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回租不缴增值税的依据及条件

作者:裘企阳

    1995年6月7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第十条称:
    “问:根据财税字(94)026号通知的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应如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