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租赁资金重现江湖拉动投资以一当十 |
作者:张宇哲 |
摘自《财经时报》
江苏租赁推出中国第一例共同委托租赁项目,并在南京获成功认购;对应1亿元的融资规模,其实际租赁的资产规模可能被放大到10亿元以上;这在某种意义上表明“只要运作规范,监管者便会认可”
□ 本报记者 张宇哲
江苏省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租赁”)近日面向社会法人机构推出了中国第一例共同委托租赁项目,并在南京获成功认购。这被认为是租赁业整顿之后的一项创新,也是租赁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一种新的投资理财服务。
“共同委托租赁”实际上是传统“委托租赁资金”业务的一种变形。据有关人士向《财经时报》介绍,此项目分三个层次:首先它是一种租赁,有具体的项目,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其次是委托租赁,由委托人(各法人机构投资者)提供资金,委托租赁公司来做租赁项目;第三,传统的委托租赁是委托人和承租人之间“一对一的委托”,而共同委托租赁是“多对一的委托”。对于委托人来说,有相同的标的物、相同的用途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委托人的收益是相同的。
此次“共同委托租赁”的资金,将用于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所需通讯、监控系统等机电设备的租赁,项目的融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委托人为多家法人机构;承租方为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宁靖盐公司”);期限3年,未经承租人承诺的预期年收益率为4.2%(按季结息);租金分年度支付,租金的偿还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这是可圈可点的一个经典案例。”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副会长田青评价说,委托租赁作为租赁公司代理性(非资产负债业务)的中间业务,它将不反映在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而属于表外业务范畴,因此,其可租赁的资产规模不会受到公司自有资本金的限制。根据有关规定,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内的业务,其公司的资本金规模与实际租赁的资产规模最多是1比10的关系,即放大10倍;但是,对于租赁公司的表外业务,由于它不受公司资本规模的限制,所以这就意味着,对应此次江苏1亿元的融资规模,其实际租赁的资产规模可能被放大到10亿元以上。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风险将由投资者、承租方和担保人承担,租赁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这是这一租赁业务最重要的特点,也是它最终能够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关键所在。
“国字号”特色
江苏租赁早在2002年下半年就开始筹划宁靖盐高速公路交通工程的有关设计方案。由于其股东大部分隶属于江苏省交通厅麾下,掌握大型交通建设项目资源,因此,对开展委托租赁资金业务胸有成竹。
本次共同委托项目中的担保方——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交通”)就是江苏租赁的控股股东,占江苏租赁约46.67%的股份;项目中的承租方——江苏宁靖盐公司隶属于江苏交通,江苏交通对其出资18亿元,占资本金总额的83.32%。江苏宁靖盐公司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依法对车辆收取通行费,并发展公路运输及其他附属服务业。
分析认为,宁靖盐高速公路自2002年12月通车以来,车流量呈不断递增趋势,因此,此次江苏租赁推出的这一项目应具有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
《财经时报》在采访中同时获悉,江苏租赁已于2002年5月28日完成重组,5亿元资本金全部到位,其组织机构、内部制度、人员配置均按规定整顿完毕,近日已经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金融牌照”取得重新登记资格;公司名称由“江苏省租赁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租赁也是国内12家金融租赁公司中,继浙江、四川、西部之后,取得重新登记资格的第4家金融租赁公司。
重现江湖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是中国惟一具备可以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经营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以货币方式开展委托租赁,如果操作不规范,极易招致“吸收存款”的违规嫌疑。因此,尽管国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许可金融租赁公司从事“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业务,但自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金融租赁业治理整顿后,这一业务一直被“束之高阁”。
此次委托租赁资金“重现江湖”,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由于运作比较规范而得到了监管者的认可。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促成这种转变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就是租赁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经过近两年时间的整饬,目前,绝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完成增资扩股和企业改制,并大幅度充实了资本金,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
“只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委托,真正有优质项目,租赁公司真正不承担风险,真正体现了投资人和承租人的意图,监管部门是支持和鼓励的。”业内人士一再强调监管者现阶段对于金融租赁业的态度。
从形式上看,委托租赁资金与资金信托相似,但适用法律与信托无关。委托租赁资金运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租赁、融资租赁和委托等列名合同,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与信托相比,委托租赁资金有以下不同:一是租赁公司不能接受自然人委托租赁资金,信托可以接受自然人委托资金(5万元以上);二是委托租赁资金必须有指定项目,而信托的项目可以不指定;三是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委托租赁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是信托关系,二者的财务处理是不同的——这也是信托与租赁的一个根本区别。
国内租赁专家沙泉认为,此次江苏租赁推出的这一产品不是简单的“委托加租赁”的组合,而是一个“知识产品”,即利用受托人的知识,根据委托人、出租人(受托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各自的特点,规避风险、提高综合效益,以达到共赢的目的。
把握时机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副会长郑致成,最初提出了委托租赁资金方案,他说,这次江苏租赁共同委托租赁项目的推出“正逢其时”,从投资人的认可、项目的落实到政策等各个方面,都提供了机遇。
郑致成也是这一项目的参与者。他认为,推出共同委托租赁项目必需具备一些条件,其中核心问题是先要有“质量过硬的租赁项目”;其次,租赁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不承诺回报率,也是一个关键;另一个条件是由投资人共同指定一个承租人,共同指定设备、资金用途及回报率,租赁公司在这里只起中介作用。也就是说,投资人和承租人的信用关系是肯定的。
郑致成分析称,从目前国内的投融资环境看,大量民间资金苦于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处于长期闲置和分散的状态,而许多优质企业和项目融资成本较高,融资渠道单一,商业银行存贷利率差额较大。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利用这一时机,通过共同定向委托租赁的方式,把社会上闲置分散的资金通过共同定向委托的方式引向生产建设领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导向,这也是顺应当前投融资环境的金融创新。
郑把江苏租赁创新模式总结概括为“用略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吸引承租人,用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吸引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