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租赁产业 支持经济持续发展

作者:冯中圣

 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

    从全球租赁业发展状况看,据伦敦金融集团世界租赁年报提供的统计资料,1999年全球租赁交易额(不含消费性汽车租赁)高达4735亿美元,美国和日本分列第一、第二位,交易额分别高过2260亿美元和723.2亿美元,中国大陆以13.6亿美元的交易额排在第27位。1999年全球消费性汽车租赁交易额也达到了600亿美元左右。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租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很低,总体上看尚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租赁在拉动投资、刺激消费、吸收外资和平衡国际贸易以及保障经济安全方面所具有特殊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深化对租赁的认识,大力发展租赁业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租赁的基本内涵
    国际著名租赁专家Sudhir Amembal对租赁的内涵作过如下分析:
    租借(RENTAL)--租借仅是由出租人从厂商购买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承租人与厂商不发生任何关系,是一种纯粹的使用性安排。租借的租期0-1年,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将资产(租赁物)退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融资租赁是一种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租赁方式,在承租人选择厂商并决定租赁物后,由出租人提供资金购买资产提供给承租人,出租人只面临欠租的信用风险;融资租赁的租期0-4年,承租人负责对资产维修和购买保险,在租赁期满一般将资产买下来。
    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一种介于租借和融资租赁之间的租赁方式: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将资产退还给出租人,经营性租赁的租期较长,在0-3年。经营性租赁的出租人既面临信用风险,同时由于资产的残值取决于当时的市场公允价值,因此还面临资产残值低于预期的风险。
    经营性租赁与租借的共性是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都把资产退还给出租人;但租赁期限前者较长,后者则在12个月以内,特别是经营性租赁收取的租金一般可以实现对租赁资产的价值补偿,而租借收取的租金一般不能实现对租赁资产的价值补偿。
    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共性是,二者的租赁期限都较长,但由于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资产的处置方式不同,使得二者面临的风险有差异。
    Sudhir Amembal认为,租赁业的发展一般经历了以下阶段:
    租借(RENTAL)->"简单的"融资租赁("Simple" Finance Lease)->"创新的"融资租赁("Creative" Finance Lease)->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各种新产品(New Products)->成熟期(Maturity)
    二、我国大力发展租赁业的重要意义 
    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认识到,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的理论,资产所有权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资产运营权,通过资产运营获取回报,而不论以何种渠道、什么方式取得的资产。这就为租赁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租赁逐渐成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
    一是促进投资。租赁是一个行业或产业,同时更是一种产品和工具。从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来看,支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必须保持必要的投资力度,除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外,应当寻求其他启动民间投资的有效工具,大力培育市场投资的自我增长机制,进而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可持续性。有人说,创业投资造就了美国的新经济,但实际上租赁消费也是美国新经济不可或缺的内生力量。租赁投资由于投资额以租金方式在租赁期限内(融资租赁的租期0-4年,经营性租赁的租期0-3年)逐年分摊机制,因而具有投资的乘数效应,即投资主体在投资初始阶段只要支付少量的租金就可以开始运营租赁资产。譬如,某一设备的租赁合同金额为1.2亿元,还租期限4年8期,承租人可能第一期仅需支付0.15亿元、即设备投资额的1/8就可获得该设备的使用权,这样就大大缓解了企业一次大额投资带来的资金压力,进而有利于调动其投资的积极性。通过租赁投资,帮助那些投资资金储备不足、但有强烈投资意愿的潜在投资者顺利地成为现实的投资者。因此,租赁在启动、活跃投资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000年美国的租赁交易额近3000亿美元,市场渗透率(各种设备采购中租赁占比)达30%,即去年美国设备投资总额的30%是通过租赁方式实现的。而据估计我国在去年7000-8000亿元人民币设备投资中,租赁采购仅占1%左右。因此,我国推动租赁投资大有可为。
