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准则会给租赁业带来什么

作者: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处

2000年2月24日摘自《经济参考报》

    继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又于11月18日由财政部正式发布。
    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即法律、税务、监管和会计),同时在会计处理上,也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为租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良好的会计规范。
    新制定的租赁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标准的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租赁如何分类
    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这种分类,与国际会计准则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便于企业操作,租赁准则还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并给出了认定融资租赁的几项标准:(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承租人如何做账
    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其实质在于引入了现值概念。在承租人付给出租人的租金中,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从精确核算角度,支付的本金应减少负债,而支付的利息应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费用。
    但是,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准则专门加了一条规定,即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仍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融资租入资产后,承租人就应将之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进行核算。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在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的准则规定的相对简略一些。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有:(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出租人如何核算
    租赁准则对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也基本一致。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以上两项的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融资收入。
    与承租人不同,我国许多租赁公司(出租人)已经采用了现值概念,并体现在其会计核算中。只是在计算现值和分配未实现融资收入所采用的利率上,准则的规定可能与现行实务有一些差别。对此,出租人相应调整利率即可。
    考虑到实务存在的拖欠租金情况,准则规定,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等以后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准则又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出租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准则要求出租人披露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3)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这些要求与国际会计标准相比,在内容上和数量上都相对简略。
    售后租回交易有专规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其动机源于承租人(也即资产出售者)对资金的需要。目前在我国租赁实务中,售后租赁业务占有相当的比重。为此,在租赁准则中,专门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核算作了规定。首先,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其次,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再次,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最后,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作出专门披露。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