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清算与股权重组 |
作者:姜 仲 勤 |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
一、引言
中 外 合 资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 以 下 称“ 租 赁 公
司”〕 由 外 经 贸 部 审 批 成 立, 主 要 职 能 是 引 进 外
资, 不 属 于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80 年 代 初 期, 当 外
经 贸 部 审 批 租 赁 公 司 时, 国 外 的 很 多 大 银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和 大 商 社 蜂 拥 而 至 , 他 们 的 投
资 动 机 可 以 归 纳 为:
1, 抢 滩 占 点。 80 年 代 初 期, 我 国 金 融 市 场 的
对 外 开 放 遥 遥 无 期。 融 资 租 赁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性
质 的 业 务 对 外 开 放 并 允 许 合 资 经 营, 对 外 国 金
融 界 的 投 资 者 来 讲, 是 抢 滩 占 点 的 良 机。
2,寻 求 国 内 合 作 伙 伴。80 年 代 初 期, 很 多 外
国 的 大 企 业、 大 银 行 急 于 在 我 国 寻 找 战 略 合 作
伙 伴。 租 赁 公 司 为 中 外 双 方 的 联 系 提 供 了 窗
口。
3, 寻 求 商 机。 外 国 投 资 者 中 的 银 行 希 望 通
过 租 赁 公 司 为 资 金 找 到 出 路,商 社 则 希 望 获 得
贸 易 机 会。
租 赁 公 司 的 资 金 主 要 由 外 方 股 东 负 责 提
供。 可 以 说, 租 赁 公 司 能 不 能 发 展, 外 方 起 主 导
作 用。 80 年 代 成 立 的 租 赁 公 司, 其 合 作 经 营 期 限
大 多 在 15 年 至 20 年 之 间, 最 近 几 年 先 后 到 期 和 即
将 到 期。由 于 下 列 原 因, 这 些 租 赁 公 司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有 不 少 在 最 近 几 年 萌 生 退 意:
1, 投 资 目 的 已 经
实 现。 目 前, 投 资 于 租 赁 公 司 的 外 国 银 行 几 乎
全 部 在 我 国 设 立 了 分
行, 租 赁 公 司 的 战 略 价 值 已 不 存 在。 外 国 投 资
者 和 国 内 的 企 业 能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的 早 已 建 立 ,
租 赁 公 司 的 窗 口 功 能 不 再 重 要。
2, 经 营 过 程 中 遇 到 困 难。 从 整 个 行 业 外 资
的 引 进 额 和 归 还 额 来 看, 多 数 外 国 投 资 者 已 取
得 了 应 有 的 回 报, 但 对 经 营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估 计
不 足。
因 此 , 部 分 外 国 投 资 者 作 出 了 战 略 调 整:租
赁 公 司 经 营 成 功, 不 妨 作 为 窗 口 继 续 保 留。
经 营 有 困 难 则 撤 退。有 的 甚 至 提 出 在 租 赁 公
司 的 合 资 经 营 期 限 到 期 之 前 提 前 清 算。
3, 租 赁 公 司 的 经 营 期 限 到 期。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退 出 机 制 是 业 界 遇 到 的 新 问
题。 本 文 试 就 两 种 主 要 的 退 出 方 式 ——
清 算 和 股 权 转 让 作 一 些 讨 论。
二、
清 算 方 式
外 国 投 资 者 从 租 赁 公 司 退 出,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由 外
经 贸 部 于 1996 年 7 月 9 日 颁 布 的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清 算 办 法 > 。 由 于 中 外 合 资 的 租 赁 公 司 不 是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的, 不 属 于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因 此 不 适 用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关 于 金
融 机 构 设 置 或 撤 并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
所 谓 清 算 是 指 对 企 业 债 权 的 回 收 和 对 企 业
债 务 的 清 偿, 以 及 对 清 算 资 产 的 评 估 作 价 与 处
理, 最 终 结 束 企 业 的 全 部 权 利 和 义 务, 使 企 业
具 备 注 销 的 条 件。 合 资 企 业 到 期 清 算 属 于 正 常
现 象。
融 资 租 赁 是 一 种 资 本 项 下 的 债 权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的 资 产, 绝 大 部 分 是 对 承 租 人 的 应 收 租
赁 债 权, 租 赁 公 司 的 负 债, 大 部 分 是 对 银 行 的
借 款, 其 中 绝 大 部 分 是 向 外 方 股 东 和 其 他 外 国
银 行 的 外 币 借 款, 这 些 外 币 借 款 构 成 了 外 债。
租 赁 公 司 本 身 的 固 定 资 产 占 其 资 产 的 比 例 很
小。 租 赁 公 司 对 外 方 股 东 和 其 他 外 国 银 行 的 外
汇 负 债,只 能 由 租 赁 公 司 本 身 清 偿, 而 不 能 以 租
赁 公 司 对 国 内 承 租 人 的 租 赁 债 权 作 抵 偿。 因 此
租 赁 公 司 的 清 算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的
清 算。
租 赁 公 司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有 的 希 望 经 营 期 限
未 到 期 便 清 算, 有 的 则 愿 意 在 经 营 期 限 到 期 后
再 清 算。 不 论 是 哪 种 情 况 下 的 清 算, 都 应 该 报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对 于 未 到 期 的 清 算 申 请,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有 可 能 得 不 到 审 批 部 门 的 批 准。
