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几个问题的认识

作者:梁福山

一、关于我国租赁业发展的战略问题
    笔者认为,要促进我国租赁业的迅速发展,充分发挥租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在租赁业发展战略上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经营主体上,由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为主转向以中资租赁公司为主;二是在对租赁功能的认识上,由单一重视租赁的融资功能转向综合利用租赁的促销、资产管理等功能;三是要实现重点为民营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租赁服务的转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外汇资金短缺,物资匮乏,企业设备落后,改革开放的首要问题是就是用国外的钱买国外的设备,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租赁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在外汇资金短缺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向国外金融机构借款,进口国外的技术设备租给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只需要支付少量外汇租赁保证金,从而有效缓解了即期外汇需求压力,因此,在当时的具体经济条件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刚好适应了我国租赁市场的需求,迅速发展起来,仅在1981-1985年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就发展到近30家,在我国租赁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中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没有融通外汇资金的便利条件和渠道,业务量相对较少,规模较小,发展缓慢,在我国租赁市场中居于次要地位。但是,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宏观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设备短缺的状况有所改善,基本告别了短缺经济,国产设备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有些已在国际市场居于领先水平,国内企业对国产设备的需求大增,而对进口设备的需求则有所下降,近两年来,已经出现了市场疲软、投资不足的现象;二是我国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外汇短缺发展到现在的外汇相对富裕,外汇储备已超过2000亿美元,居于世界第二位,外汇体制改革后,实现了经常项目下外汇自由兑换,同时,经过近年来的7次连续降息,人民币利率已经远低于外币利率,外汇资金丧失了低成本优势,企业对外汇资金的需求大大降低。因此,我国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决定了合资租赁业在我国的租赁市场中的地位将相对有所下降,租赁业的发展重点应该转向中资租赁经营机构,发挥租赁的杠杆作用,运用租赁手段促销国产设备,实现拉动投资、刺激需求的目标。
    在对租赁业功能的认识上,资金短缺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和韩国、巴西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从企业界到政府主管部门,都是主要注重租赁的融资功能,把租赁作为融通资金特别是外汇资金的一种手段,租赁和购买最大的区别就是租赁不需要当时支付大量资金,只需先支付少量保证金,然后在设备投入使用后,用设备产生的效益分期偿还租金,解决了承租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适应当时的经济条件和需求,租赁的业务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以购买设备为目的的直接融资租赁,租赁主要发挥融资功能,作为引进外资的一种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资金短缺已不是制约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近两年,流通环节物流不畅,出现了产品积压、设备闲置等问题,因此,借鉴国外租赁业的成功经验,适应客户的不同需求,租赁的功能必须由单一的融资功能转移到发挥设备促销、刺激投资、资产管理等综合功能上来,即把租赁作为产品营销的方式,运用租赁支持设备生产企业的销售,解决生产企业的设备积压问题;把租赁作为资产管理的方式,运用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多种方式,把大企业的闲置淘汰设备转移到中小型民营企业去,把东部发达地区的设备转移到西部欠发达地区去,实现技术设备的梯度转移,提高设备利用效率,盘活国有资产,促进产业结构的平稳调整和过渡,减少全社会的资源浪费。因此,在对租赁业的功能认识上,不能仅仅停留在“租赁是一种融资手段”的认识上,要从更深层次来认识租赁功能、发展租赁业,重视租赁的产品促销功能、投资杠杆功能、资产管理功能,把租赁当作一种营销方式、资产管理方式,让租赁深入到经济循环中,成为设备供给商和需求方的中介。
    在租赁业的服务对象上,要实现从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为主转向为民营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为主。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是迅速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通过对国有工业企业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实现工业布局由重工业为主向民用工业为主的转变,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转移。因此,租赁业服务的重点对象自然是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定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引进外资和设备,解决了国有企业外汇资金短缺、技术设备落后的双重困境,加快了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截止到2000年底,我国已有民营企业 1000万家,民营企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度高达45%,资金短缺、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疑难问题,作为成长型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规模不大、数量众多、经营风险大、无担保抵押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民营高科技企业,技术人员身怀绝技,却求钱无门,严重制约了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尽管多年来各级政府一直强调加强对民营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但是现行的银行体系必须强调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本无法对这些企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这是由银行制度本身所决定的。