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产前之惑(2)


2004年03月26日  证券时报

  ”该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况且,中国目前还缺乏健全的生产资料方面的二手市场,拍卖和典当也不发达。如果租赁物件不是通用设备,出现问题就只好让租赁公司自担了,那么迟早将成为银行的坏账。”
   显然,监管部门已经看到了这种结局,以至于目前监管者只鼓励那些租赁物件的厂家参股控股产业资本类租赁公司,而严厉压制“转贷型”的金融租赁公司。“理由很简单,产业资本类租赁公司至少还掌握物权,不像金融租赁公司那么‘虚’。回收租赁物之后,还有新的处理方式,不至于像金融租赁公司那么‘木’。” 该人士认为,“产业资本类租赁公司有点像租赁物厂家自己玩分期回款的游戏。”
   这个见解可以对照《合同法》来解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确,这同租赁公司做的“分期付款、约定产权转移”的原理是相合的。
   答案在别处
   沙泉说:“我最看重的是近期《物权法》的即将出台。”
   实际上,限制融资租赁的最大障碍是《物权法》迟迟没有出台,《贷款通则》在限制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没有新的变通。
   “《物权法》将明晰租赁物的权益关系,将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可转让权清楚界定,便于租赁物的价值在市场上流动。同时,租赁公司不会陷于一种被动的、保守的处置临时收回租赁物的尴尬状态。”沙泉说,“如果《贷款通则》同意企业间的相互融资,那么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就完全不需要依赖银行。任何有意向的特定的企业都可以是租赁公司定向募集资金的对象,它同这些资金富余的企业形成一种民间的自发的信贷关系。”
   物权明晰化和脱离银行,这是融资租赁发展的真正答案。而不一定非要寄希望于《融资租赁法》的推出。不过沙泉认为,这个道理并没有深入人心。“银监会还是很愿意对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间融资进行监管的,尽管我个人认为,这跟银监会没太大关系,属于私下自发交易,而民间自发交易是最能控制风险的交易。”
   令人欣慰的是,外界的压力一直逼迫着融资租赁业的改革。2004年12月是中国加入WTO承诺对外全面开放租赁业的最后期限。这个压力搅动了国内废除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的浪潮。随着《行政许可法》将在2004年7月1日奠定,最近两会多个代表递交提案:要求取消对融资租赁机构的行业准入,鼓励它们自由竞争,鼓励它们达成民间的自由融资交易。
   如果真的朝这个方向推进,那么2007年的融资租赁法也许真的只是场对成果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