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问题和发展思路

作者:胡红专

【原文出处】《中国金融》 
【原刊期号】199910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开辟我国引进外资渠道、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促进企业产品销售、探索企业融通资金的新途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8年底,通过金融机构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经营的融资租赁余额达276.73亿元人民币。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没有作为特许和专营的行业存在,逐步形成了管理多头、业务主体种类繁多的局面。从总体上讲,融资租赁规模不大,通过融资租赁投入的设备金额占全部设备投资金额不足1%,作为一个行业未能实现其应有的发展规模。 
    我国专营融资租赁的机构有两类。一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到目前为止,该类机构共有15家,主要为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主营业务以外,它还可兼营借贷业务等金融业务。该类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委托存款和一般企事业存款,截至1999年6月,融资租赁余额为57.63亿元。另一类是由外经贸部审批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到目前为止,该类机构共有40家,主要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公司。该类机构以引进外资和引进国外设备为主,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外股东的融资,截至1998年底,融资租赁余额为20亿美元。 
    除专营机构外,我国还存在一些兼营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可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有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截至1999年6月底,融资租赁余额分别是46.42亿元和2.4亿元。另外,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众多以经营传统经营性租赁业务为主的租赁公司、贸易公司和生产厂家近年来也逐步介入融资租赁业务。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的问题 
    1.对融资租赁理论缺乏深度研究 
    80年代初开始,我国开始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引入融资租赁方式,实现了融资租赁的从无到有。但在引入这种方式的同时,对融资租赁产生的背景、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异同点、融资租赁的比较优势和内在运作规律、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生存环境和空间等问题虽有一些研究和认识,但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和滞后给融资租赁的生存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 
    2.未形成与融资租赁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环境 
    (1)融资租赁业长期得不到经济合同法的约束和有效保护。由于原经济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处理经济纠纷中无法可依,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特别是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是形成一部分租金拖欠和难以收回的主要原因。 
    (2)融资租赁业没有系统、统一的会计标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标准,可依据的会计准则散见于其他会计制度中,不能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融资租赁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特别是未能从设备使用年限、残值处理、计提折旧和成本入账方式等角度严格区分融资租赁和传统经营性租赁,未能从会计制度的规定中体现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这种状况使人们普遍对融资租赁感到困惑,这是融资租赁业务难以推广的重要原因,同时也给税收政策的实施和机构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管带来困难。 
    (3)融资租赁业税收标准不统一。目前,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该新兴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不够充分;二是税基、税率不统一。两者均对融资租赁业的良性发展、合理竞争和有效监管带来不利影响。 
    3.没有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外经贸部承担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原国内贸易部承担对租赁市场的试点工作的管理。虽然有三个政府管理部门参与管理,但至今为止未出台统一的机构管理办法。行业管理上的分散局面带来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市场准入没有统一标准。目前,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而一般租赁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种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均不能适应融资租赁业务投资大、周期长、现金流量差的特点,使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抗风险能力低的弱点。 
        (2)资金来源和生存空间狭窄。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允许吸收部分存款,但其吸收存款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特别是很难吸收到长期资金来源,而且由于是金融机构,银行不得向其贷款,因而其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在期限上发生严重不匹配现象,导致短资长用,融资租赁公司容易出现支付困难。因此,这类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放弃主业而从事一般借贷业务的倾向。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股本金外,主要依靠股东借款,其资金来源受到外债管理和股东融资安排的限制,不能根据融资租赁市场的需求情况自主筹措资金,同时,由于存在外汇管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国内设备租赁时遇到障碍。一般租赁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以资本金为限,由于其注册资本少,银行借款必然受到限制,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空间更趋狭窄。 
    4.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据非现场检查指标反映,有11家租赁公司以经营借贷业务为主,租赁资产低于总资产10%的有5家;15家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余额约为5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9%,而且,自去年以来租赁业务还在萎缩。一些租赁公司不良资产比例高,有一半左右的公司租赁逾期率超过20%,核销损失后,有的公司可能出现资不抵债。部分租赁公司已出现支付困难。 
    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的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三、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思考 
    我国融资租赁业虽然规模不大,发展也比较缓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不少,但发展的空间是比较大的,发展的前景是好的。 
    近两年,为扩大内需,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特殊融资方式,在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企业技术更新改造中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近两年,国家为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融资租赁可利用其融资融物相结合、拥有设备所有权、承租企业在财务安排上的灵活性等特点,面向中小企业融资,弥补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不足,同时也借势发展自身。 
总之,当前的经济政策和我国设备技改投资的固有市场,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只要我们面对现实,抓住机遇,妥善解决融资租赁发展中的问题,我们一定能够迎来融资租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我们认为规范和发展融资租赁业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着重考虑: 
    1.关于行业管理问题 
    从国外的经验看,发达国家尽管租赁业比较发达,但一般没有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融资租赁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有各自的法律约束和规范,并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完成其经营活动,这主要依赖于这些国家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成熟的市场机制。而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在发展初期一般是以特许行业的形态而存在,主要是为了便于统一研究行业政策特别是扶持性政策,统一市场准入标准和行业相关法规,统一研究和解决融资租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至于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我们认为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1)维持现状。考虑到历史的背景和现状,仍维持目前的管理体制,同时视融资租赁为一种特殊的贸易行为,不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统一的规定,不同从业主体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制定管理规章。(2)统一行业管理。鉴于融资租赁业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类似以租赁资产为抵押的长期贷款业务,而且其主要利润来源是资金利差,按照我国目前企业之间不能从事借贷业务的规定和对金融业务的界定,它应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或金融业务的延伸,因此,应以法定的形式明确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凡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并进行行业监管。 
    2.尽快制订并出台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无论出于规范和发展的目的还是迫于融资租赁业开放在即的紧迫性,我们都必须尽快制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制定应确定以下几方面内容:(1)确定融资租赁业务的业务性质。(2)根据融资租赁业的特点,大幅度提高融资租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3)开辟融资渠道。允许银行向租赁公司贷款,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商业票据和债券筹措长期资金,同时可尝试通过组建融资租赁基金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4)将融资租赁服务对象定位于中小企业,主要为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服务。 
    3.完善我国融资租赁配套法规 
    新的经济合同法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行为单独列示,说明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地位已经确立,这为其他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要尽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会计准则,参照融资租赁国际公约,按照融资租赁的内在本质科学系统地揭示其运动规律。应从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特点考虑其纳税基数,确定税率,同时,针对融资租赁所具备的投资特征,为鼓励投资,特别是鼓励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实行融资租赁减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