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研究 |
作者:姜仲勤 |
2001年年初,我曾经与《金融时报》的记者作过一次题为"创新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唯一出路"的谈话。最近关注租赁业的人士愈来愈多,谈论租赁创新的人士也愈来愈多,这是非常可喜的。但是,在所谈论的和准备实施的租赁"创新"中,有一些问题似值得商榷。
一、基本前提
所谓创新是一种行为,是在事物的基本前提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新情况对该事物采取新策略、新措施或新方法的一种行为。近几年,我国租赁业界的同仁对租赁有不少创新之举,例如以项目融资方式筹资,采用灵活还租方式的"结构化共享式租赁";以化解风险责任为特征,实现风险由当事人共担的"创新租赁";各种非全额支付的租赁方式;各种灵活还租的租赁方式;投融资相结合的租赁方式等。创新在我国租赁业界并不罕见。
任何游戏都有基本前提,也都会有断断续续、或多或少的创新之举,如果改变其基本前提,则将成为另一种游戏,再称其为原游戏的"创新"似不妥。例如篮球从问世以来就有不少创新:篮筐由真正的菜篮子改为篮圈;增加了三秒区,增加了三分线和三分球等,但篮球的基本前提不变,那就是必须有篮筐。如果将篮筐改为球门,则篮球游戏成了手球游戏,而不是对篮球游戏的"创新"。如果把租赁视作篮球游戏,篮筐就是物件。物件以外的其他要素的流动或转移将是手球游戏或其他某种游戏,似不宜再称其为对租赁的"创新"。
二、游戏规则
最近业内外谈论得较多的租赁创新有"原材料租赁"、"人才租赁"、某种"权利的租赁"等,似值得商榷。大家知道,租赁和融资租赁就基本交易规则来说,必须遵循《合同法》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的规定;就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来说,必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脱离或者不适用这两个基本前提的交易,似不应将其纳入租赁的范畴。
关于"原材料租赁":物件是租赁或融资租赁的前提,承租人必须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件,不得随意改变物件的形态。原材料不能用于租赁或融资租赁,如果你坚持以原材料作为租赁的标的物,显然标的物的形态要改变,这样的合同将不可能受到有关租赁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以原材料作为租赁的标的物的"合同",只能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参见张稚萍主编《融资租赁案例选评》p.24)。
关于 "人才租赁":人才的借调在我国主流企业中已形成了一整套规则,借入方、借出方的权利、义务和借调人本人的各种待遇已契约化。如果把人才的借调视作对人才的租赁,势必要将"人"认定为租赁物,将涉及租赁期满后"人"的余值和处理,"人"的所有权归属和转让等。对"人"的契约和对物的契约似不可能"兼容"。人才的借调似不必纳入租赁的范畴。
关于某种"权利的租赁":将某种权利的转让或委托行使称为租赁,似很难适用租赁的基本交易规则,也不可能适用租赁的会计准则。某种权利的转让或委托行使可以依照我国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似不必纳入租赁的范畴。
三、业务实践
创新源于租赁的业务实践,源于对租赁方式的结构设计,只有在实际业务中遇到问题,才有可能去探索新策略、新措施或新方法,而这些新策略、新措施或新方法往往又是琐碎的,毫无"学术价值"的。其中,只有一部分,甚至很小一小部分会被引起注意。 结构设计正确与否要经过业务实践检验,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其次要得到承租人的认可;并且在这种结构设计形成契约以后,合同能执行完。缺乏这三个条件,所谓"创新"只能说停留在"设想"阶段。
四、关键是决策人
租赁业的成败(包括创新的成败),与其泛泛地说"人才"是关键,不如说租赁的"决策人"是关键。与其泛泛地关注"人才"知识结构的专与博,不如关注"决策人"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
我国租赁业泛泛的"人才奇缺"已成为历史,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懂得租赁并掌握英文的业务骨干甚至一般业务员,已经很普遍。但合格的租赁决策人仍然处于"奇缺"的状态。决策人的基本素质:
价值取向--合格的决策人应把自己定位为租赁业的实际工作者,以完成租赁交易为奋斗目标,而不宜以"专家"自居,以理论建树为价值目标。自我定位为"专家"甚至定位为"理论权威"的人,往往拘泥于自己的"理论"正确与否,喜欢争论,喜欢纠正别人的意见或者驳斥他人的观点,很难听取他人的意见。"专家"的价值取向,不可能适应创新所需要的所谓"头脑风暴"。
思维方式--合格的决策人应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善于向他人学习,善于化他人的智慧为自己的智慧。至于在多年前所"学"的专业是什么并不重要。
五、对租赁的研究
我国租赁业起伏跌宕、峰廻路转的历史和蓄势待发的现状,引起了很多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关注,不少教授和学者对研究租赁很有兴趣,有的在校生也表示对研究租赁有兴趣。这是令人鼓舞的。但是,关键在于选择什么样的题目进行研究?
在租赁研究的选题方面,似应立足于对租赁交易的促进。如果选题不适合对象读者的需求,如果选题本身都值得商榷,似很难体现其研究的价值。以下问题似应引起注意。
1)公众对租赁业的认知程度问题
2)主流企业的价值取向问题
3)财务报表表现问题
4)租赁业的风险化解措施
5)租赁公司本身存在的问题
6)经营租赁与租借的区分问题
7)租赁公司的门槛问题
8)法律、法规的完善问题
9)租赁市场的培育问题
10)业绩统计的缺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