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盈亏真实性探讨 |
作者:裘企阳 |
在《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报告内容框架(修订)》的表格系列中,有一个盈亏真实性分析表,即表4-4。对此,本人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在提出来供讨论。
在上表中,分析盈亏真实性的着眼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租赁收益和贷款利息的确认;二是,呆账准备和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
我先谈前者。鉴于这里说的“贷款利息”,应是租赁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其处理原则同于租赁收益。所以这里只分析租赁收益。下面提到的与之配比的“贷款利息”,是指租赁公司对借入资金(例如,银行贷款)还贷中的利息支出。
假设某融资租赁合同,本金是1,000,000.00, 1999.11.15起租,租赁期限为60个月,每6个月末付等额租金一次,租赁年利率是7.5000%,则各期租金是121,761.34,各期租金中所含的本金和租赁收益见下表:
期 次 |
应收租金日 |
本期初本金余额 |
本期年利率 |
本期租金 |
其中含本金 |
其中含收益 |
1 |
2000.05.15 |
1,000,000.00
|
7.5000% |
121,761.34
|
84,261.34
|
37,500.00
|
2 |
2000.11.15 |
915,738.66
|
7.5000% |
121,761.34
|
87,421.14
|
34,340.20
|
3 |
2001.05.15 |
828,317.52
|
7.5000% |
121,761.34
|
90,699.44
|
31,061.91
|
4 |
2001.11.15 |
737,618.08
|
7.5000% |
121,761.34
|
94,100.66
|
27,660.68
|
5 |
2002.05.15 |
643,517.42
|
7.5000% |
121,761.34
|
97,629.44
|
24,131.90
|
6 |
2002.11.15 |
545,887.98
|
7.5000% |
121,761.34
|
101,290.54 |
20,470.80
|
7 |
2003.05.15 |
444,597.43
|
7.5000% |
121,761.34
|
105,088.94 |
16,672.40
|
8 |
2003.11.15 |
339,508.49
|
7.5000% |
121,761.34
|
109,029.77 |
12,731.57
|
9 |
2004.05.15 |
230,478.72
|
7.5000% |
121,761.34
|
113,118.39 |
8,642.95
|
10 |
2004.11.15 |
117,360.33
|
7.5000% |
121,761.34
|
117,360.33 |
4,401.01
|
合 计 |
|
|
|
1,217,613.42
|
1,000,000.00
|
217,613.42 |
现在我们以第1期租金为例,看看其租赁收益在财务报表上如何体现。这里先假设该期租金在租金应付日2000.05.15足额支付。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各期租金的租赁收益应该在该期所跨的各月摊提。涉及的会计科目是资产负债表资产栏的“应收租赁收益”和损益表的“租赁收益”。请见下表:
日
期 |
项
目 |
本月摊提天数 |
借
记 |
贷
计 |
余
额 |
1999.11.30 |
提第1期租金中收益 |
16 |
3,296.70 |
|
3,296.70 |
1999.12.31 |
提第1期租金中收益 |
31 |
6,387.36 |
|
9,684.07 |
2000.01.31 |
提第1期租金中收益 |
31 |
6,387.36 |
|
16,071.43 |
2000.02.29 |
提第1期租金中收益 |
29 |
5,975.27 |
|
22,046.70 |
2000.03.31 |
提第1期租金中收益 |
31 |
6,387.36 |
|
28,434.07 |
2000.04.30 |
提第1期租金中收益 |
30 |
6,181.32 |
|
34,615.38 |
2000.05.15 |
提第1期租金中收益 |
14 |
2,884.62 |
|
37,500.00 |
2000.05.15 |
冲第1期租金中收益 |
|
|
37,500.00 |
- |
在各月借记本科目的同时,等额贷计损益表中的“租赁收益”科目。
