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摘自《中华会计网校》

(一)资料

    某金融机构2003年4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将1台大型设备租给丙公司使用,协议规定,设备价款605.44万元,租期5年,租赁期满后,该设备归丙公司所有,在设备移送、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安装等费用均由丙公司负责。该设备于2003年元月份从美国购进,以离岸价成交,成交价折合人民币330万元。支付该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27万元,支付保险费3万元。

    该金融机构按期如数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二)要求

    已知该设备适用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试计算该笔业务本季应纳营业税额。

(三)解答

    财税[2003]01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计算过程如下:

    购入设备时,关税完税价格=330+27+3=360(万元)

    应纳关税税额=360×20%=72(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360+72=432(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432×17%=73.44(万元)

    租赁设备实际成本=330+27+3+72+73.44=505.44(万元)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605.44-505.44)×(3÷60)=5(万元)

    应纳营业税=5×5%=0.25(万元)

    注意:从2003年1月1日起,融资租赁业务允许扣除的贷款利息,不仅包括外汇借款利息,还包括人民币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