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开放内资厂商融资租赁 |
作者:沙泉 |
融资租赁早在20多年前就进入中国。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在严格的金融管制下“企业之间不允许计算利息”。由于融资租赁的租金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计算的,因此这条戒律被融资租赁公司突破。不过当时中外合资和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以一般的企业身份出现的。
1986年国家金融体制改革,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此许多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变成非银行金融机构,成为金融企业。鉴于当时只把融资租赁作为利用外资的融资手段,租赁公司的股东背景大都是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的类型也偏重于综合性服务,真正的厂商租赁并没有介入。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租赁业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企业,特别是设备制造企业越感融资租赁是比分期付款和赊销更安全的销售模式深受企业的欢迎。我国加入WTO后,承诺外国企业在销售自己的产品时可以提供金融服务,增加了企业希望开展融资租赁方式销售自己产品的紧迫感。为此,许多企业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变相地开展融资租赁方面的业务,借此提高销售渠道、增加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分额。
由于目前的融资租赁准入门槛较高(成立金融租赁公司需要5亿资本金,经营外汇业务还要增加5千万美元)报批程序繁杂,等待时间漫长,因此,许多企业希望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以便让国内的企业可以和中外合资享受同等国民待遇。
正当国家经贸委准备批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时,正好赶上国家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原来主管审批租赁业务的部门合并到国家商务部,眼看就要获得融资租赁资格的企业又被耽搁下来。
租赁,特别是设备融资租赁是现代经济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外,产品的销售不是简单地出卖,而是通过直接销售、融资租赁、出租服务、二手市场四个环节销售或出租自己的产品。使得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于不同经济实力,不同需求的客户采取不同的营销方式,都可以推销自己的产品,获得收益。
设备租赁不仅扩大了销售,刺激了投资,带动了消费,增加了就业人员,对国民经济百利而无一害。这种先进的经营方式由于准入机制的不平等,限制了厂商租赁的发展。
为什么国家对这个问题那么慎重。主要是“融资”这个帽子压在租赁的头上,使人们感到这是一种金融业务,如果经营不好就容易影响中国的金融秩序。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尽管承租企业表面上是在“融资”,可实际上是在“融物”承租企业从出租人租的是物,见不到钱,由于租赁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征,要比分期付款和赊销更安全。特别是厂商租赁,出租人掌握租赁物件的市场、维修、备品备件的供应,从风险控制上比其他模式的租赁公司更有控制能力,更安全。在发达国家一般都不把它作为金融机构严格监管,而是看成准金融机构适度监管。
表一:部分国家对融资租赁的监管对照
地区 |
许可证经营 |
监督/监管 |
美国 |
不需要 |
不需要 |
德国 |
不需要 |
不需要 |
英国 |
不需要 |
不需要 |
巴西 |
需要 |
需要 |
意大利 |
需要 |
需要 |
澳大利亚 |
不需要 |
不需要 |
注:资料来源国际金融公司
融资租赁是否受到严格监管的另外两个重要指标:一是银行是否直接参股租赁公司,另一个是租赁公司是否允许吸收公众存款。
表2:部分国家和地区租赁公司监管政策对照
国别/地区 |
银行直接参与租赁公司 |
租赁公司吸收公众存款 |
阿根廷 |
参与 |
不可吸收 |
澳大利亚 |
参与 |
不可吸收 |
孟加拉 |
参与 |
可吸收 |
比利时 |
不参与 |
不可吸收 |
巴西 |
参与 |
不可吸收 |
智利 |
参与 |
不可吸收 |
中国 |
不参与 |
不可吸收 |
哥伦比亚 |
不参与 |
可吸收 |
哥斯达黎加 |
不参与 |
可吸收 |
克罗地亚 |
参与 |
不可吸收 |
捷克 |
参与 |
不可吸收 |
丹麦 |
不参与 |
不可吸收 |
萨尔瓦多 |
不参与 |
不可吸收 |
爱沙尼亚 |
参与 |
可吸收 |
芬兰 |
参与 |
不可吸收 |
德国 |
参与 |
不可吸收 |
加纳 |
不参与 |
可吸收 |
危地马拉 |
参与 |
不可吸收 |
洪都拉斯 |
参与 |
可吸收 |
印度 |
参与 |
可吸收 |
印度尼西亚 |
参与 |
不可吸收 |
爱尔兰 |
参与 |
不可吸收 |
以色列 |
不参与 |
不可吸收 |
意大利 |
参与 |
不可吸收 |
日本 |
不参与 |
不可吸收 |
韩国 |
不参与 |
不可吸收 |
墨西哥 |
参与 |
不可吸收 |
摩洛哥 |
不参与 |
可吸收 |
荷兰 |
参与 |
不可吸收 |
新西兰 |
参与 |
可吸收 |
尼加拉瓜 |
参与 |
不可吸收 |
尼日利亚 |
参与 |
不可吸收 |
挪威 |
参与 |
不可吸收 |
巴基斯坦 |
参与 |
可吸收 |
秘鲁 |
参与 |
不可吸收 |
波兰 |
参与 |
不可吸收 |
葡萄牙 |
参与 |
不可吸收 |
俄罗斯 |
参与 |
不可吸收 |
斯洛伐克 |
不参与 |
不可吸收 |
斯里兰卡 |
参与 |
不可吸收 |
台湾 |
不参与 |
不可吸收 |
泰国 |
不参与 |
不可吸收 |
土耳其 |
不参与 |
不可吸收 |
美国 |
参与 |
不可吸收 |
注:资料来源国际金融公司
从表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并不是把融资租赁作为严格监管的行业进行监管。
我国是金融管制比较严的国家,尽管不允许银行参股融资租赁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但在申办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准入门槛是很正常的,这里不是说要不要门槛的问题,而是公平国民待遇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是2千万美元,内资企业只能申办金融租赁公司(5亿人民币的门槛),外资企业实际上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为了给内资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希望商务部成立后,能尽快把审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担当起来,以解决企业燃眉之急。
入世以后按说不应该在区分内资和外资企业。但是由于资本项下外汇并没有放开,外币资本和本币资本必然在管理上有所区别。因此从监管的角度上,由两个部门管更合适一些。从准入门槛上看1.7亿人民币更趋公平。
十六大后,新的领导班子更加务实,更加注重对企业的服务。按照“三个代表”的原则,相信在过去周密的调查基础上,能很快地解决内资厂商融资租赁的准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