租赁制度恰恰能够弥补上述银行体系服务的空白,租赁不过分注重企业规模和以往业绩,而是强调企业要有可观的发展前景,有周详的发展计划和实现步骤,关注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重未来胜于现在,这就为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打开了大门,商业银行将资金贷给符合信贷条件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按照承租人的需求购买设备,提供给中小企业业主和高科技技术人员使用,即分散了银行业的风险,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租赁公司始终具有设备的产权,保障了自身的安全,租赁架起了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企业之间的桥梁,成为主要面向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工具之一。在国外,租赁始终和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连在一起,各国政府也充分利用租赁的特殊机能促进中小企业企业的发展,如日本政府曾经在《促进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法案》中把租赁作为主要手段加以推广;在美国的硅谷,租赁与风险投资一起,共成为高科技人员创业投资的两大资本来源手段之一,租赁公司也成为最具活力的一类金融机构。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以高科技为主导的产业结构转型,我国的产业结构亟待调整,为保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高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此时,租赁业的服务对象尽快转向民营高科技企业,为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正逢其时。此前,著名专家、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曾指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不能只指望创业板市场上市,而要依靠多种金融制度如租赁的发展”,将租赁与创业班市场的地位相提并论,可见租赁的发展空间不可估量。
二、关于租赁业发展的定位问题
    关于租赁业的定位问题,业内人士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租赁起源于设备制造商的产品促销,是一种贸易流通方式,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属性,通过租赁公司的中介架起了设备供应商和需求商之间的桥梁,实现了设备的流通,租赁公司更具有贸易流通企业的色彩,同时,租赁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因此,租赁公司不需要作为金融机构接受严格的监管,而应该作为一般的贸易流通企业管理,从发达国家情况来看,租赁业最发达的美国、日本、德国等均没有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我国也应如此,降低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给予租赁公司宽松的经营环境,鼓励租赁公司自由发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公司无权选择设备和供应商,不负责设备的售后服务和维修保养义务,设备的买卖、交付、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是在承租人和供应商之间完成的,租赁公司扮演的只是融资人的角色,提供的实质上是一种专业金融服务,因此,租赁公司应作为一类金融机构来对待。笔者是赞同后一种观点的,理由如下:
    1、正如本文前面所论及的,从租赁业的发展过程来看,现代融资租赁是金融市场高度发展后金融创新的产物,是金融分工专业化的结果,是传统金融机构改革传统资金运用方式的结果,伴随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大规模介入租赁业务,租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实际上,正如国际金融公司所言,现代租赁“已从一种制造商的销售技巧演变成为专业化的金融服务”,租赁公司作为一类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无庸置疑的。美国、日本、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没有把租赁公司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是因为这些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不同,在上述国家,不吸收存款的其他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性公司也不纳入金融监管,如消费信贷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2、鉴于我国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金融市场不发达,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规模还不大,市场经营不规范,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对融资租赁业务应采取相对严格的监管以维护公众的信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而且是不同于传统信贷的新业务,为便于统一研究行业政策,统一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法规,解决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共性问题(特别是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考虑与融资租赁功能类似的消费信贷、住房抵押贷款、汽车金融等金融服务品种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了金融监管范围,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租赁公司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国际金融公司在1996年也向我国政府提出了本建议1。另外,多数发展中国家(如法国、韩国、印度、印尼等)租赁公司都由中央银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3、租赁公司虽然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也是高负债的机构,如果不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容易出现较大的风险,会传导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我国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就是一个教训,它们作为普通的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对外借款不受额度限制,又缺乏监管,从国外大量举借外债,致使欠租问题出现后,风险很快暴露出来,我国的对外信誉也受到一定影响。另外,如果不对租赁公司进行严格监管,会丧失商业银行等借款人的信心,租赁公司的融资能力会大大降低,反而不能及时获得足额资金开展租赁业务。
