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开展国产设备租赁业务的若干政策

作者:屈延凯

(建议稿)

    为推动我国飞机、大型设备和其它机电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加快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国内有效需求,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国家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运用租赁方式购买和使用国产设备,特别是国产飞机、船舶、通讯设备、机械设备制造母机。大型医疗设备,大型发电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鼓励国内大型设备制造企业利用租赁方式扩大产品出口。力争在今后三到五年内,较大幅度提高国产设备租赁在全部设备销售额和出口额中所占的比重。
    第二条 国家支持租赁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租赁公司依法自主开展、扩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经人民银行和保监会批准投资参股租赁公司。鼓励商业银行给予租赁公司贷款支持,尽快使国内租赁业在促进生产、加速流通以及扩大投资、消费和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三条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和管理,其它内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内贸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类租赁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防范租赁业的风险,促进租赁企业的正常经营。条件成熟时,应成立全国统一租赁行业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租赁公司向专业化发展,根据自己的优势相对固定行业领域,并通过增资扩股,兼并或资产重组,扩人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租赁公司积极开展国产支线飞机和通用飞机的国内外市场租赁业务。根据国办通[2000]3号文件精神,国家支持组建中外合资飞机专业租赁公司,具体方案由有关投资方报审批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融资政策

    第五条 各类租赁公司从事国产设备的租赁业务,可以凭租赁合同向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特别是大型设备的租赁,银行贷款期限应尽可能与租赁期限一致。其中,用于购置飞机和轮船的贷款,按照国办通[2000]3号文件的规定,一律延长为15年。租赁公司开展国产设备的出口租赁,可以向国家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信贷。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纳公司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的长期委托租赁基金。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从事大型设备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可以发行专项企业债券。符合条件的内资租赁公司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到国内外股票市场上市。国内民航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和租赁公司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购买国产支线飞机,都可以按照国办通[2000]3号文件的规定,向财政部申请贴息。

第四章 税收政策

    第七条 各类租赁公司应企业要求,采取经营租赁业务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租赁物件由出租人购买记自己的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租赁期限大于或等于设备的法定折旧年限的40%或承租人租金支付额大于或等于设备购置成本40%时,租赁公司所购国产设备只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业政策,可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抵免。
    第八条 企业为了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国产设备,只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业政策,可按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和财税字(2000))4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每年租金支付额的40%,从租赁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境内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国产设备也可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享受退增殖税的优惠。
    第九条 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规定,不论是利用外资还是本币,出租人在缴纳营业税时,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均可列入租赁物的实际成本,从纳税基数中扣除,税率为8%。对企业通过租赁公司利用外资购买国产大型设备,国外债权人与我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双边协议的,经国家计委和财税部门批准,免征予提所得税。
    第十条 对租赁期限二年以上(或租赁期限等于或大于设备使用年限40%),或承租人最小租金支付额等于或大于设备购买价值的40%的经营租赁,出租人的营业税也可按前款规定征收营业税。其他类型的经营租赁仍按租金收入的5%计征出租人的营业税。
    第十一条 出售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其设备的出售不是一种实质性的产权买卖,出售环节不征收印花税、营业税。在租赁合同结束时,可按租赁物的余值为纳税基数,向租赁合同结束后的租赁物的所有人征收印花税,向出卖人征收营业税。

第五章 折旧政策

    第十二条 境内承租企业均可按《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 41号的规定,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国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第十三条 在租赁业务中所购大型设备,按规定将租赁物件记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的租赁公司或承租人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设备经省级财政部批准,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合法提取折旧。

第六章 外汇政策

    第十四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租赁公司引进的外资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国内设备,与国内企业签订外汇租赁合同。国内设备制造企业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外汇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办理结汇,并可以视同出口,国内设备制造企业凭上述文件及银行结汇凭证享受出口退税待遇。承租企业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外汇租赁合同办理外汇转贷登记,按合同规定,凭转贷登记申请购汇还租。

第七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五 条金融租赁公司要严格按照人行颁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依法经营。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未经人行批准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的其它金融业务。有关主管部门应参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各类租赁公司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风险防范制度。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界定的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为防范金融风险,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租赁公司应按照人行发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参加全国统一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参照贷款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信息。租赁物为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和租期在二年以上的经营性租赁合同,应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负责督促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几点说明

