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进口与进口设备租赁的关税政策

作者:屈延凯

    我国国人大在2000年7月颁布了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也已于2001年12月25日经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设备租赁进口与进口设备租赁的关税政策,促进租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进口设备租赁的关税纳税和减免税的适用主体

    国家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保障国内市场秩序的国家主权行为。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关税交纳义务人。进口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缴纳义务人。

    在租赁业务中,如果出租人在国家海关境内,不论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进口货物的选择,还是依据自己的对进口货物选择与境外卖方签订了有效进口购买合同,出租人以购买方式进口,则该设备的进口应视为一般货物进口贸易。至于出租人与境内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经营租赁合同,或是其它什么形式的租赁合同均属于境内的交易行为,与设备进口交纳关税无直接联系。只与谁是进口货物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缴纳或减免税的适用主体及不同缴税方法的完税价格的确认有关系。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包括有留购任择权的符合会计准则经营租赁标准的融资租赁交易),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也是租赁物的实际收货人,承租人应当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尽管在租期内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但出租人实际上是为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提供了购买租赁物的融资服务。租赁合同结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将一定或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租赁货物进口关税税率的适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第十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依法交纳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7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显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谁,并不是减免税的适用依据。法规强调的是减免税货物的使用权“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是进口设备的使用人,如果该设备符合国务院有关“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规定,承租人应当是减免关税的适用主体。并负责办理减免关税的申请。承租人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对出租人不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是自行购置进口设备用于开展国内的租赁服务业务,则出租人为租赁物的实际收货人,出租人应为关税缴纳的义务人和减免税的申请人及减免税的适用主体。

二、设备租赁进口的关税纳税和减免税的适用主体

    设备租赁进口,是指境内承租人(包括转租人又称第一承租人,第二出租人)依据与境外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申请以租赁方式进口的业务,又可以称为跨境租赁。

    在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融资租赁业务中(包括有留购任择权的符合会计准则经营租赁标准的融资租赁交易)境内的最终承租人应该成为设备租赁进口的关税纳税和减免税的适用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如果境内承租人对租赁进口的设备只是要求境外出租人提供一种短期的租赁服务,租赁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结束时有留购租赁物或享有留购租赁物的任择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9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人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三、关于减免关税进口设备的出售回租的监管批准和补缴税

    境内企业常会将自己拥有的设备采取出售回租的方式解决资金需求。如果该设备属于正常完税的进口设备自然没有海关监管问题。但如果该设备是属于减免关税进口的设备,则该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就存在一个海关批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7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鉴于在融资性出售回租业务中(包括有留购任择权的符合会计准则经营性出售回租标准的融资租赁交易)承租人只是向出租人度让了被监管货物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使用权仍在承租人,既没有改变使用用途,也没有改变使用地。租赁物并没有发生实质性转让或出售,也没有被挪作他用。企业用监管货物做出售回租业务时,出售回租企业应主动报海关备案。在租赁合同期间或结束时,监管货物发生实质性出售或转让时,按海关规定补缴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时间(月)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 ------------------------------)
                                                        监管年限×12

四、进口设备租赁和设备租赁进口的部件境外维修复进口的关税政策

    大型设备包括飞机轮船的租赁业务,经常会遇到一些关键部件要送到国外供应商维修加工后后又复进口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第十五条规定“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五、几点建议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做了大量的进口设备租赁业务。也有一些国内企业和租赁公司采取了直接或转租赁方式进口了大量的飞机和通讯设备。特别是2000年前,由于对租赁进口的飞机免征租金所得预提税,加之境外出租人具有的购买价格及融资成本低和承担的税负,比境内出租人低的优势,境外出租人几乎垄断了我国的飞机租赁业务。

    修订后的有关关税的法律法规对一般货物的进口和租赁方式的进口关税纳税义务人、关税减免税、关税的完税价格的认定均有了明确的规定。由于进口设备租赁与租赁方式进口是两种不同的进口形式,关税的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也不相同。近年来,国家取消了对租赁方式进口免征租金所得预提税的政策,境外出租人与境内承租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有利于吸引国外投资把租赁的交易主体设置在境内,有利于促进国内租赁业的发展、有利于进口租赁业务的积极开展。但现行关税政策中,尚有些不太明确,实际执行中还有会产生理解上的歧异。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同形式的租赁业务的关税政策,促进国内租赁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1、在进口租赁业务或租赁方式进口中,只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租赁纳税人及减免关税的适用主体应为承租人。

    2、减免税进口设备在监管期内发生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经海关核准,并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3、减免税进口的设备进行出售回租出时,不论是经营性还是融资性的出售回租,只要使用人、使用地、使用用途未发生变化,租期内,均不视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实质性的转移。承租企业应主动报海关备案。在租赁合同期间或结束时,如使用人、使用地、使用用途发生了变化,则视为监管货物发生了所有权的实质性出售或转让,应按海关规定,折旧估价,补缴关税。

    4、境内租赁企业自行选择货物进口或不论采用何种租赁方式进口,用于在境内开展租赁业务,租赁企业为关税纳税义务人和减免税申请和使用主体。

    5、租赁出口业务中,出租人应为出口纳税或退税的适用主体,如租赁物在可使用年限内复入关,应按海关规定,折旧估价,按相应比例补缴或退还减免关税。

屈延凯

2003年3月18日

附录(一):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租赁的定义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五条、第六条)

    3、"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

附录(二):关税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