    因此,把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当然,由于金融租赁公司不吸收存款,不参与社会支付中介体系,单个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不会传导到其他同行业机构,即不存在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相比,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应宽松得多。
三、我国租赁业发展的模式选择 
    关于租赁业发展的模式,国际上有两种,一种是兼营模式,即对出租人资格没有特别限制,允许商业银行及制造商直接兼营租赁业务,不对其进行单独管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及制造商的营销网点和客户资源,便于租赁业务尽快普及,美国即实行此种模式;另一种模式是专营模式,即不允许银行或制造商的销售部门直接从事租赁业务,只有设立独立的租赁公司才允许经营租赁业务,对经营租赁业务的机构进行专门管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适应了租赁业务的专业化,便于管理,大多数国家包括日本、韩国、英国等均采取此种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发展租赁业也应该采取专营模式,理由如下:
    1、租赁是专业性很强的金融业务,比传统的贷款业务要复杂,不仅要求懂资金运作,还必须了解设备采购、维修服务、残值处理、拍卖等租赁业务涉及的专业知识,传统的信贷人员的知识结构不能适应上述要求,经营管理起来较困难,以美国为例,美国在60年代初期开始允许国民银行从事租赁业务,但到80年代中期,各大商业银行认识到租赁业的发展潜力,普遍认为兼营方式不利于租赁业务的开展和扩大,纷纷设立独立的租赁子公司专门经营租赁业务,母公司负责提供资金支持,实际上,虽然美国的法律允许金融机构兼营租赁业务,但金融机构普遍通过设立租赁子公司来经营。我国也曾允许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兼营租赁业务,但由于租赁的专业性很强,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现有的人员结构不合理,这些机构一直以贷款为主,对租赁业务兴趣不大,租赁业务量很小,致使租赁业发展缓慢。
    2、生产厂商直接办理租赁业务,虽然对设备及售后服务了解,但租赁业务需占用大量资金,容易产生生产与流通环节互相挤占资金的问题,同时会使制造商负债比率远远超过正常标准,影响企业的正常融资,发生流动性危机。
    因此,笔者认为,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和制造商均不宜直接从事租赁业务,应该设立专门的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更有利于租赁市场的发展。但是,从前面介绍的租赁业发展历史来看,租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和设备制造商的支持和参与,租赁公司没有足够的经营网点,不利于租赁业务的开展,在此,笔者建议,应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和制造商可以以下方式参与租赁业:
    1、参照各国租赁业发展的经验,允许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参股甚至控股租赁公司,鼓励商业银行直接向租赁公司贷款,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渠道,实现资产分散化,化解银行业风险。
    2、租赁起源于设备促销,必须正视租赁对于产品的促销作用,一是鼓励制造商发起或参股租赁公司,壮大租赁行业的规模和实力,密切租赁公司和制造商之间的联系;二是鼓励租赁公司与厂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充分利用制造商的销售网络,以联营或代理方式为企业促销产品提供租赁服务,促进租赁市场的发展,如美国著名的CIT金融服务公司和著名的系统集成制造商DELL公司就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在全球范围内为DELL公司的设备用户直接办理租赁业务。
四、防范和化解租赁业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在赢利、经营规模、发展速度上,理应将资产质量放在第一位。我国租赁公司在发展初期,均由于片面追求扩大经营规模,忽视对承租人信用能力和设备现金流量的考察,重视新项目,忽视对租赁项目的跟踪,加之国有企业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风险,导致资产质量低下,欠租问题严重,财务状况恶化,已陷入严重的危机中,目前,包括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中资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50多家租赁经营机构中,正常经营的仅10余家,我国租赁业的风险状况显而易见,许多潜在的投资者及其他交易参与者对租赁的兴趣大为降低,甚至是“谈租色变”。化解租赁业的风险是重新振兴租赁业的前提。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积极推行“运用2亿美元专项资金解决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政府担保租金拖欠问题”的成功经验,督促各级地方政府拿出财政资金尽快解决拖欠的包括中资租赁公司在内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担保的租金(目前实际上给予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超国民待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租赁公司从追债中解脱出来。
    2、积极推行“国有商业银行专项核销国有企业呆帐贷款”的成功经验,给予租赁公司同等待遇,对于已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所欠租金予以核销,所需资金可通过财政对租赁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纳税中退还解决。
    3、 积极鼓励现有租赁经营机构的重组。
    一是理顺租赁公司监管体制,实现对租赁业的统一监管,统一管理租赁市场。
    二是对于资产质量较好、历史包袱较轻、财务状况稍差的租赁公司,应积极鼓励有实力的机构通过增资扩股、资产重组等方式进驻,化解已有的风险。对于资产质量很差、严重资不抵债、重组无望的租赁公司,应该及时撤销,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