为了便于对比,我们假设该合同所占用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贷款期限和还本付息方式同融资租赁合同完全一致,贷款年利率是6.0000%。则各次还本付息额是117,230.51,其中所含本金和利息见下表:
应收本息日 |
本期初本金余额 |
本期年利率 |
本期本息 |
其中含本金 |
其中含利息 |
|
2000.05.15 |
1,000,000.00 |
6.0000% |
117,230.51
|
87,230.51
|
30,000.00
|
|
2000.11.15 |
912,769.49 |
6.0000% |
117,230.51
|
89,847.42
|
27,383.08
|
|
2001.05.15 |
822,922.07 |
6.0000% |
117,230.51
|
92,542.84
|
24,687.66
|
|
2001.11.15 |
730,379.23 |
6.0000% |
117,230.51
|
95,319.13
|
21,911.38
|
|
2002.05.15 |
635,060.10 |
6.0000% |
117,230.51
|
98,178.70
|
19,051.80
|
|
2002.11.15 |
536,881.39 |
6.0000% |
117,230.51
|
101,124.06
|
16,106.44
|
|
2003.05.15 |
435,757.33 |
6.0000% |
117,230.51
|
104,157.79
|
13,072.72
|
|
2003.11.15 |
331,599.54 |
6.0000% |
117,230.51
|
107,282.52
|
9,947.99 |
|
2004.05.15 |
224,317.02 |
6.0000% |
117,230.51
|
110,501.00
|
6,729.51 |
|
2004.11.15 |
113,816.03 |
6.0000% |
117,230.51
|
113,816.03
|
3,414.48 |
|
|
|
|
|
1,172,305.07
|
1,000,000.00
|
172,305.07 |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各期还贷中的利息应该在该期所跨的各月摊付。涉及的会计科目是资产负债表负债栏的“应付利息”和损益表的“利息支出”。请见下表:
“应付利息”科目的反映:
日
期 |
项
目 |
本月摊付天数 |
借
记 |
贷
计 |
余
额 |
1999.11.30 |
摊付第1次还贷中利息 |
16 |
|
2,637.36 |
2,637.36 |
1999.12.31 |
摊付第1次还贷中利息 |
31 |
|
5,109.89 |
7,747.25 |
2000.01.31 |
摊付第1次还贷中利息 |
31 |
|
5,109.89 |
12,857.14 |
2000.02.29 |
摊付第1次还贷中利息 |
29 |
|
4,780.22 |
17,637.36 |
2000.03.31 |
摊付第1次还贷中利息 |
31 |
|
5,109.89 |
22,747.25 |
2000.04.30 |
摊付第1次还贷中利息 |
30 |
|
4,945.05 |
27,692.31 |
2000.05.15 |
摊付第1次还贷中利息 |
14 |
|
2,307.69 |
30,000.00 |
2000.05.15 |
冲第1次还贷中利息 |
|
30,000.00 |
|
- |
在各月贷计本科目的同时,等额借记损益表中的“利息支出”科目。
我们看到,在第1期租金所跨的期间1999.11.15-2000.05.15的7个月份182天内,各月都因摊提租赁收益而形成利润,各月也都因摊付贷款利息而发生费用,全期摊提的租赁收益是37,500.00,全期摊付的贷款利息是30,000.00。两相冲抵,该期间的盈利是7,500.00。
但是,第1期租金是2000.05.15实收的,其中的37,500.00的租赁收益是2000.05.15实现的;第1期还贷是2000.05.15实付的,其中的30,000.00的利息支出是2000.05.15发生的。前者在该期间的末一日之前始终是虚盈;后者在该期间的末一日之前始终是虚亏。两者相抵的结果,则是虚盈。见下表:
期
间 |
虚盈 |
累计 |
1999.11.15-11.30 |
659.34 |
659.34 |
1999.12.01-12.31 |
1,277.47 |
1,936.81 |
2000.01.01-01.31 |
1,277.47 |
3,214.29 |
2000.02.01-02.29 |
1,195.05 |
4,409.34 |
2000.03.01-03.31 |
1,277.47 |
5,686.81 |
2000.04.01-04.30 |
1,236.26 |
6,923.08 |
2000.05.01-05.15 |
576.92 |
7,500.00 |
只是到了2000.05.15,由于实际收到第1期租金121,761.34,因而实现租赁收益37,500;又由于实际支付第1期贷款本息117,230.51,因而发生利息支出30,000。两者相抵,实际盈利7,500.00。可见,在此之前,我们所看到的账面盈利,是虚的,而不是实的。
