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工业发达国家银行业(包括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比较 |
作者:金海岸 |
摘自《金海岸中国租赁网》
国家 |
企业所得税 |
流转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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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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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超额累进税率15-35%,金融业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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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增值税。 各州对自定销售税,税率最高10% ,由消费者缴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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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资本额1亿日圆以下28%,1亿日圆以上为37.5% |
无增值税。 开征消费税,税率5% ,由消费者缴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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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
分配收益32%,未分配收益48% |
免增值税,欧共体内租赁业务增值税,由承租人按所在国的税率标准缴纳。 |
州政府以利润为基数开征营业税,税率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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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
超额累进税率25-33% |
免增值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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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短期收益36.6%,长期收益20.9% |
免增值税,欧共体内租赁业务增值税与德国相同。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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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
综合税率53.2%(中央37%、地方16.2%) |
免增值税,欧共体内租赁业务增值税与德国相同。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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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各省不同,14%-17% |
免增值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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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33% |
1994年新税法实施以来对银行(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免增值税。但从今年7月开始,对非金融机构的所有权转移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税率17%。 |
外资转贷按利差8%征税。 本币信贷业务按利息收入8%征收。 融资租赁业务按租金收入减租赁成本(本币利息支出不扣除,利用外资可扣除境外利息支出)后8%征。 经营租赁按租金收入5%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