    三是整顿租赁市场秩序,对于无照经营的厂商租赁公司,鼓励通过增资、兼并、联合等方式进行重组,规范为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督促其规范经营,保证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建立统一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制订租赁行业经营规则和规范化的合同文本,加强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防患于未然。
五、加快建立设备流通市场。
    设备流通市场的不发达是制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租赁公司不是设备使用者,没有二手市场,租赁公司虽然拥有所有权,但收回的旧设备无法变现,风险无法控制,残值收益无法兑现,只能开展以所有权转让为目的的租赁业务。建议尽快建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资产评估机构,盘活国有企业闲置设备,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避免重复投资,为租赁设备提供良好的市场退出渠道。
六、积极支持租赁经营机构的发展。
    面对加入WTO对我国租赁业带来的挑战,我国急需采取超常规方式发展租赁经营机构,占领国内租赁市场。
    1、积极支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租赁公司。按照《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重组规范现有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发展的需要,增设符合条件的股份制金融租赁公司。
    一是从资本结构上,鼓励大型设备制造企业特别是资金实力较强的上市公司参股发起设立租赁公司,用租赁手段为企业促销服务,为租赁公司发展提供业务基础;根据各国租赁业的发展历史,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均大量参股租赁公司,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参股租赁公司,积极发展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促进租赁公司尽快提高资本实力,壮大规模,占领国内市场。
    二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政企分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制度,鼓励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形成各负其责、协调发展、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科学化和民主化决策。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对管理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三是建立健全租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建立部门独立、业务分离、权利制衡的内部组织管理体系;二是建立以业务操作规程为基础、岗位独立、人员分工、职责分明的业务操作制度;三是建立以审批权限为核心的法人授权授信制度,坚持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检查的“三查”制度;四是建立严密、有权威的内部监督制度。
    四是严格监督内部人控制和经理层的道德风险,严格控制和监督关联交易及对股东超额融资行为,打击金融犯罪。
    五是建立租赁业务经营规范,加强对租赁项目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不良租赁资产,防范租赁公司风险。
    2、为租赁公司开辟长期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允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优惠利率向租赁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为租赁公司拓展租赁业务提供长期资金保障;二是允许商业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针对特定租赁项目的无追索权贷款,鼓励杠杆租赁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促使租赁公司向大型项目进军;三是允许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一样利用政策性银行资金从事政策性项目的租赁,即允许租赁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运用租赁方式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机电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四是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允许租赁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逐步降低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提高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3、鼓励租赁公司的金融创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允许租赁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发行以租赁项目为基础的信托计划,允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合作试办租赁资产证券化,分散和化解租赁公司风险。
    4、督促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防范租赁业风险。要求租赁公司加强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研究,选准项目投资方向,加强对租赁项目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承租人可能出现的风险。
    5、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租赁是一种创新性的金融工具,租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靠对制度、业务、技术不断的创新,而创新的关键在人才,我国租赁业发展的关键也在于租赁专业人才的奇缺。因此,必须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目前,中国的租赁市场是一个有待开发的潜力巨大的市场,我国租赁业正处于转折时期,政府应该积极支持租赁业的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租赁业有序发展,增强国内租赁公司的竞争能力,迎接加入WTO后即将到来的国外租赁公司的竞争,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1 参见《中国租赁业的立法与管理》,国际金融公司技术援助项目组,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