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尾款是如何确定的? |
作者:沙泉 |
在传统的租赁中,因为没有和资金来源挂钩,不涉及利息问题,不存在租赁物件所有权是否转移问题,因此也就没有租赁“尾款”问题。随着融资租赁的出现,租金和利率挂钩,租期结束时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也不存在租赁“尾款”问题。当融资租赁发展到其高级阶段——经营性租赁,租赁物件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买断或退租。这时按照过去支付的租金总额计算,扣除利息还剩下多少未回收本金?这个本金就是租赁尾款,而不是指还差多少租金尚未支付。我们曾经管它叫做“租赁残值”,在会计理论上英文名称是“Future Value”,直接的意思是“未来值”,实际上它是个现值。即租期结束时,租赁合同约定未收回的本金,按照利率折现的价值。因为这部分尾款可能需要担保也可以不需要担保。在会计准则上称之为担保余值或未担保余值。
这个尾款是否可以随便由租赁双方商定呢?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的。按照国家规定,租赁物件的法定寿命,即物件的折旧期是和固定资产折旧期相等。一般情况下租期也和折旧期相等。如果租赁期短于折旧期,那么租赁本金和租赁物件折旧后的产生的差额,就是租赁余值。在国外规定这个差额不能大于本金的20%,也就是说租期最短不能小于折旧期80%。假如租赁物件折旧期是10年,最短的租期可以是8年。由于我国长期资金市场还不健全,过去设备的租赁期限大都在3~5年,折旧年限也随之缩短到相等的年限。实际执行结果差异很大,财务处理也很不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出台后,加强了租赁的会计披露,承租企业不能随便提取折旧。因《企业会计准则——折旧》尚未出台,还有一些政策允许缩短折旧期。因此能否缩短折旧还要看具体项目。这里缩短折旧期和加速折旧是两个概念。加速折旧是指在一定的折旧期限内,折旧的方式和速率变化使得折旧额前期大,后期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