资额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据以计算租金的金额。

 (4)未担保余值,指出租人不从承租人那里回收的租赁资产购置成本。

 (5)已知租金,指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可以确认的租金数额。对于计算租金的依据齐备的各期租金,已知租金的数额是各期租金中所应摊收的租赁融资额及对于承租人而言的应付财务费用或对于出租人而言的未实现租赁收益的合计值。对于计算租金的依据尚不齐备的各期租金,已知租金的数额仅仅是各期租金中所应摊收的租赁融资额。

 

租赁的分类


4.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由合同约定。
5.融资租赁是指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向承租人实质性地转移了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6.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7.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4)租赁融资额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所记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8.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出租人所承担的租赁物购置成本中据以计算租金的金额,即

租赁融资额,以及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的、按照承租人企业的财务制度应计入固定资产的项目,例如,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进口环节税费等的合计值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已知租金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应付财务费用

9.在租赁谈判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0.应付财务费用应当在该期租金所跨各个月份内进行分摊。

11.承租人分摊应付财务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12.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并可以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13.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已知租金,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已知租金总额;
(3)应付财务费用的余额;、
(4)分摊应付财务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14.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它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

15.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6.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7.承租人应当对重大的经营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已知租金;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已知租金总额。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18.出租人应当根据其为租赁物的购置所实际发生或必将发生的支付确认租赁资产的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条件,确认待转租赁资产的价值和已知租金的数额,并以已知租金的数额确认应收租赁款,以应收租赁款减去待转租赁资产后的差额确认未实现租赁收益。在不留未担保余值的情况下,所确认的待转租赁资产价值应当是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价值。在留有未担保余值的情况下,所确认的待转租赁资产价值应当是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价值减去未担保余值后的差额。租赁开始日所确认的待转租赁资产价值,就是租赁融资额。

19.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20.未实现租赁收益应当在该期租金所跨的月份内进行分配。
21.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租赁收益;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22.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停止确认该合同的租赁收益,其已确认的租赁收益,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租赁收益确认为当期收入,并重新开始确认未到期租金中应在各月份摊收的租赁收益。
23.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天数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24.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对于盘亏或毁损的租赁资产,应调减租赁资产价值,并将减值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5.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已知租金,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已知租金总额;
(2)未实现租赁收益的余额;
(3)分摊未实现租赁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26.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项目内。
27.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它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
28.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29.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它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30.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31.出租人应当披露每类租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售后租回交易

 

32.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4至7条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33.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并根据本准则第8至12条、第18至24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4.如果售后租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廷,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并根据本准则第14条至16条、第26条至30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5.承租人和出租人除应当按照本准则第13条、第17条、第25条和第31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作出披露。

 

衔接办法


36.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7.本准则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裘 企 阳  200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