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作委托租赁资金 |
作者:沙泉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给租赁公司提供六大资金来源渠道,其中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租赁公司可以“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这是个新概念、新的方式。由于这个经营范围是给整顿后或新成立的租赁公司,在整顿期间还没有实施细则。到底是怎样运作,在这个市场还没有形成之前拿不出具体意见。仅将一些观点和建议提出来,供有关人士参考。
接受委托租赁资金是什么意思?从字面理解是,法人或机构可以将资金委托给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这有点像信托存款的意思,但和信托委托存款不同的是:租赁资金的委托一般都有具体的租赁项目,且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作为回收资金的保障。信托存款一般不确定具体项目,投资人把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而不关心资金的用途。
在实际运作中,租赁公司关心的是这个融资方式:一是合理性,二是可操作性,其三才是如何运作。
从合理性看,由于租赁独特的经营模式,租赁公司不仅可以安排资金的用途,还可以控制物件的所有权,资金运作方式和收益明确、公开、可控,因此租赁的资产管理功能优于信托的资金管理功能。委托人从风险和收益的角度考虑,投入委托租赁资金比信托存款风险小,而收益比信托存款大(信托存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委托租赁资金的利率可以商定),增加了对租赁的吸引力,对发展租赁事业有好处。但是委托资金的市场规模是一定的,如果租赁公司占的份额大,对信托投资公司来说可切分的“蛋糕”就小了。这或许是某些信托投资公司希望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原因之一。
从可操作性来看,由于“委托租赁资金”是个新的概念,如果不能把它交代明白,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或项目做保障,一般法人或机构不敢尝试这个做法。要想实现这个运作,还需要一个摸索和开发阶段。
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以及税务体制的变化,笔者认为应该修订委托租赁资金的定义,将其扩大到风险资金范围。
过去国家的主要投资行为是政府,现在投资主体逐步转向企业或个人。委托人把资金交给租赁公司实际上是一种风险投资,不仅获取收益,还要承担风险,尽管这种风险比信托存款小。对于这种风险投资国家需要给予相应的鼓励政策才会有人冒险投资。
为了不和信托争饭碗,应该允许租赁公司接受某些特殊“公众”的委托租赁资金。这是个敏感话题,可能有人认为这是和银行争饭碗或吸收公众存款已经给租赁行业带来过不小的教训,现在不应该再做。其实所谓的“部分公众”是指一些有钱人。如果依靠租赁手段拉动经济那么资金来源靠谁?银行的高成本资金非常不好用。公众的存款主要用来养家糊口,承担风险能力很低,一旦出现问题会破坏社会的安定。应该从有钱人处吸引资金,因为他们发愁的是如何减少给国家缴纳大量的税款,剩下的钱该怎样投资。这部分闲散资金吸应该成为委托租赁资金的主要来源。
如何才能使有钱人愿意投入委托租赁资金呢?笔者认为有两个政策性问题需要解决:
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
委托租赁资金的利率确定在什么范围?
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租金或手续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租金的计算标准是租赁利率,扣除利差就是委托租赁资金利率。这个利率和市场利率以及国家规定的存贷利率标准相比,会有一定差距。
租赁行业还在起步阶段,许多事情都需要租赁公司开发和实践。但愿国家有关部门能关注这个方面,提供一些政策便利,使委托租赁资金能早日成为租赁公司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发挥租赁的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