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中的印花税和契税

作者:裘企阳

--租赁业务税收问题学习笔记之五

(本学习笔记的许多基础性材料引自“税收辅导站”,谨此声明。)

    一、关于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相关发法规是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 [1988]第11号《印花税暂行条例》和1988年9月29日发布的(88)财税字第255号《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88年12月22日发布的(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1991年10月13日发布的国税发[199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对于租赁公司而言,我们的理解是:
    一) 涉税的“凭证”包括各类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为取得租赁物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为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故解除时向承租人或他人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而订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
    二) 计税依据是合同或协议金额;
    三) 各类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税率为千分之一,所有权转让协议的税率为万分之三;
    四)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不太清楚的地方是,如果融资租赁合同采用各期利率浮动的租金计算方法,合同只约定各期租金的计算公式,在合同订立时尚不知各期租金的绝对值,合同金额无从谈起,那该怎么办?
    二、关于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可见,在租赁公司经营房屋租赁时,它在房屋的购置环节需缴纳契税。
    1997年7月7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三)房屋买卖;......”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第五条规定,《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