    二是扩大消费。一方面,与投资资金储备不足不能进行投资一样,消费资金储备不足也同样会制约消费。而租赁消费则可帮助消费者在资金短缺情况下满足消费欲望,消费者通过首期花费少量的租金便能够获得相应的消费品。在这一点上,消费租赁与消费信贷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另一方面,很多种类的耐用消费品,如小汽车、彩电、计算机等,由于产品具有升级换代周期、品种花样翻新快等特点,使相当一批消费者有意消费但并不希望"从一而终"地拥有某一商品,从而形成惜购心理,不利于扩大消费。但租赁消费则恰恰能够消除消费者这种心理障碍,既能满足消费者即期消费欲望,又能够给广大消费者提供远期消费机会。在这一点上,租赁消费比消费信贷更具优势。在我国坚持扩大内需方针的情况下,发展租赁消费对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是加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机器设备"精神磨损"大大加速的情况下,全额设备投资往往由于设备的"精神磨损"而带来一系列风险,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租赁投资为企业规避机器设备"精神磨损"产生的风险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促进了企业不断跟踪先进技术,加快更新改造的节奏,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生产科技含量高的产品,进而保持竞争优势。因此,企业对机器设备的租赁,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加速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另一方面,一项新技术的初期应用和新产业的兴起往往都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而租赁投资以其投资的乘数效应起到不可或缺的助推器作用,有利于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四是融资租赁以其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功能,有利于消除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症结。从目前全球融资格局看,租赁融资已占到融资总量的20%左右,这表明租赁已成为现代融资的重要组成方式。一方面,通过租赁方式进行的融资以其现金投入少、担保形式简单、方便、灵活、易行、可降低交易成本等特点而受到中小企业的欢迎,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十分有利。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方式锁定了企业资金的用途,从根本上杜绝了企业挪用、挤占融资资金的现象,同时又有租赁资产作为融资的抵押,从而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为租赁提供融资的风险。
    五是有利于加速产品流通。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美国租赁交易额的25%是通过厂商租赁实现的。在美国,产品租赁已成为厂商销售的重要渠道。厂商通过租赁进行销售,使得供需直接见面,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有利于降低投资、消费成本,使投资品、消费品加速进入投资领域和消费领域,从而形成投资和最终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六是有利于引进外资、平衡国际贸易。租赁可作为吸收外资的一种手段,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装备。与一般的外商直接投资有所不同的是,一般外商直接投资,不论是中外合资合作,还是外商独资,投与不投的决策权最终由外商主导。而通过租赁吸收外资具有积极主动性,属于典型的"拿来主义":在企业确定需要引进的国外先进设备后,租赁公司就可在国外金融市场上融资并购买该设备租赁给企业。租赁方式对我国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作用不可忽视。
    目前,在我国对外贸易出口中的机电产品已占相当比重,为我国利用租赁手段进一步促进成套机电设备的出口奠定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我国也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利用租赁对平衡国际贸易方面作出贡献。譬如,在美日贸易磨擦严重时期,日本曾经通过租赁公司在美采购大批飞机(属于进口)再出租给美国航空公司的方式,来缓和日美之间贸易顺差急剧扩张引发的贸易纠纷。
    七是有利于消除经济泡沫,保障经济金融安全。近年来,我国在挤压经济泡沫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加入WT0,我国的经济金融安全更加凸显重要。实际上,由于租赁以融物为基础,使得与其相关的融资活动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保障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信用交易建立在实质经济活动基础之上,总体上看,降低了社会信用风险,是一种优化的"产融结合"模式。从金融机构角度看,为租赁提供信用支持,使金融机构自身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得到强化:一方面,由于锁定资金流向,使得信用交易透明度大大提高,金融机构对支持租赁产生的相关信用交易的风险易于作出判断,从而有利于防范风险。另一方面,首先,金融机构为租赁机构提供融资,等于多了一道风险防范屏障,因为租赁机构首先要对将与客户产生的交易风险作出全面和深入评估。其次,租赁机构作为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一个风险隔离层,对于租赁机构发生的某一租赁项目风险并不一定必然向金融机构传递和扩散。其三,由于存在租赁资产,从而为化解租赁风险提供了物权保障。总之,大力发展租赁事业对消除经济泡沫、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很有帮助。
