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借信托融资首案现身 |
作者:张宇哲 |
《财经时报》获悉,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金新投资管理公司合作发行的集合财产信托计划框架方案已经确立,这是租赁公司首次通过信托方式进行融资,受到业内高度关注
□ 本报记者 张宇哲
《财经时报》近日获悉,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世纪”)与上海金新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上海金新”)合作发行的集合财产信托计划框架方案已经确立。这是租赁公司首次通过信托方式进行融资,计划期限定为两年或三年,预期年收益率4%——但据悉并未公开承诺,募集资金2000多万元人民币。
虽然此计划募集金额并不大,但业内人士判断称,此举对于一直呼吁融资渠道不畅的租赁公司来说,无疑是一次新的尝试。
这一方案是由新世纪挑选其优质租赁资产,采取“事前调查,事后跟踪”的原则,用于设计信托计划的租赁项目,其承租人至少有超过10个月连续偿还租金的良好记录。这些现实形成的租赁资产两年多来未出现一笔坏账,并被证明有可靠的现金流。
之后,新世纪将这些优质租赁资产的租金收取权委托给信托公司(即上海金新),由信托公司在市场上向特定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在信托期间享有该资产租金的优先受益权。新世纪同时向投资者承诺:信托计划到期后将回购这笔资产;新世纪同时承诺,在该信托计划到期之前,一旦投资者有变现需要,新世纪也将购回受益凭证。这一承诺被认为“增强了信托凭证的流动性”。
有消息称,新世纪与上海金新合作的这一项目将在一个月后推出。业内有关专家对此表示,租赁公司通过这种发行方式将租赁资产转化为其他形式的民间投资,从某种意义上说,实际是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尝试。
寻求新的融资渠道
《财经时报》在调查中获知,新世纪酝酿此信托计划已达一年之久。因涉及金融业内一直比较敏感的“资产证券化”概念,合作双方一直表现低调。
上海金新担当此次集合财产信托计划发行人的角色。据了解,上海金新的前身是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新信托”)上海办事处。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所以金新信托随即撤销了其设在上海的办事处,而改办上海金新,其资产信托部仍保留金新信托的部分业务。金新信托现以改为上海金新的控股公司。
新世纪是上海惟一专业从事国内外金融租赁业务的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2000年8月,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业治理整顿的节奏加快,新世纪开始重组,公司新的管理层亦开始运作。目前,其组织机构、内部制度、人员配置以及违规业务的清理均已按规定整顿完毕,只待央行审批。
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拿到本币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资金来源渠道,还有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债券。但监管层出于稳健经营,在规范中求发展的管理思路,这两项融资业务一直未予批准。故金融租赁公司目前资金来源还主要局限于银行借款。因银行贷款成本偏高,促使众多租赁公司在扩大租赁规模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求降低风险和开拓多种融资的途径。
新世纪公司此次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的方式,正是出于盘活存量资产、拓展融资渠道的考虑。通过这种方式,使得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变成了可以继续谋求收益现金。简而言之,就是租赁公司通过转让部分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益权,来融集必须的资金,用以归还成本较高的银行贷款或开展新的租赁业务。
业内专家认为,将租赁公司已形成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信托变现,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募集渠道和加强资产流动性的有效措施。不仅如此,此举使信托公司可成为社会其他投资人和租赁公司租赁项目之间的纽带。
表外融资的理想方案
“金融租赁公司有个缺陷,就是业务规模受自有资本金限制。如果想把租赁资产规模做大,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表外融资”。”曾参与设计此次集合财产信托计划方案的信托专家、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祚君律师说。
所谓“表外融资”,即无须体现于资产负债中的融资方式——这项融资既不改变公司的资产数额,也不改变其负债数额。根据信托的特性,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售租赁资产信托计划的方式,可以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
王祚君认为,在中国现有法律环境下,为了有效寻求到投资者,获得出售资产的合法资格,引入信托公司合作是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表外融资”的最佳选择。
他分析说,与信托公司合作引入金融租赁公司的表外业务,至少有三大优点:其一,提前归还购买设备所用的、成本较高的银行贷款,使租赁公司提前获得租赁收益;其二,加速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流动,减少了表内负债额,从而有效扩大了租赁业务规模,大大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其三,大大提高了租赁公司对银行贷款偿还能力,近而增加租赁公司的信用水准。
此外,这种合作模式还可利用信托的风险隔离机制增加投资者信心。因此,“通过集合财产信托计划进行表外融资,无疑是一种解决金融租赁公司根本困境的理想答案。” 王祚君对此类合作前景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