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网”捕捉租赁“黑客”商务部打造相关机制

作者:张宇哲

摘自《财经时报》

  信用风险已成为继政策风险之后,被越来越多欲进入中国租赁业的外资租赁公司所诟病的问题。由于事关自身的短期利益,内地租赁业无人愿意挑头出面设立信息集中披露的平台,业内人士建议这一平台应由政府授权行业组织强制性执行。

  标的物(即出租方的设备)被承租方非法变卖或被作为银行抵押物,使出租方的所有权益无法确认——在租赁业,这事屡见不鲜,越来越成为业内人士心中的一块“大石头”。信用风险已成为仅次于政策风险,被越来越多欲进入中国租赁业的外资租赁公司所关注和诟病的问题。

  《财经时报》近日从商务部有关人士处获悉,商务部拟将租赁市场作为商品市场信用建立的重点行业,并争取年内出台《租赁业管理办法》。

  目前,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正在积极出面运筹和北京市工商局合作,搭建北京地区的设备登记信息系统。这项还在摇篮里孕育的计划,意味着中国第一个设备信用状况的区域网络将建立。

  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在中国第一家外商独资租赁公司的通用电气(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区总裁程嘉树看来,目前,国内企业经营信息的披露和企业资信评估体系包括债务评估等的评估方法可能不当,还不能达到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这体现在:承租人负债的信用无法评估,设备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即标的物残值回收的信用无法考量。承租人的信用风险成为租赁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而租赁公司对承租方信用等级的判断,直接涉及交易成本、定价、额度、担保质量或承租方的信用改善机制,从而决定此项业务是否成交。

  程嘉树强调,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的信息披露和资信评估状况,其实与商业银行对于贷款企业的信用要求没有差别。他建议,尽快推出《担保法》,界定担保权责和义务。

  据香港器材租赁协会副主席、香港著名日资财务机构香港欧力士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刘锡熙介绍,内地租赁业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标的物的权益确认问题,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内地租赁业没有标的物登记制度。在标的物被非法变卖、作为银行抵押物或被作为财产用于公司注资时,所有权无法确认。

  国际经验香港器材租赁协会会长、鼎协租赁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翟志文介绍,香港地区租赁业实行的是中央登记制度。这一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十几家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自愿联合起来,出资成立第三方公司,义务性地把设备标的物的编号、使用状况、客户的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登记。

  在初期,这种制度并非强制性的登记制度,也无政府参与;在此基础上,香港政府才介入,并委托香港租赁业行业协会强制性要求其会员披露自己拥有的客户及设备信息,从根本上解决了标的物重复融资和抵押问题。中央登记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加拿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业务总经理陈奕智表示,美国租赁公司的信息系统最初也是由第三方建立,和设备供应商的设备信息系统及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均联网,只要经过客户许可,付费后就可查阅客户资信状况及标的物所有权等信息。

  据台北市租赁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风龙介绍,台湾租赁业信息系统也是先由民间金融机构自发建立,而后佐以政府的强制性共同达成。

  借鉴港台的经验可以看出,这一信息披露的公共平台最初都是以业内自发建立为主,而后政府依托租赁行业协会强制性建立。

  缺乏全国性行业协会内地租赁业对于信用缺失这一沉疴,虽呼声良久,却未见有任何实质性作为。对此状况,租赁业内专家沙泉尖锐地指出,租赁公司没有人主动牵头,一是怕被同行撬走自己的客户,不愿将客户信息披露出来;另外,也怕出事后“家丑”外扬。在这样的情形下,信息集中披露的平台应由政府授权行业组织强制性执行。

  然而,目前租赁业的行业协会虽有金融租赁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及各地区的租赁协会,却均是各自为政。他们对于租赁的认知参差不齐,缺少一个全国性质的行业协会,更没有一个作为第三方的公信力比较好的机构。

  沙泉的观点得到了商务部有关人士的认同。在他看来,租赁业的监管目前处于分割状态,搭建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必须先组织一个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要想搭建信用平台是遥远的事情。目前国内的现状是,无论监管层还是租赁业内,甚至对融资租赁这一交易工具属于贸易手段还是金融手段的基本认知都仍在争论不休。而从国际经验看,融资租赁只是一种以资产买卖为背景的商业信用行为,是一种促进交易的贸易手段。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余小梅在谈到租赁业内信息披露平台的建立时,也不禁对《财经时报》坦露苦衷:“一个字:难!”

  余目前正积极运筹和北京市工商局合作搭建北京地区的设备登记信息系统。但她低调表示,这件事情目前仅限于“纸上谈兵”,其余细节不便过多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