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租赁机构种类及其管理

作者:屈延凯

第一节    租赁机构的类型及设立

一、西方国家租赁机构类型
    现代租赁业的最初形态就是在设备促销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类似分期付款的融资服务的基础上产生的。一开始,租赁业务本身就具有销售和金融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租赁业务形式的不断创新,租赁业务的融资、促销、投资、资产管理等多种功能被开发出来,吸引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按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动机组建了类型不同的租赁公司。由于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租赁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同和管理制度的差异,各国租赁机构的类型和构成比例也不尽相同。从工业发达国家的现代租赁业发展实践来看,租赁公司的类型可分为四类:

    金融机构类(金融资本)。美、日、英等国家的银行或其附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开展租赁业务或成立独资和控股的租赁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自己所拥有的资金,寻求一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新的资金投入方式。资金力量雄厚、融资成本低、有金融机构网络为依托、客户群体多是这类机构的优势,其竞争优势非常明显。金融机构通过开展租赁业务,一方面可以避免经济波动对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影响,使金融机构获得稳定的经营收入,获得高额高润,另一方面由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始终属于出租人,与其他信贷方式相比,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较小。所以融资租赁对金融机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厂商机构类(产业资本、商业资本)。主要是由厂家或商家为投资背景成立的租赁公司。投资目的是为了促销和从事产品的租赁经营服务。目前国外许多规模较大的生产厂商,如美国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美国通用电器集团(GE)等都拥有自己的租赁公司,并成为其国内租赁市场重要参与者。主要经营对象为母公司所生产的机器设备,促进产品销售,控制设备租赁流通的全过程,特别是二手设备的销售和租赁,通过融资租赁销售和租赁服务获得高额利润。现在这类租赁公司也应客户要求帮助客户获得其它各种设备的租赁,逐渐扩大了业务范围。由于拥有专业技术优势,可以为客户提供灵活的租赁方式和优质的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服务,这类租赁公司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一些规模较大的专业租赁公司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成为某种专业设备的资源配置和服务管理中心。

    战略投资机构类(投资资本)。这类租赁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政府、保险、券商、投资银行等投资机构。投资目的是寻求一种新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方式。主要投向是飞机、船舶、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他们是大型项目中杠杆租赁的主要参与者,有长期资金来源是他们的优势,获得安全可靠的长期投资收益和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是他们的重要目的。

    经纪机构类(知识资本、信息资本)。这类租赁公司与厂家、各类中介机构和客户都有广泛的联系,他们的优势是有效地建立了自己的资源系统、服务系统、交易系统并擅长进行市场调查、制定商业计划书、项目评估和设计各种营销和融资模式。为制造商、租赁商及承租人之间提供信息服务、安全服务、融资服务、法律服务等综合服务。他们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在出资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租赁交易,或是充当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中介,以其专业知识促成租赁交易。租赁经纪人既可以接受承租人的委托寻找低成本的出租人,也可为接受出租人的委托为其寻找潜在的承租人。租赁经纪公司的出现,活跃了租赁市场,提高了租赁交易的机会。

    复合型机构类(混合资本)。这类租赁公司为上述机构类型中的不同股东组建而成,如金融机构和制造厂商或金融机构与经营商或经营商与制造厂商甚至是外国金融资本结合而成。复合型机构类兼有金融机构型租赁公司和厂商类租赁公司的优势,既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又有专业技术优势,提高了在租赁市场的竞争能力。

    Amembal & Associattess是世界上设备租赁领域最负盛名的培训和咨询公司。该司总裁SUDHIR AMEMBAL先生在2000年世界租赁大会发言中,将租赁公司按独立出租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母公司/制造商附属的租赁公司、三类划分,并列举了在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租赁公司在市场主体中的份额。(见附表)

    综上所述,租赁机构可以从租赁对象,也可以从资金来源和机构的性质等不同角度进行划分。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租赁公司由于投资人的不同投资动机和投资人本身具有的优势,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的商业流通和经纪机构;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业性的;可以是独立的机构也可以是附属机构;可以是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也可以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都做。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不过国际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第50页)一书中明确指出“与那些有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租赁公司叙作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然而在某些市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租赁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果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到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是如此了。租赁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租赁业的发展,而当租赁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很显然,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市场成熟程度不同和管理体制的差异,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的构成在不同的国家或同意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会有差异和变化。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都会不断创新,发挥资金的优势寻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第一节  二、我国租赁机构的类型及设立方式