    三、我国租赁业的基本状况 
    (一)法律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发展租赁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支撑体系已建立。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租赁会计准则》等与租赁业发展比较密切的配套政策。
    --折旧政策:鼓励企业加速折旧,但由于存在审批核准制度,实际上企业自主实施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融资租赁可按法定折旧年限和租期孰短的原则计提折旧。--融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资本金、向境内外商业银行借贷、委托租赁资金、租赁保证金、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等;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资本金、向境内外商业银行借贷、境外股东借款、信用担保或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租赁物抵押或租赁合同收益权质押融资、委托租赁资金、租赁保证金、发行企业债券等。
    --税收规定:不同的租赁主体,不同的资金来源和不同的租赁业务缴纳的税种、税基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也不一样。有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和关税。
    --外汇政策:内资企业直接从境外租赁和内资租赁企业对外举债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自主从境外租赁,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自主对外借债,办理外债登记。在结售汇管理上,租期1年的租赁业务按经常项目管理,租期1年以上的按资本项目管理。
    (二)租赁市场主体
    金融租赁公司12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42家、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数千家。此外,有近100家财务公司可兼营融资租赁业务(限定为集团成员服务)、信托投资公司可从事委托融资租赁业务。
    (三)租赁交易方式或产品
    目前,我国现有租赁交易模式有:直接租赁(Direct lease)、跨境租赁(Cross-border lease)、转租赁(Sub-lease)、回租赁(Lease-back)、联合租赁(Joint lease)、综合租赁(Comprehensive-lease)、结构化共享式租赁(Structured Participating lease)、分成式租赁(Sharing revenue lease)、委托租赁(Turse lease)、厂商租赁(Capture lease)。
租赁物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船舶、卡车;高新技术装备;一般机器设备;耐用消费品如小汽车、电脑;不动产等。
    从产业领域看,租赁涉足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电站、高速公路、水利设施;资源开发领域,如石油、天然气;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如IT产业;通讯领域,如电信等;第一产业,如农林业;建筑业。可以说,在国民经济绝大多数行业都可以进行租赁活动。
    四、发展我国租赁业的政策建议
    (一)大力宣传租赁业,深化对租赁的认识
    目前,租赁业是一个亟待发展的小行业,社会方方面面对租赁的认识还很不够:一是政策制定部门尚未将租赁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和比较完整的行业来看待;二是各类投资主体运用租赁方式进行投资的比重较低;三是广大消费者对租赁消费的认识还十分不足。因此,大力宣传租赁业,深化对租赁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建议:一是各政策制定部门将租赁业真正纳入其政策覆盖范围;二是要像宣传消费信贷那样对消费租赁广为宣传,使各消费群体认识和了解租赁消费的诸多好处,使租赁消费逐步成为耐用品消费的主导方式之一;三是通过宣传引导,大力推广租赁投资模式,明显提高租赁投资占设备投资的比重,特别是高新技术装备投资的比重。总之,要大力培育对租赁产品的需求。
    (二)培育租赁主体,适度增加租赁产品的供给
    据对出租人类型的不完全统计,2000年美国出租从分类情况为:具有厂商背景的占25%、具有银行背景(银行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附属公司从事租赁业务)的占35%、独立的租赁机构占4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厂商租赁十分发达,商业银行也大规模介入租赁市场。从美国租赁业的发展经验看,商业银行从事租赁业务具有资金及其成本优势,厂商从事租赁能提供专业化服务,而独立的租赁公司则能提供综合性服务。这些租赁主体都拥有其发挥各自独特优势的空间。
    目前,我国的租赁主体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专业性租赁公司,如融资租赁公司和经营租赁公司;第二类是兼营租赁业务的其他主体,如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总的来看,我国厂商租赁尚处于初始起步阶段,商业银行的租赁业务则完全是空白。建议:
一是大力培育厂商租赁,逐步提高我国产品制造商租赁销售的比重。