    目前国内有从事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范围的专业租赁公司只有人民银行批准的12家,其中正常开展业务的有8家左右,今年业务额估计在25亿人民币左右。外经贸部批准的有41家,目前正常开展业务的约有十几家。近几年来,每年业务额在4一5亿美元左右,主要为进口设备的外汇租赁业务。其余内资租赁公司主要做的是设备短期出租服务。租赁公司是否由人行监管,关键在于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和是否从事其它金融业务。
    按全国设备投资总额7000亿人民币计算,目前国内的设备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租赁的业务额60一70亿人民币,仅占全国设备投资总额1%。工业发达国家的设备租赁额占设备投资总额的20~30%。我国租赁业规模很小,资金来源短缺、缺乏税收政策支持、租赁会计制度不完善、信用环境差是影响我国租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入世后,一旦允许成立外面独资租赁公司,我国潜在的租赁市场就可能成为外资租赁企业跑马圈地的目标。为了迎接入世挑战,为了扩大投资,促进国产设备流通,急需要扶持我国租赁业的发展。
    据对现有的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资本金的投入的分析判断,如能有鼓励政策,3~5年内租赁公司的每年业务额可能达300亿人民币左右,并且不会对税收造成太大冲击。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进行投资,但若允许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经人民银行和保监会批准投资参股租赁公司,可以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保险机构增加一种商业化运作的资金投入方式,也有利于租赁公司多一条长期资金来源的渠道。这是第二条建议的出发点。
    第七条和第八条建议,主要是为了是使融资租赁和具有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功能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也能适用目前的增值税抵扣、所得税抵免的政策,适应用户希望采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要求。这一建议符合鼓励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政策初衷,为企业开辟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
    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享受增值税抵扣。所得税抵免的政策认为可以考虑,对租赁公司采用中长期经营租赁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租赁公司作为设备投资人是否也可享受增值税抵扣,所得税抵免的政策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九条、第十条是希望调整租赁公司的营业税政策,主要是增强租赁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使股东有合理的投资回报,调动租赁公司大力开展国内设备租赁的积极性,开展本币租赁业务。利息收入一般是利差收入的3~4倍。假定租赁业务额在3~5年达到300亿规模(不包括短期出租服务),并且全部是本币业务,按业务额10%计利息收入,约有30亿的应税额,按8%征营业税,税收约有2.4亿。若按利差征营业税,税收仅减少1.6~1.8亿,但拉动投资,扩大销售带来的税收增量远不只1.8亿。
    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认为银行贷款业异的营业税就是按利息收入征收的情况下,对租赁公司不可能按差额征税。考虑到租赁业务是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交易,周期较长,风险较大,与此银行贷款业务有大量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同,从鼓励租赁业发展,鼓励国产设备投资角度出发,建议应调整统一各类租赁公司的营业税政策。
    免征予提所得税的建议,是为了促进国产飞机和大型设备的租赁。因为予提外汇利息所得税,实际上最终要转嫁到国内承租人身上。不免征利息予提税,飞机租赁业务很难开展。
    出售回租是一种国际通订的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出售和回租是一个完整的融资交易。第十一条建议是在强调出售回租融资功能的同时,规范该业务的其它税收。
    加速折旧,是使投资者在有效经营期内,收回初始投资的最有力的措施。是保障投资活动可持续增长、滚动发展的关键政策。在国家产业政策范围内,允许加速折旧有利于刺激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租赁公司在中长期经营性租赁业务中,允许租赁公司加速折旧,有利于适当减少投资人的设备陈旧风险,有利于租赁公司保持现金流的匹配。在设备陈旧风险不大时,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降低租金,将加速折旧得到的税收好处转让给承租人,提高租赁业的竞争力。第十二、十三条建议的目的也在于此,这也是国外工业发达国家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发达的重要原因。
    第十四条建议是为了鼓励用外资购买国产设备。在现行的外汇结售汇管理体制下,制造厂家销售设备结汇,承租人还租购汇,本金部分是对冲的,不会对国家的外汇储备造成不利影响。享受出口退税,有利于提升国产设备与同类进口设备的竞争力。
    由于我国租赁业规模很小,入世后,租赁业将会遇到外商独资租赁公司强有力的挑战。通过政策扶持,在3~5年内,使现有内资和合资租赁公司有较大发展,迫在眉睫。建议中的有关政策建议不会对国家财税造成大的冲击,只会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