第二节 租赁机构的资金筹措

第三节 租赁机构的监管
不同类型租赁公司在市场主体中的份额

欧洲地区

国家
独立类公司
银行/金融机构类公司
附属类公司
比利时
1
70
29
捷克
15
55
30
芬兰
10
70
20
法国
0
70
30
德国
11
47
42
爱尔兰
12
82
6
意大利
5
87
8
荷兰
20
40
40
挪威
4
82
14
波兰
66
24
10
葡萄牙
56
35
9
土耳其
25
70
5
英国
35
53
14

亚太地区

国家
独立类公司
银行/金融机构类公司
附属类公司
澳大利亚
7
66
27
印度
60
30
10
韩国
0
62
38
台湾(地区)
65
35
0

拉丁美洲

国家
独立类公司
银行/金融机构类公司
附属类公司
阿根廷
10
53
37
巴西
5
92
3
智利
5
95
0
哥伦比亚
6
94
0
墨西哥
29
56
15
秘鲁
13
87
0

北美地区

国家
独立类公司
银行/金融机构类公司
附属类公司
美国
50
25
25

二、我国租赁机构的类型及设立方式
    传统的租赁业务在我国已经存在几千年了,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租赁业务以及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专门机构,如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塔吊、钢摸板租赁出租公司等,在流通服务领域也普遍存在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在1981年先后成立,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现代租赁业开始在我国出现。由于当时金融和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尚未提到日程,合资租赁公司作为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窗口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此期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被作为限制性行业,由外经贸部依据中外合营企业法审批设立。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资和机电公司也开始积极探索设备流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各类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江南北。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当时对融资租赁业务功能作用认识的局限性,融资租赁业务被界定为金融业务,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公司必须得到人行的批准。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很快被抑制。目前,我国租赁机构的类型及设立条件如下:

(一)金融租赁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由人民银行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曾经有16家,经过近几年的金融机构的治理整顿,截止2000年底尚存有12家。另外70多家财务公司、近百家的信托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批准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任命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现额注册资本金;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3、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的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向人民银行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提交相应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对申请答复期为3个月。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提出开业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其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

    该办法的颁布使我国租赁业组织体系建设中金融机构类的专业租赁公司的设立和监管有了专门规章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目前,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正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整顿和增资扩股工作。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的投资主体会更加多元化。金融租赁公司的投资主体也会更加多元化。国有和民营企业,厂商和投资机构都会介入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也会更加多样化。

(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截止2000年底,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38家。另外还有为数众多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主要是工程机械、集装箱、信息和办公设备的出租服务。合资租赁公司中的外方投资者中,有近70%是日本的银行、商社和租赁公司。90年代中期以后,欧美的跨国公司开始介入中国合资租赁业。IBM、HP、西门子、CIT等。中方股东一般为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外贸公司。近两年来,由于国内金融机构整顿和日本经济不景气,银行业受坏帐的捆扰以及老公司合营期限陆续到期,不少公司面临到期清算和债务重组股份转让的问题。与此同时,不少跨国公司又看好入世后的中国租赁市场,正在需求介入租赁业的机会和途径。

    外经贸部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已经开始起草《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在讨论稿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必须能够引进国际上先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办法讨论稿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并且需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前三年连续赢利。中国合营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或等值外币。”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中方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在此之前,合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已逐步提高到2000万美元。外方的股份比例也由最低25%,最高50%也已上升到80%。)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不得低于30年。”(过去一般为15-20年)

    办法中对合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值得指出的是,现有的合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不论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厂商,大多是全球500强企业。合资租赁公司实际上已成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进行合作的桥梁。另人遗憾的是一些公司的中方股东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合资租赁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主体在引进外资和先进设备,引进国外成功的租赁理念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租赁发展和经济建设等方面,会继续发挥出重要作用。

(三)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

    目前。国内从事设备租赁的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是被当作一般工商企业来对待的,只能做传统的出租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约有上千家,一般经营规模都很小。

    实际上,任何企业都有权利对自己拥有的设备进行出租。很显然,一个租赁企业若不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不是一个现代租赁业的经营载体,也不可能在制造商和客户之间,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而成为设备流通的重要渠道。

    蒋振声和周英章教授在“中外融资租赁的比较研究”一文中曾指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功能不完善,过多强调了融资功能,而其推销功能还未发挥。融资租赁是兼有融资和融物功能的交易,是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有机结合,否则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我国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为主,主要负责为承租人的设备需要而融资,象国外由设备生产厂商或经销商组建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产品推销的租赁公司还不能合法存在,限制了推销功能的发挥。在已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结构中,以银行为主要股东的租赁公司缺乏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背景,其他租赁公司则缺少金融机构的背景,租赁公司股东结构的不平衡带来了资金筹集优势和专业技术经验优势的矛盾,其融资功能和推销功能和发挥效率必然很低。”“目前我国许多工商企业都有通过融资租赁推销产品的强烈愿望,其投资租赁业就是为了取得一种营销手段促销其产品。由于国内工商企业不能取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合法经营地位,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租赁公司主体单一,缺乏销售促进型和复合型等的租赁公司,租赁方式也不能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而进行创新。”

