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中节税考虑 |
作者:裘企阳 |
--租赁业务税收问题学习笔记之七
(本学习笔记的许多基础性材料引自“税收辅导站”,谨此声明。)
所谓“租赁业务中的节税考虑”,并非是租赁公司本身如何节税。毋宁说,在这方面是没有什么可考虑的。同任何企业一样,各类租赁公司的所得税的税基都是税前利润。就融资租赁业务而言,税前利润是营业收入(租金以及从承租人那里以任何名目收取的费用)扣除所摊提的租赁物购置成本、资金成本,即贷款利息、经营成本,即营业费用后的余额。而所得税税率则都是33%。换句话说,所得税后净利润是税前利润的67%。税前利润越大,应纳所得税也越多。然而正因此,税后净利润也越多。所以,没有任何租赁公司会仅仅为了少纳所得税而致力于降低税前利润。毕竟,税前利润大小对租赁公司的利害关系,要大于税务部门。从这个角度看,租赁公司同国家是利益相共的。
凡是说到“租赁业务中的节税考虑”时,其着眼点都是企业(潜在承租人)如果利用租赁取得固定资产,同自行直接购买相比,是否会有,以及会有怎样的节税效果。当然,这里都是指所得税。下面试作剖析。
一、 利用融资租赁所可能有的节税效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4月7日财工字[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预告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3)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机械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 这一条不妨说是融资租赁在当前政策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卖点。的确,某个法定折旧年限为8年、10年甚至12年的设备,如果能够由于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而在3-5年内折旧完,那么,在租赁期内的所得税减少的好处,是毋容置疑的。不过,本通知仅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这一点,多少让人感到有些不尽人意。
二、 各种投资抵免政策对融资租赁的适用问题
就投资抵免政策而言,我们现在至少有财政部、国家税务1999年12月08日发布的财税字[1999]290号《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0>910号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称,“一、关于国家鼓励项目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可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二、关于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的问题。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上述国产设备,可否享受上述优惠待遇?我们认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上述国产设备,无异于自筹资金取得设备。因此,上述优惠政策应该适用于任何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上述国产设备的情况。
对此,租赁业的两个行业组织曾联名提出过政策建议,但至今未见下文。
三、经营租赁的节税效果
所谓经营租赁的节税效果,也是同自行购置相比较的。我们知道,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都是当期费用。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该费用支出一定会大于如果企业自行购置该资产时的同期法定折旧提取额。因此,如果某企业的税前利润水平较高,则在利用经营租赁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前期,的确可以减少其所得税的税基和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