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交接半年 融资租赁规则难出 |
作者:张宇哲 |
商务部从原经贸委接手准入标准制订工作以来,内资租赁一直抱怨政府“行动迟缓”
□ 本报记者 张宇哲
ஸஸ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近期准备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对租赁业务开展较好的企业进行调查,争取尽快制订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标准。之后,将参照国际标准,推动完善整个租赁行业的税收等法律、法规。
《财经时报》获悉,这将是商务部组建以来,首次就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所采取的实质行动。内资租赁一直抱怨政府制订准入标准“行动迟缓”。
早在今年3月“两会”前,原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已制订内资租赁公司介入融资租赁的“准入标准”,彼时亦有30多家企业闻风而动,积极申请融资租赁资格。但之后因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新的行业主管机构——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一直处于“业务磨合”状态,批准事宜就此耽搁。
几经波折
早在今年2月底,原负责管理内资租赁公司的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就表示:“内资租赁公司介入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标准已制订,明确为注册资本金1.7亿元人民币、经营前三年无亏损、具备融资租赁专业管理经验的人员;其余条件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办法相同。”
但在“两会”后,准入标准制订工作移交给了新成立的商务部。以往租赁业“三头分管”的局面,在机构改革之后也改作“两头分管”,即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及监管职能,移交至银监会非银司;原外经贸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资租赁公司职能,均移交至商务部。
同时,原已初步确定的第一批近20家可开展融资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名单,也一并移交至商务部。参与确定名单的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曾乐观地告诉记者:“4月初名单就会下发到一些租赁公司手中。”
“但结果至今遥遥无期,我们省经贸委又一次把有关材料报给商务部,至今没有任何说法。我们很多业务都无法开展。”为此已经奔走了一年的第一家向原国家经贸委申办融资租赁业务的西北租赁公司总经理马田焦虑地说。
政策空白期
马田分析:“申办融资租赁业务迟迟未果,可能涉及税收与租赁合同的合法化等问题。”
其实,相关财税政策已经走在市场准入政策的前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初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表示,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和内资租赁公司,按统一税负缴纳营业税。但因部委合并,这件事情被耽搁下来,准入规定至今还是空白。
目前,内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负,相当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10倍以上。在无法与外资租赁享受同等“国民待遇”的状况下,内资租赁公司涉足融资租赁业务时只能“暗箱操作”。
恰在内资租赁奔走疾呼政策出台但始终看不到“文件”时,外资租赁已大举抢滩中国市场。目前,国外非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专业性租赁业务非常普遍,融资租赁已成为有制造商背景的专业租赁公司重要的营销手段,是厂商营销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如纽科租赁、IBM租赁和惠普租赁等。
分析人士判断,这些知名跨国公司在中国开展租赁服务,主要目的是促销本公司产品。“国外厂商充分利用中国的各种金融产品或金融机构,特别是融资租赁方式,促销他们的产品。而中国厂商却不能成立这种机构,不能利用这种资源促进自己产品的销售。”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对现状有些不满。
屈延凯一直为内资租赁合法取得融资租赁牌照而奔走。他近日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感叹:“到现在为止,内资租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法规仍无法确定。”
“这些大公司进来不就是抢市场吗?中国的大型生产企业要想通过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推销产品,首先要考虑自己是否涉嫌非法经营问题。”一家积极申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国内工程机械经销商对此也忿忿不平。
屈延凯介绍:“国内不少大型船舶、工程机械、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都希望成立自己的专业化融资租赁公司。一些特大型企业如油田也成立了设备租赁中心,他们渴望融资租赁经营权,以盘活现有设备。分布在全国各省的原物资机电部门成立的租赁公司,更急于求得新的发展机遇,希望明确了解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
没有拖延的理由
在商务部的公开网站上,新组建的市场体系建设司的职能之一,是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各类商品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拟订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市场准入政策,并组织实施。
但记者近日就内资租赁准入制度的推进情况致电市场建设司时,对方坦言:“我们刚理顺关系,还没有投入工作,正在研究相关事宜。”
记者向这位官员询问“原国家经贸委制订的准入标准是否仍然被采用”,对方表示:“那是以前国家经贸委制订的,需要重新修订。”
一位了解内情的原国家经贸委官员向《财经时报》透露:“新领导班子是否认可原来的思路,这是很敏感的问题。而且商务部刚接手,需要从头学习,准入政策一直没有出台也是机构改革中很正常的事。”
一家焦急等待审批结果的内资租赁总经理感叹:“政府反应滞后,体制上的老问题真让人没办法。”
“这正是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钢建评价,“内资租赁公司目前的窘境,正是历次中国机构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种弊病的缩影;这也就是为什么每五年一次的行政机构改革都要付出相当高的改革成本的原因。改革计划的制订和执行都在付出很大的代价。”
杜教授指出,在行政改革中,继任者可能对工作不熟悉或认识不够。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借助政府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包括制订相关工作流程表、让法规规范到位等。
他透露,全国人大正在加紧起草《行政程序法》,有关部门也正在起草《信息公开条例》。这些法规和条例的出台,都将加强民主化决策的进程。“建立《行政政策评价制度》尤其重要,行政政策评价包括政策的制订、执行和监督,其中处分制度将和预算约束和审计制度结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