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公司看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 王建盛
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之一。它的股东由包括中国在内的170多个国家的政府组成。作为一个多边国际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私人及非国有企业,来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国际金融公司的业务涉及广泛的领域。在金融部门及资本市场领域,国际金融公司的各种活动可以归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对各种类型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股本投资和提供长期贷款;另一类是为政府及金融机构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
国际金融公司参与租赁业已有20多年,20年前,国际金融公司帮助韩国政府起草了该国的第一部全面的租赁法案”租赁业促进法案7,并对该国的第一家祖赁公司——韩国发展租赁公司进行了投资。从那时起,国际金融公司通过各种不同方式,包括为政府的租赁立法与监管提供咨询、进行可行性研究、帮助寻找投资与技术合作伙伴并投资于租赁公司等,积极地致力于发展中国家租赁业的发展。从1977年至今,国际金融公司董事会共批准了130多个项目,涉及40多个国家的70多家租赁公司,其中有许多项目促成了项目所在国第一家租赁公司的建立。这一影响是巨大的。实际上,在每一个国家,租赁业的增长都是迅速的,大量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因此而得到保证。例如,韩国已成为亚洲第二大租赁国(仅次于日本),位于世界第六位。近年来,在韩国设备投资总额中租赁约占1/4。
从1981年中国第一家租赁公司的成立至今,中国租赁业已经历了17年。在其发展过程中,中国租赁业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全面的法律与管理框架,由此而导致了几乎困扰着所有租赁公司的租金拖欠问题。为了促进中国租赁业能继续健康发展,国际金融公司从1996年初开始对中国提供了一个技术援助项目,其目的在于:第一,分析租赁业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二,帮助改进租赁业的立法与管理框架,其中包括对租赁立法与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建议;第三,向中国政府推荐促进租赁进一步发展的战略。这一技术援助项目目前已暂告一段落。
在这里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讨论中国租赁业的发展问题。
一、中国租赁业与其它一些国家租赁业的比较
当我们对中国租赁业与其它一些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健康发展的租赁业相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如下的区别.通过分析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导致中国租赁业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
1. 从发展租赁业的原始动机方面来分析
许多国家发展租赁业的最初动机是为了促进那些难以通过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融通的中小企业的增长。由于祖赁具有现金投入少、担保形式简单。方便、灵活、易行,可降低交易成本和获得税收优惠等特点而受到中小企业的欢迎。
对中国而言,租赁是对外开放之际,作为吸引外资的一种手段而被引人中国。并且,在80年代初期的经济结构中,国有大型企业占有统治地位,私有和非回有的中小企业还非常少见。
2,从租赁法律框架方面来分析
许多国家早在本国租赁业产生之前就已建立起相当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合同法与财产法。因此,这些国家常常是在其祖赁业产生的初期,就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租赁法律环境。在那些法律体系不十分完善的国家,政府部门促进了租赁立法的产生。无论上述那种情况,由于私有成份在这些国家已经存在井运行了多年,因此,公众早已普遍接受了所有权、合同所规定的法律义务等概念,并十分清楚这些概念所包括的内涵。
中国的法制建设在租赁业产生之初的80年代还十分薄弱,更不存在任何建立租赁法律的意图,不仅如此,中国在80年代初开始实施经济改革之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也是导致人们对所有权、合同所规定的法律义务等概念把握不清的部分原因。
3.从租赁业的监管方面来分析
在许多国家,租赁公司通常被归类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本国中央银行或财政部下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司的监管。在不少工业化国家,由于其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与监管体系(及其成熟的市场机制),租赁已成为一种标准化的设备融资方式。因与,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工业化国家的租赁公司基本上不需要监管。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租赁公司常常适用于一定程度的谨慎原则的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有助于租赁公司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经营环境中保持规范经营及良好的融资条件。
中国的情况是,由于逐步进行的
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一种双重的审批制度,即目前的约39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同时,另外的约14家中资租赁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由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没有被当做非银行金融机构来对待,所以,几乎不存在对这类公司在谨慎原则方面的监管,并由此而导致了许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
4.从影响租赁交易的税收方面来分析
许多国家的说法允许租赁设备在租期内提完全部折旧,并且,出租人可以通过降低租金支付将其所获得的这种税收优惠与承租人分享。
中国的税收制度在1997年以前仍不允许租赁设备在租期内提完全部折旧。于是,在租赁设备和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5. 从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来分析
许多国家的租赁公司不仅可以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而且,在那些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还可以进入资金市场筹资。此外,在政府部门相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租赁公司还可向外国金融机构举借外汇贷款。
而在中国,资金来源短缺是租赁公司面临着的主要困难之一。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主要依赖于他们的外方股东而获得外汇贷款,却不允许在中国境内筹集人民币资金。另一方面,中资租赁公司筹集人民币资金虽然比较容易,但却常常在筹集外汇贷款时面临着困难。
6.从租赁交易过程方面来分析
在其它国家,租赁公司对每一项租赁交易的决策过程,主要取决于承租人财务状况及及时偿还租金能力的认真分析,特别包括承租人通过使用该租赁设备在租期内可获得的收入与利润的现金流量的分析。由于多数承租人通常都是中小(并且是新建的)企业,没有足够的信用状况记录,这种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几乎在整个80年代,中国的许多租赁交易都是依赖干地方政府的担保而进行的,囚为多数承租人属于地方国有企业。不仅如此,租赁公司选择客户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未来承租人申请的项目必须已纳入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有关投资计划。换言之,承租人在融通资金和进口设备之前,必须先通过必要的审批。同时,这些承租人也都是各类国有企业,其结果是,在租赁公司进行交易决策的过程中,对承租人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的分析相对较少。
