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要缴纳增值税吗?

作者:裘企阳

--租赁业务税收问题学习笔记之二

(本学习笔记的许多基础性材料引自“税收辅导站”,谨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7日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曾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后来,2000年11月15日国税函<2000>909号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又补充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贷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OOO]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贷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见,租赁公司在所从事的租赁业务中,自己是不必缴纳增值税的。
    按照我们的理解,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租赁公司不是这样的单位,所以它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确,租赁公司用于出租的货物(租赁物)多半是买入的;而就融资性租赁公司而言,则其用于出租的货物(租赁物)必定是买入的。如果货价是100,增值税税率是17%,那么,它向出卖人实付的金额将是117。也就是说,它实际承担了增值税17。但是,这17是出卖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的,而不是租赁公司缴纳的。尽管租赁公司承担了这17,却并非它的税金支出,而是它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所以我们说,在常规情况下,专门涉及租赁公司所从事的租赁业务的税种中没有增值税。

    常常有人问到,如果是厂商租赁或卖主租赁,也不缴纳增值税吗?
    我们认为,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受到了误导。
    “厂商租赁” 或“卖主租赁”是一个到处可见的用语,是对实务中占不小份额的某种交易的描述。然而,厂商租赁或卖主租赁却并非是租赁的任何类别。首先,供货商和租赁公司绝对不会是同一人。且不说在我国,由于对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作为供货商不大可能同时被准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即使它有此经营权,那么,在同一宗交易中,如果它出卖,它是出卖人;如果它出租,它是出租人。总之它不能对同一标的物同时又出卖又出租。在实务中,为了利用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制造商或供货商同(独立的)租赁公司合作,我卖给你租赁公司,你同时出租给用户;另一种是,它索性设立自己的经营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业务的子公司,称专属公司。这时,它把设备卖给这家公司,后者同时出租给用户。然而,同一般融资租赁交易或租赁交易毫无区别的是,这里都是制造商或供货商同租赁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同时租赁公司同客户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可见,所谓“厂商租赁”或“卖主租赁”,不过是指交易的动机在于厂商为了促销自己的设备而已。至于厂商是否因此给租赁公司什么回扣或另外提供什么担保,则也同租赁的类别无关。因此,作为出卖人的厂商或卖主,当然是要缴纳增值税的,而作为买入人兼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则并不缴纳任何增值税,它只是在购置成本中实际承担了该费用而已。
    不过,还有一点也要说明,不能说增值税在任何情况下都同租赁公司无关.
    如果某个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公司不得不依据合同的约定取回租赁物,进行再处置。而租赁公司的处置方式是把它卖掉变现。或者,某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留有未担保余值。也就是说,通过租金所回收的资金的折现值小于租赁物的购置成本。租赁公司只能在该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租赁物被取回和再处置(出卖)后,才能收回购置成本和获取所期待的收益。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将发生租赁公司销售货物的行为。这时,租赁公司是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就不能一概而论了。
    1995年6月7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第十条称:
    “问:根据财税字(94)026号通知的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应如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可见,从承租人那里取回的货物是确已使用过的和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这一点,是毋容置疑的。关键在于,销售价如果不大于未收回的成本,就无增值税可言。而如果大于未收回的成本,则其超出的部分应该缴纳增值税。应该说,租赁公司需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仅限于如果租赁公司不得不再处置取回的租赁物,而且所得价款高于未收回的成本,这的确不是租赁公司业务的常态,应该视为是例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