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吗

作者:魏浩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 各类状况
    状况1 某外商甲需乙生产的一套精密设备,双方找丙租赁公司商议,由丙购买并直接租给甲。甲、乙、丙三方口头约定了如下合同:由丙付给乙货款500万元;乙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甲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
    状况2 某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甲,没有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某外商乙需要一套设备,便找到甲。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根据乙的要求,购买某设备,并租赁给乙。
    状况3 某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甲,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甲与乙都知道,某人盗窃了一辆起重机。甲与乙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租用这辆起重机,由甲从该人处购买后提供给乙使用。
    状况4 某外商独资企业甲想购买某全民所有制企业乙的一项专利,但乙要求甲必须同时购买其设备以实施该专利。甲资金不够。双方遂找某融资租赁公司商议,由该公司从乙处购买该设备并直接租给甲。三方订立了融资租赁合同。
    请问:以上融资租赁合同,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
    答案:以上融资租赁合同都没有法律效力。
二. 分析
    状况1
    无效原因:甲乙丙三方约定的是一个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因为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无效。根据大陆《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才有法律效力。
    因应之道:一般合同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即告成立,当事人则应加以履行。但融资租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才能生效。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协商订约与履约阶段,您不能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和对方已经履约的部分行为。只有以书面形式全面、明确地约定合同主要条款,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真正维护您的权益。
    状况2
    无效原因:该融资租赁合同因主体不合法而无效。甲虽为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但由于没有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不具备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大陆《合同法》规定,不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因应之道:大陆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作了很多限制。一般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则必须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才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外商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不管是跟金融租赁公司签,还是跟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签,务必都要认真核实出租方的主体资格,例如其经营业务范围、有无经营融资租赁的权利能力等。
    状况3
    无效原因:甲乙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大陆《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从表面上看,甲乙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没有什么问题,但实质上正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这一合法形式,帮助该人处理这盗窃来的起重机。因此,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
    因应之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经常会由于合同标的的不合法,导致该合同成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因此,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不能贪小便宜,一定要注意审查合同标的的合法性。
    状况4
    无效原因:该融资租赁合同因没有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无效。根据大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无效。甲乙丙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了专利权的转让,而乙又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单位,大陆《专利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合同,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才能生效。
    因应之道:外商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对合同所涉及到的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核查,看是否有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形的。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借贷和买卖结合在了一起,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关系上十分复杂,建议最好聘请法律专业人士作合同顾问,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及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