    与股市融资相比,融资租赁是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其融资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更紧密的内在联系。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促进投资,拉动内需。可以成为促进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发展的有效中介。特别是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可以促进国产设备流通体制的改革,使租赁公司成为进行设备营销的有效载体。

    十几年来,国外厂商通过现代租赁方式垄断了我国飞机租赁市场,抢占了通讯设备市场,近几年更感到欧美跨国公司对我国租赁市场的关注。很显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设备流通体制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跨国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庞大的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一旦进入中国市场,我国制造业不仅面对产品技术创新的挑战,国内企业的销售科、代销部、销售公司等基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的销售方式,更要面对外商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和全方位服务的营销体系在我国设备流通领域跑马圈地的直接威胁。国内设备制造业将很难面对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跨国公司的营销体制的挑战。

    目前我国既有全国性的租赁公司,也有地方性的租赁公司;既有综合性的租赁公司,也有专业性租赁公司。与国外多种类型的出租人相比,我国的租赁公司主体尚比较单一,金融机构型和独立型租赁公司为主,缺少销售促进型和复合型租赁公司。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融资租赁业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合同法》对租赁和融资租赁作出了专章规定,租赁业的法律环境已得到改善,规范租赁业创新活动的《租赁会计准则》也于最近颁布,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已经或将要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财税部门也正在研究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融资租赁的作用。尽快对内开放融资租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的设备营销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

    “十五计划”中提出要“积极引进新型业态和技术,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代理制、多式联运、改造提升传统流通业、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积极推进商业、外贸、供销、粮食等系统的改革,增强流通企业活力,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各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资均可进入。”“疏通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积极稳妥地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根据上述精神,积极发展制造商附属或以制造商为依托的设备租赁公司是完善我国现代租赁体系建设当务之急。

    国家应鼓励设备制造和流通领域的行业协会组织各种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外经贸部的规定组建专业或兼营融资租赁的金融机构或合资的租赁公司,构建租赁促销的营销体系。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以促销为目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和管理办法。允许成立以设备制造厂家独资或控股的专业租赁公司。鼓励流通企业和各类投资机构组建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作为一种设备流通和交易方式应当所有企业开放。允许设备制造厂家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不同类型的专业销售公司和租赁公司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政府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只需要对租赁公司在从事租赁促销和租赁经营中的资金筹措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积极整合和重组现有的各种设备出租服务公司。以区域或行业的设备出租公司的大企业为龙头,通过并购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把企业规模做大。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降低租赁物件购置成本,实现连锁、配送、统一管理。

    以区域或行业组建设备出租服务交易市场,租赁在线和有形市场结合,搭建综合服务平台,重点解决支付信用瓶颈。探讨市场与银行合作,联合发租赁信用卡、完善票据抵押、抵押品评估、担保、拍卖等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二节    租赁机构的资金筹措

    不论何种类型的租赁机构,营运资金的筹措都是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和监管,合资租赁公司除了租赁业务以外,不能从事其它金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向银行借款,在目前仍然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时候,银行就是国家财政的出纳,银行承担了全社会各种类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贷款。租赁公司找了一些项目,跟银行借钱,银行总是觉得租赁业抢他们的业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银行商业化改革提到日程上来。现在银行的13万亿资产中,有6万亿到7万亿是老百姓的存款。银行的资产必须要保证对公众负责,要有一个合理的信贷资产结构,保证资产的流动性,不能过多地从事长期信贷业务。另一方面,企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会计制度日益规范,企业要上市,要追求股东回报和资产负债比率的合理性,要避免设备的陈旧风险,想要有一种在资产负债表表内不反映,表外披露的融资,银行就解决不了。现在,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已经认识到与租赁业合作,是银行资金新的投放方式。租赁业成为拉动银行和社会投资的重要渠道。

    通过租赁公司和银行直接做信贷有什么不同呢?第一,资产安全性好。银行做贷款的时候是设备抵押,租赁公司做租赁的时候拥有设备所有权,物权保障比优先权要好得多。第二,流动性好。如果租赁公司与十家企业做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3年。租赁公司跟银行借钱的时候,就不会每一笔分着和银行借,就有可能是1/6借半年,1/6借一年。这样,在银行的资产帐上就不是10个长期贷款,而是起码有1/3是属于一年期内的短期贷款,有利于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第三个好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中介,东方不亮西方亮,还款保障大一些,银行风险相对小一些。发展租赁业有利于银行向市场经济转化。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强调金融租赁公司必须以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租赁资产应占总资产60%的同时,给了金融租赁公司比较宽的经营范围,如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也可以从事经营性租赁,还可以从事同业拆借、向银行借款、租赁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经批准发金融债券、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机构、设立委托租赁基金等其他金融业务。为金融租赁公司开辟了广泛的资金来源和较大的生存空间。