如果在2000.05.15并未收到第1期租金,但是实际支付了第1期贷款本息,那么,作为费用的利息支出30,000.00是的确发生了,而作为利润的租赁收益37,500.00则并未实现。这时,账面的反映是盈利7,500.00,实际情况是亏损30,000.00。而如果在2000.05.15实际收到了第1期租金,但是并未支付第1期贷款本息,那么,作为利润的租赁收益37,500.00是的确实现了,而作为费用的利息支出30,000.00则并未发生。这时,账面的反映是盈利7,500.00,实际情况是盈利37,500.00。
固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在租金拖欠超过一期时,应该将已经借记的该期租金中的租赁收益冲减。但是,无论如何,在一定的期间内(本例是1年),账面上的数字总是虚的。
这种情况并不会由于规定租金先付而有所改变。例如,某期租金,应该在该期期初日付,但是没有付。这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在该期所跨的各月内,仍要摊提应收租赁收益和确认损益表的租赁收益。只有到下一期租金应付日仍未付时,才能冲减。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简直可以说,只要“应收租赁收益”科目的借方有余额,那就是虚盈;只要“应付利息”科目的贷方有余额,那就是虚亏。
如果本例按收付实现制处理,也就是说,在整个期间,既不摊提租赁收益,也不摊付利息支出。一旦收到租金,无论是否足额,就确认其中所含的租赁收益;同理,一旦还贷,就确认其中所含的利息。这样的话,账面上所反映的盈亏状况倒反而将始终是真实的了。
我这里丝毫没有否定权责发生制的意思,更顾不上阐述它在配比、均摊及合理应税方面的好处。我只是认为,同收付实现制相比,从报表所反映的盈亏真实性考虑,它的确是一个会使得账面发虚的原因。为了避免误解,我再说一下对权责发生制的理解。
权责发生制是一项基本假设,是用作编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确认基础的。正因此,权责发生制和现金流量制是会计确认的两项基本假设之一。
权责发生制本来是针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而言的。同收付实现制不同之处在于,这里收入的确认并非收入的已经实现,而是收取收入的权利已经确定;这里费用的确认并非费用的已经支付,而是支付费用的责任已经确定。但从复式簿记的观点来看,确认一项收入的同时会确认一项资产的增加或一项负债的减少;确认一项费用的同时也会确认一项资产的减少或一项负债的增加。权责发生制实际上涉及所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对于财务报表中收入的确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会计业务公报》101号提出了四条一般适用的标准:1)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协议的存在;2)货物已经提交或劳务已经提供;3)销售方提供给购买方的价格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4)收现能力有合理的保证。这四条仍体现一个总的收入确认原则,即,除非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否则不能确认。可见,在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中,的确包括尚未实现的部分。这部分,至多是“可实现”的,因为“收现能力有合理的保证”。但是,后者本身在实务中却未必是确定的。
因此,对于“未执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租赁收益,造成利润虚减“的提法,表示怀疑。
在本《内容框架(修订)》中,采用了“应在表内核算的应收未收租赁收益”和“应在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租赁收益”这样的概念。从填报说明中可见,这样的概念是依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核算时限的规定套用的。所说的“应收未收”都是指已经逾期的贷款。其中,逾期时间未超过90天的,应在表内核算,即确认为当期收入;逾期时间超过90天的,应相应冲减已确认的收入,并从表内转往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利息时再确认为该期收入。