    二是允许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这种市场准入与商业银行法规及金融分业经营原则实际上并不冲突。其理由,第一,允许商业银行在内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不得从事经营租赁业务,就不存在商业银行对外投资(设立租赁公司)问题,因而不会与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矛盾;第二,融资租赁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贷业务。从国际惯例看,对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上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信贷处置,一种是按真实租赁(REAL LEASE)处理。也就是说,我国可以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分类,将商业银行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限定在具有信贷本质特征的租赁业务范围内。第三,融资租赁具有双重业务属性,一方面属于租赁业务,另一方面又具有信贷特征,与具有显著界定标志的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不同。因此,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不等于经营其他金融业务,不会与现行金融分业原则抵触。在目前至少应支持政策性银行广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是培育大型内资和中外合资的专业性租赁公司。
    总的来看,我国现有融资租赁公司和经营租赁公司的实力和规模偏小,更缺乏专业性的租赁公司。从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看,采取股份制组织形式分别组建1-2家大型专业性的融资租赁公司和经营租赁公司是必要的。
    租赁创新也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租赁产品供给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气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租赁创新不仅包括业务品种的创新,还包括租赁服务方式的创新。
    (三)调整折旧政策
    目前,我国折旧率按"直线法"确定,对加速折旧的一些政策实行效果不理想。考虑到租赁是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投资的重要途径,建议借鉴一般工业国家普遍采取的"谁对设备资本化,谁可以加速折旧"的做法,确定"谁承担租赁资产残值风险,谁提取折旧"的原则,同时建议比照美国的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3倍"余额法"确定我国折旧率,并由企业自主确定折旧年限,使得租赁期限与折旧年限得到合理搭配,从而调动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积极性。
    (四)合理调整税收政策,公平税负
    目前,涉及租赁业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与国内其他行业比较,租赁业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如退税),个别税收规定(如对不同租赁机构和不同资金来源租赁业务课税的税基不同)不利于租赁业的发展;二是中外租赁主体在个别税种税率上存在差异(如营业税),导致税负不平等。建议:一是调整或补充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使租赁业充分享受应该享受到相应税收优惠。统一租赁业务税负或尽可能地缩小税负差距。二是就中外租赁主体对其租赁业务的税负采取"单项规则",保证中外租赁主体在从事某项租赁业务,如飞机租赁获得公平税负。
    (五)发展租赁中介机构
    同保险经纪人一样,租赁经纪人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挥对接供需的功能。因此,发展租赁经纪人(LEASE BROKER)有利于克服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寻觅交易对象的困难,有利于扩大交易范围,促进租赁市场的合理定价,也有助于租赁市场的组织管理。总之,租赁中介机构对开拓和活跃租赁市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我国借鉴国际惯例,着手制订租赁经纪人的市场准入规则,为规范发展租赁中介机构提供法规支持。
    (六)整合监管体制,强化监管和服务
    由于美国租赁市场已进入成熟期,故对租赁业务不实施监管。但对我国这样一种新兴的租赁市场进行监管则是必要的。对租赁行业实施监管的优点:一是有利于提高租赁行业的可信程度,增加公众对租赁市场的信心;二是使出租人筹资更为容易;三是不至于出现重大失误,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目前,我国对租赁行业的监管格局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负责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人和退出审批。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法规相对完善,2000年6月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外经贸部负责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人和退出审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对内资经营租赁公司没有监管法规。考虑到分散监管不利于租赁业的整体发展,建议整合监管体制,实施对租赁市场的统一监管。在调整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租赁监管当局对租赁市场法规建设、市场运作监管和对市场主体的培育与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