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租赁资金有望重开 江苏方案央行首肯

作者:张宇哲

  处于草案阶段的设计大致为:资金投向风险低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委托期限三年以上,投资人的收益率浮动范围在0—100%之间;受托人即租赁公司不承担项目风险
□ 本报见习记者 张宇哲 
  沉寂多年的委托租赁资金业务即将崭露头角。《财经时报》近日获悉,定于2003年2月在云南召开的全国租赁行业大会将就此项业务的具体运作模式进行探讨,并制订出相关的游戏规则。
  届时,江苏省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租赁”)将拿出一套具体运作方案。消息人士进一步透露,方案的草案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口头认可,具体方案待全国租赁行业大会上研讨并经央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业务有名无实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出台于2000年。但与原有的相关法律相比,这份文件并未让租赁界感受关怀,因为它直接把原来“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法人或机构超过一年期的信托存款”的业务取消,而这一直被视为金融租赁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
  一位租赁业内人士向《财经时报》披露:“当时租赁业就曾提出开展委托租赁资金业务。虽然这项业务被纳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但是央行一直没有许可租赁公司经办。” 
  根据相关法律,金融租赁公司是中国惟一可以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经营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都不能借委托租赁的方式接受委托租赁资金。
  但是自2000年起央行开始对金融租赁业治理整顿,委托租赁资金业务随即被“束之高阁”。 
  有关专家介绍说,从形式上看,委托租赁资金业务与信托业务相似,但与信托业务相比,二者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租赁公司不能接受自然人委托租赁资金,信托可以接受自然人委托资金(5万元以上);二是租赁的收益率可事先确定,信托的收益不能确定;三是委托租赁资金须有指定项目,而信托的项目可以不指定。
  专家认为,对于项目所有人来说,委托租赁资金业务融资手续简便,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对于租赁公司来说,不仅不用承担风险,还可以得到委托过程的综合收益。因此,开展委托租赁资金业务一度被业内人士评价为“创新租赁的最高阶段”。
  
体系初步健全
  但是,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信息调研室主任沙泉对此有不同看法,他向《财经时报》指出:“受托人不会承担风险,因此,如果没有良好的防范、化解、处理风险的体系,谁还敢委托你做?” 
  《财经时报》了解到,获得央行初步肯定的委托租赁资金业务运作程序大致如下:由于货币的委托租赁可经营的范围比较窄,所以该业务资金投向多为风险低的大型项目,譬如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高速公路等,这种项目以往大多以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或信托的方式来融资。
  如果以租赁的方式来融资,租赁公司将与资金的委托人即投资人以及项目所有人分别签订委托协议,期限三年以上,投资人的收益率浮动范围在0—100%之间,大于银行存款的浮动范围;项目所有人的委托利率即租赁利率区间,将介于银行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
  此外,这项业务明确规定,受托人即租赁公司不承担项目风险。
  沙泉就“租赁公司不承担项目风险”问题解释说,央行首肯的设计方案明确了“业务指向是一个知识产品,不是简单的委托加租赁组合”;意在利用受托人的知识,根据委托人、出租人(受托人)、承租人和供货商的特点规避风险,提高综合效益,达到共同盈利的目的。因此,该业务在风险防范上已具备一定能力。
  
只待央行允诺后行事
  在此次委托租赁业务中领军的江苏租赁属于国有合作有限公司,股东全部为国有机构。其中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占约46.67%的权益。
  江苏租赁已于2002年5月完成增资扩股,违规业务也已清理完毕,其组织机构、内部制度、人员配置等,均按照央行的规定整顿完毕,并已向央行报批。目前,江苏租赁正等待重新获得金融牌照。
  熟悉内情的人士分析称,江苏租赁的股东大部分隶属于江苏省交通厅麾下,他们掌握着大量大型交通建设项目资源。
  这位人士透露,江苏租赁的雄厚背景,决定了他们对开展委托租赁资金业务胸有成竹,筹措方案也最为积极。
  江苏租赁目前只等待央行对委托租赁资金业务进行最终确认,便可开展业务。沙泉对江苏租赁可能开展的委托租赁资金业务给予乐观的预期。他指出,这将给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出一条“非风险资产”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