在此,我认为,在租赁业务中,这样的套用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首先,“应收未收租赁收益”这个用语本身可以有多种含义。既可以是指已经到期但尚未收到的租金(即逾期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在本例中,如果在2000.05.15未收到第1期租金121,761.34,则其数额是37,500。甚至还可能包含因租金逾期而应收的、但是尚未收到的迟延利息或罚息(其数额因合同条件而异)。这些“应收未收”,都是不正常的。也可以是指该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中尚未实现的部分。例如,在本例中,如果各期租金均按时足额支付,则在1999.11.15-2000.05.14期间其数额是217,613.42,在2000.05.15-2000.11.04期间其数额是217,613.42-37,500=180,113.42。这样的“应收未收”,是正常的。实际情况比这还要复杂。我们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栏的“应收租赁款”科目下面,有“未实现租赁收益”这样的备抵科目。其贷方余额是尚未实现的收益,但是不能说明正常与否。我们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栏内还有“应收租赁收益”科目,前面说了,其借方余额都是已经计入利润但未实现的部分,是虚的。但是,仍然不能说明其是否正常。因为,其中既可能有已经逾期的部分,又可能有未到期的部分。鉴于“应收未收”概念的这种多义性,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我倾向于不要使用这一用语;其次,对逾期租金中已确认的租赁收益何时冲减,《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24条有明确的规定,其界限是逾期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的,应予冲减,而不是90天这个时限。原因在于,租金支付的间隔期可能根据合同的约定而各不相同(每月、每季、每半年,甚至每年,等等)。
至于说到“表外核算”,则我认为,它本身还会有另一层含义,是指对租赁公司并不承担资金回收风险(因而也不享受其中的收益)的那些租赁业务或其它业务的核算。也就是对委托租赁的核算,以及对杠杆租赁和联合租赁中本租赁公司不承担其风险的部分的核算。如果这样理解“表内核算”和“表外核算”,那么当然,表外业务表内核算将会导致其中或有收益的被确认,而使公司利润虚增。反之亦然。
在实务中,只要是严格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来作会计处理,则由于确认租赁收益而使利润的虚增,至多只是一期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其程度是不会多么严重的。真正影响到租赁公司的利润的真实性的,是应收租赁款的质量,因此也是坏账准备的程度。我们假设,在上例中,自2000.05.15至某个统计日始终未收到任何租金。则如果该统计日是在2000.11.05之后,在该合同项下就不再有被确认的任何租赁收益了。因为,曾经确认的第1期租金中的租赁收益37,500已经在2000.11.15被冲掉了。账面“租赁应收款”是1,217,613.42或者1,217,613.42+X(X是应收迟延利息或罚息),“未实现租赁收益”是217,613.42或者217,613.42+X。冲减之后,计入资产的,是1,000,000.00,也就是期初租赁公司投入的本金,或称租赁融资额。作为资产,其真实性取决于这个1,000,000.00的回收程度。而只要该合同尚未终止,其最终结果尚不得而知,则由于回收程度的难以预测,使得我们无论作怎样的坏账准备,都难以对其真实性作出确切的定量反映。不妨说,即使租赁公司执行了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那至多只是表明它没有违规,却未必能够表明其账面资产(应收租赁款)因此就都是真实可靠的。毕竟,1%-100%的呆账准备提取范围是如此之宽,凭着租赁公司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承租人的经营状况的判断,是难以找到最准确的量化界限的。
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情况对于利润的虚增和虚减的影响,不可高估。如果该租赁公司主营融资租赁业务,则其固定资产都是自用的设施和办公设备之类,其在整个资产中所占的份额是非常之小的。上述影响将主要体现在租赁公司的用于经营租赁的资产上。鉴于这样的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通常都会长于其技术陈旧所导致的经济寿命。因此,除非是严格地作减值准备,否则,仅凭按照规定折旧,是不足以确保此类资产的账面净值的可变现性的。
综上所述,我倾向于不把租赁公司的盈亏真实性状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