    合资租赁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从事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任何金融业务,其营运资金主要是外方股东和外资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提供,或向国内银行借款。随着国内各类投资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委托租赁资金也势必成为合资租赁公司按投资人意愿开展租赁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市场成熟国家上市筹资、租赁债权证券化也是租赁公司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这也是租赁业发挥拉动社会投资功能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应收债权融资市场的发展,上市融资和应收债权融资也会成为我国租赁公司的有效的筹资方式。

    近年来,国际上围绕加速资金流动和维护金融安全为目标的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投融资领域里的专业化分工和合作不断加强。我国也鼓励通过金融创新,建立各种金融业之间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租赁公司在资金筹措过程中如何设计出使投资人或出资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赢的筹资模式,也是能否筹资成功的关键。杠杆租赁、风险租赁、收取或有租金的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方式,都含有筹资模式的创新。

第三节    租赁机构的监管

    1996年9月30日,国际金融公司在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中国租赁业的立法与管理》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建议报告中(见第18页)介绍说:“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对租赁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德国这样一些租赁市场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在一些新兴的租赁市场中,监管的方法也有很大差异。在印度,只对接受公众纯宽的租赁公司进行管理。监管由中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执行。在印度尼西亚,租赁公司实际上多方融资公司,被允许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负责监管国内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但是,最近由于过大的对外负债,其中央银行也开始参与监管工作。在韩国,财政部以严格和细致方式负责监管租赁公司。在斯里兰卡和香港,目前没有对独立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在孟加拉,中央银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监管租赁公司。”

    另外也有资料显示,一些国家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出租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如巴西、意大利(《全球调查》,(美)阿曼波公司,1999年。),其他国家均对租赁公司实行注册制,如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澳大利亚。如韩国规定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拥有200亿韩元(约2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都可以自由进入租赁业。(韩国租赁协会,1999年。)另外各国对银行能否直接参与租赁成为市场的主体的规定也是不同的,美国、意大利、德国、巴西、俄罗斯、阿根廷等国家允许银行直接参与租赁,而日本、韩国、泰国、哥伦比亚、比利时等国则出于对金融监管的考虑,对银行直接参与租赁进行限制。

    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租赁业的立法与管理》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建议报告中也指出“我们认为在一个新兴的市场中,对租赁行业应该进行适度的监管。”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是80年代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洋为中用”的产物。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管理体制转型的阶段,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结合国外国际经验和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在一段时期内对我国三种类型的租赁公司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实行不同的监管制度是可行的。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

    我国是世界上不允许银行直接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国家之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或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管理。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该办法还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必须遵循下列资产负债比例:
    1、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
    3、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
    4、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额的30%;
    5、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6、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7、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该办法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制度及法人和经办人对所提供的财会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专职稽核部门的设置;定期审计制度;行业自律组织的设立;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该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10%,或出现严重支付困难,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须整顿的情况,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办法规定的措施对公司进行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接管及退出机制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合资租赁公司的监管
    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成立时间最早,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均由外经贸部审批和管理。起草中的管理办法参照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作出一些具体规定。如:

    “合资租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或有更高学历、拥有高级专业职称和在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任职至少三年的资历”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包括担保余额再内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总额的10%。”

    “经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1、国内外各种先进使用的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轮船)等动产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
    2、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货物及附带技术;
    3、租赁物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4、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
    5、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上述规定以外的金融业务,“需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同意,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违反管理办法的查处、公司的整顿、解散和清算作出了原则规定。

(三)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监管

    从事传统的设备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公司,由于不被允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并无专门的监管部门。1996年原国家内贸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要发展租赁市场的指示,先后在全国审批成立了几个国家级租赁市场。这些公司拥有大量的设备优势,从推销产品角度,迫切希望能转变经营方式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虽然一些租赁公司开始变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但由于法制的不完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缺陷,尚无法对他们的经营性质进行准确界定并进行严格规范。

    从适度监管的角度出发,国家经贸委对内资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专业租赁公司,也应制定一个监管力度相对宽松的管理办法。重点是监管营运资金的合法性,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规定一个比金融租赁公司低的准入标准、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都已先后成立了行业协会组织,上海市、浙江省也已成立了地方的租赁协会。在适当时机,成立全国性的设备租赁行业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无疑是行业管理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