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异同处

作者:沙泉

    融资租赁业务最早是以利用外资的方式引入中国,开始成立融资租赁公司时因涉及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贸进口权的问题,须外经贸部批准。后来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时须由人民银行批准,如果经营进口设备租赁还需要外经贸部批准。从此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所有制属性和经营范围,分别由两个主体部门审批和管理。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目前这两类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分化,同时又有许多地方趋于同化。为了使外界对融资租赁行业有个较详细的了解,在此介绍他们的异同之处。

相同之处

不同之处

比较事项 金融租赁公司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注册资本 5亿人民比,若经营外汇业务另加5千万美元 2000万美元
适用法律 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
税收政策 没有优惠 有优惠
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
股东结构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超大型企业集团 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国外跨国厂商集团
资金来源 银行贷款、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吸收法人或机构委过资金等金融方式 股东或国外银行贷款
贷款资质 可以在租赁项下经营贷款 不可以经营贷款
外债登记 需要外债指标 需要备案登记
外汇业务 转租赁或自有外币租赁、外币借款 经营租赁业务
本币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 外汇抵押人民币租赁
对外开放程度 率先开放金融混业经营,首次在此领域不对外资限制。 和租赁业同步开放,范围仅限融资租赁
外资入股限制 可以独资、合资、合作 合资、合作
行业主管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金融机构投资 允许 不允许
目前主营租赁物件 飞机、电信、资产管理、金融业务 IT产业
主营业务比例 要求60%以上 100%
人才资源 主要靠行业专家或与高校联手培养内部员工 主要靠行业专家和海外专业人才
租赁债权质量 老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不高,历史包袱沉重 比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多,质量相对好
行业“洗牌”内容 增资扩股、资产重组、扩大主营业务、关闭不合格企业、增加新机构 兼并、转让、资产重组、合同到期清盘、增加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