租 赁 公 司 的 清 算 申 请 得 到 批 准 后, 如 果 租
赁 公 司 本 身 具 备 清 算 能 力, 则 可 进 行 普 通 清
算。 租 赁 公 司 本 身 的
资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债 务, 则 应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企 业 破 产。 在 普 通 清 算 过 程 中 出 现 严 重 障
碍, 则 应 在 审 批 机 关 的 介 入 下 进 行 特 别 清 算。
租 赁 公 司 大 多 数 都 有 应 收 未 收 的 租 赁 债
权。 在 清 算 过 程 中, 租 赁 公 司 几 乎 不 可 能 将 债
权 和 债 务 都 清 理 干 净。 在 租 赁 公 司 无 法 回 收 对
承 租 人 的 租 赁 债 权, 因 而 无 法 清 偿 对 外 负 债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对 外 负 债 仅 限 于 对 该 公 司 外 方 股
东 负 债, 而 该 外 方 股 东 同 意 放 弃 对 租 赁 公 司 的
该 部 分 债 权, 租 赁 公 司 因 而 放 弃 由 该 部 分 债 务
形 成 的 对 承 租 人 的 租 赁 债 权, 从 而 达 到 清 理 完
全 部 债 权 和 债 务, 则 清 算 可 以 宣 布 结 束, 清 算
结 果 具 备 获 得 通 过 审 批 的 条 件。 如 果 该 外 方 股
东 不 同 意 放 弃 对 租 赁 公 司 的 债 权, 希 望 将 承 租
人 对 租 赁 公 司 的 外 汇 负 债 转 换 为 承 租 人 对 该 外
方 股 东 的 负 债, 则 是 完 全 不 可 能 实 现 的。 因 为
我 国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支 持 将 国 内 企 业 对 国 内
金 融 机 构 或 租 赁 公 司 的 外 汇 负 债, 转 变 为 国 内
企 业 对 国 外 银 行 的 直 接 外 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清 算 工 作 不 可 能 结 束。
企 业 清 算 意 味 着 企 业 生 命 的 终 结。 提 前 清
算 意 味 着 企 业 的 股 东 出 现
战 略 决 策 的 变 化, 或 者 企 业 在 经 营 上 失 败。
企 业 清 算 需 要 发 布 公 告, 影 响 面 很 大。 一 般 来
讲, 租 赁 公 司 应 对 清 算 或 宣 告 破 产 持 慎 重 态
度。
租 赁 公 司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另 一 种 退 出 方 式 是
股 权 转 让。 所 谓 股 权 转 让 是 指 新 股 东 〔 受 让
方〕 和 原 股 东〔 出 让 方〕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条 件 下,
由 前 者 继 承 后 者 作 为 股 东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义 务。
股 权 转 让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股
权 转 让 不 需 要 事 先 向 审 批 部 门 报 批。 转 让 完
成, 新 股 东 加 入 公 司 后, 对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和
对 合 资 经 营 合 同 的 修 改 应 报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与
清 算 方 式 相 比, 股 权 转 让 方 式 过 程 简 单, 工 作
量 小, 能 解 决 在 清 算 中 无 法 逾 越 的 一 些 困 难 问
题。 此 外, 股 权 转 让 方 式 还 有 一 些 可 取 之 处:
1,采 用 清 算 方 式 需 要 向 各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开 户 银 行 等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向 债 权 人 发 出
通 知, 并 登 报 公 告 至 少 两 次, 涉 及 的 部 门 多, 手
续 相 对 复 杂。 采 用 股 权 转 让 方 式 则 不 需 要 通
知、 公 告, 手 续 相 对 简 单。
2,采 用 清 算 方 式 使 股 东 各 方 的 对 外 形 象 和
信 用 度 或 多 或 少 受 到 不 良 影 响, 采 用 股 权 转 让
方 式 则 没 有 不 良 影 响。
3,清 算 方 式 需 要 很 长 的 时 间, 处 理 一 系 列
棘 手 的 问 题, 例 如 租 赁 债 权 的 核 实, 诉 讼 结 果
的 落 实, 变 卖 资 产, 清 偿 债 务。 而 股 权 转 让 一 般
来 讲 在 比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即 可 完 成。
4,清 算 意 味 着 企 业 将 不 存 在, 按 规 定 需 要
对 员 工 进 行 安 置, 还 要 支 付 清 算 和 安 置 费 用。
股 权 转 让 意 味 着 企 业 继 续 存 在, 安 置 员 工 的 工
作 量 和 费 用 较 少。 原 股 东 各 方 还 有 可 能 得 到 补
偿。
5, 采 用 清 算 方 式 意 味 着 地 方 政 府 辖 区 内 已
引 进 的 外 资 退 出, 股 权 转 让 则 不 存 在 外 资 退 出
问 题。
从 现 已 发 生 的 股 权 转 让 实 例 中, 外 方 转 让 给 外 方,中 方 转 让 给 中 方 的 较 多, 外 方 转 让 给 中 方, 或 者 中 方 转 让 给 外 方 的 较 少。 有 部 分 股 东 转 让 其 股 权 的, 也 有 全 体 股 东 转 让 其 股 权 的。 但 无 论 怎 样 转 让, 转 让 后 的 公 司 必 须 是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或 者 中 外 合 作 企 业, 外 商 独 资 的 企 业 形 式 目 前 还 不 可 能 得 到 批 准。 股 权 转 让 是 一 种 双 盈 的 方 式, 转 让 方 能 得 到 实 惠, 受 让 方 能 省 掉 申 请 成 立 新 租 赁 公 司 的 繁 琐 的 前 期 工 作。 因 此 值 得 提 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