上述关于中外租赁业不同点的比较既不十分全面,亦个十分严谨。并且,由于在不同同家之间、特别是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租赁实践实际上也序在着差别,上述的比较也就显得过于简单和概括。然而,比较的主要目的是突出中国租赁业所面临的问题,并将其放在一个更广阔的范围来加以认识。
二、关于解决中国租赁业所面临问题的建议
上面我已经提到,国际金融公司在过去两年内实施了一项旨在帮助改进中国租赁业立法与监管的技术援助项目。决定实施这一技术援助项目的基本依据是,国际金融公司认为,适当并有效的立法与监管环境是促进中国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健因素。这一技术援助项目的资金由日本为国际金融公司设立的信托基金提供。美国的Amembal,Deane&Associatels咨询公司,一家在设备租赁的培训、咨询和出版都具国际领先地位的公司中的两名国际上著名的租赁专家,Sudhir Amembal和Steven Gilyeart先生为该项目提供了咨询。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我们还分别于1996年的7月和12月,以及1997年的8月,举办了三次研讨会,并向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提供了两份项目报告。
下面,我就中国租赁业所面临的问题提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在Amembal先生和Gilyeart先生所撰写的两份书面报告中已做了详细阐述。
1.当前的首要任务是重振租赁业
当前,中国租赁业的财务状况十分不好。造成这一现状的最直接、最明显的原因是所有的租赁公司,特别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都面临的大量的租金拖欠问题。在国外,由于欠租问题,已导致了许多新闻媒介对中国租赁业做了不利的报道。欠租问题的存在,也使得许多现有的和潜在的租赁界中的外商投资者及其他交易参与者对中国租赁业的兴趣大为降低。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重振租赁业,使共处于良性的运营之中。
我们对国务院于1996年做出的关于解决部分历史欠租问题的决定感到十分欣慰,井将这一决定看做是解决历史欠租问题的关键性的一步,我们也衷心地希望所有涉及到欠租问题的当事人都积极地促进这一决定能够得到顺利贯彻。
应该强调的是,解决欠租问题仅仅是重振中国租赁业的第一步。为了保证今后不再出现这一类的欠租问题,为了保征今后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还应采取如下步骤。
2.法制建设
拥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商法体系对租赁业至关重要,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保证出租人在遇到违约时能及时并无代价地重新拥有租赁资产。这一法律必须简洁而有效,并规定了一项租赁交易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这一租赁合同的基本思想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降低租赁交易风险的关健因素,也是外国投资者和租赁交易的其他当事人决定是否参与租赁交易的主要依据。
3.监督与管理
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经历及中国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中国租赁监管方式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对租赁业的监管。然而,考虑到当前中国租赁业的财务状况还不够好,并且租赁业对监管也没有做好准备,为建立起一个适度监管框架,我们建议采取如下步骤:
(1)在近期及中期内,维持目前的管理办法,即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中资租赁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2)通过改善租赁环境,重振包括中资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内的中国租赁业;
(3)在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设立一个新的处,如租赁处,使之开始熟悉中国的租赁业;
(4)一旦租赁业财务状况好转,并且中资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之间可以展开直接的自由竞争,但决不是在此之前,就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新成立的租赁处对其实施适度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采取适度的监管方式也有助于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业务时加强对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的分析及交易风险的防范。
4. 税收
到1996年我们实施这一技术援助项目时为止,中国不存在任何对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在支援项目实施中举行的研讨会上,经过与财政部有关官员的多次讨论,财政部已经颁布了一项只要最低租期不短于3年,允许租赁设备在租期内提完全部折旧的规定。应该看到,这是财政部为重振租赁业而采取的一项积极步骤。
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Amembal和Gilyeart先生还就改进与租赁业相关的税法和会计准则而提出了其他一些具体的建议。为了改善租赁公司的财务状况,他们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暂停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征收营业税;二是对中资租赁公司也采用按利差征收营业税的办法。由于我们的最终目标是使中资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能够自由竞争,所以,上述两项建议可以被认为是在中国当前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性措施。
5.筹资渠道
中国的租赁公司一直面临着筹资渠道不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样一个长期的、全行业的问题,我们已经建议应允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进行人民币融资以及增加中资租赁公司的外汇融资渠道。我们还进一步建议,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允许中资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如发行公司债券。
6.建立全国柱的租赁登记制度和全国信用管理部门
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一项全国性的租赁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出租人准确地判断其拟租赁的设备是否已经存在和已被其他出租人出租,从而有助于防止欺骗性交易的发生。该制度还可提供在以往的租赁交易中承诅人的表现情况,从而为拟租赁交易的资信评估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贷款人、出租人及其他各种资金融通人在进行资金融通决策的过程中、对有关筹资人的准确、全面而可靠的信用状况的信息需求程度不断提高。建立一个全国信用管理部门,有利于满足融资人的这一需求。我们认为,中国从现在开始就应着手建立这样一个信用管理部门,收集并提供相关的信用运行情况的资料,在这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建立的贷款证登记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开端。我们希望租赁业务也尽快包括在这个登记制度之内。
上述建议在支援过程中都进行了相当详细的讨论,为了帮助进一步改善中国租赁业的环境,我们和外国专家与国内立法和管理部门的对话与讨论还在继续进行。我们坚定地相信,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中国租赁业终将迎来它新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