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促进金融租赁业发展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的看法

作者:屈延凯

    一、金融租赁公司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有生有死,有好有坏,原因有哪些?原来的发展思路有何问题?(如不突出主业的问题)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从国外引进了融资租赁业务,由于当时金融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尚未提到日程,为了引进外资,引进先进设备,外经贸部按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批准设立了很多非金融机构的中外合资的租赁企业。由于没有专门的审批管理法规,在对投资人的资质审查时,内部控制的原则外方股东多为外国银行和租赁公司,根据人行和外经部领导提出的银贸结合的指示精神,国内股东多为国内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外贸公司。1985年前后,人民银行借鉴国外经验,开始批准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人总行批准的有16家,一些地方人行也批准了一些。
    不论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还是合资租赁公司多存在“有生有死,有好有坏”的现象,在经济体制发生激烈变化的时期,并不奇怪。因为客观环境、政策因素是一个重要因素。如:
    经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企业性质由国营变为国有,政府担保无效;
    外汇管理政策由出口结汇,用汇指标和额度由计委管理审批制,向经常项目可兑换和资本项目有条件兑换的结售汇制度过渡过程中,地方及企业外汇额度留成比例的调整、上缴;
    国际汇率剧烈变动。人民币对外币的外汇管理汇价政策由政府制定过渡到牌价和调剂价并存,到目前以供求关系调整的浮动汇价;
    市场物价政策中,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价格有计划定价向双轨制和市场化定价转移;
    设备的流通体制由机电物资公司向制造商直接面对市场转化,二手市场不完善,租赁物退出机制没有建立;
    财税政策中的地方财政的税收包干的实行和取消,税前还贷政策的实施和取消;
    在法律法规环境上,很长一段时间没有租赁法规,没有租赁会计准则,没有专门的审批监管规章,导致设置难,经营难、监管难、诉讼难,执行难;
    在产业政策和投融资体制上,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大量项目的重复建设等;
    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剧烈变化都对租赁的项目的可行性和承租企业的偿债能力,对项目的信用担保机制、对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对租赁公司的管理、市场的经营秩序都造成了不利影响。在改革进程中,租赁业出现一些问题确实有特殊的客观因素。
    除上述政策和环境的客观因素外,我们在促进租赁业发展的思路中,对租赁业的认识、对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管、租赁公司自身的经营、市场定位等方面仍有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
    在对现代租赁的认识上,很长一段时间停留在简单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单纯认为租赁是一种金融工具,甚至认为是一种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变相信贷业务。
    在93年金融整顿之前,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处于一种混业状态,都可以开展存、贷、结算、同业拆借等银行的基础业务。在政企不分、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落后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包括银行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租赁部,往往没有把租赁当主业,贷款、投资、房地产成为了主业。很多银行还把租赁业务当作躲信贷规模管理的手段。金融租赁公司到2000年的总资产不过200多亿,但真正的租赁资产不过30多亿。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不是租赁业务本身的风险造成的。
    对不同的金融机构未实行突出主业,细分经营范围是审批监管中的主要问题。即使在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也是“集团综合,机构分业”,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有不同的市场定位和不同的经营范围。香港对不同的金融机构也发放不同的金融牌照,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只能吸收机构存款,持有不同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最低存款额的限制也有很大的不同。
    相反,合资租赁公司由于不是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仅为租赁,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依法进行清算、破产。由于合资租赁公司没有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更不能开办存款业务,其主要资金来源为外方股东或境内外银行借款,不会对国内大的金融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政府和银行担保项目除外)
    不少合资租赁公司依赖股东信贷额度的支持,往往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即使在没有政府担保和国有银行、金融机构担保的情况下,租赁公司自己也有承担对外债务偿还风险的能力。合资租赁公司在为国内企业引进外资的同时,实际上也成为当时外资银行介入对国内企业贷款业务的一个渠道,国外设备商也通过合资租赁公司为国内客户提供了一个类似买方信贷的租赁融资。截至2000年底,合资租赁公司累计引进外资约80亿美元,累计坏账8亿美元。政府为解决政府有效担保项目的欠租问题,出资2亿美元,(实际担保金额约有25亿美元左右)合资租赁公司自身消化2亿多美元,真正不能消化的坏账为3-4亿美元。在市场环境激烈变动的情况下,合资租赁公司作为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取得的成绩还是非常明显的。
    目前租赁业的法律法规环境、市场环境已经明显改善。仍然有部分合资租赁进入清算、破产或股份转让,其中原因也是多样的。如:经营到期;外资股东(特别是日资银行)因自身问题出现破产、合并,不得不收缩海外投资;中方金融机构股东也因治理整顿,出现关、停、并、转、清算、破产和分业经营的政策限制、金融服务领域进一步开放等问题;金融服务领域进一步开放,也使一些外方银行投资者调整投资方向。合资租赁公司出现关闭清算,并非全是欠租原因,更不能说明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思路不对,租赁业发展前景不好。
    合资租赁公司的实践说明,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非常有用金融产品,对配置信贷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也可以开展。只要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不是基于对公众的存款,而是基于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不会对大的金融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事实上,一些国外厂商投资的合资租赁公司仍在积极开展业务,甚至进行增资。合资租赁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每年的业务额仍在4-5亿美元左右。随着我国入世,有更多的国外著名的、不同类型的专业化租赁公司、国外银行看好中国潜力巨大的租赁市场,纷纷前来考察、洽谈投资。

    二、现有金融租赁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潜在的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

    2000年人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除少数租赁公司关闭清算外,多数租赁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办法化解了支付风险,消化了大量坏账,获得了新的生机。
    现在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办法颁布之前的金融租赁公司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是一个以租赁为主业,没有存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范围被严格的限制在金融同业和委托投资人之间。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没有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合金量偏低。很多业务类似采取项目融资的方式向银行借款。资金流动性的匹配风险大、资金运用的余地很小。如果银行要求租赁公司直接承担偿债风险,项目一旦出现问题,几乎没有屏蔽的空间,没有直接承担偿债风险的能力。租赁公司只好寄希望与大量开展委托租赁或不对租赁公司直接追索的项目融资租赁来控制风险,逐步增加自己的实力,市场开拓难度加大。
    其次,由于租赁公司股东构成及投资动机、资金来源的制约,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不明确、专业化程度低。在国外即便是金融租赁公司,也往往有专门为银行介入资产业务服务的银行所属的租赁公司,为厂商营销服务的专业租赁公司,或专门为投资机构介入基础设施或大型设备提供杠杆经营租赁服务的投资类型的租赁公司。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多数类似国外多元化市场定位的独立机构类型的租赁公司。
    第三,租赁公司自身对租赁业务的服务机制缺乏全面认识,懂租赁业务的高素质专业人员缺乏,对租赁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还不够。虽然近两年来,在人行、协会、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有了很大改观,但还远远不够。租赁与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等不同金融机构、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合作和组合的研究刚刚起步,导致业务模式单一,创新不够,很多业务还停留在简单融资租赁、租赁公司仍在充当利率掮客的角色。租赁的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第四,由于宏观决策管理部门对租赁的功能作用认识不够,租赁知识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各方面对租赁的认知程度很低,租赁公司对市场培育、客户开发的任务十分艰巨。一些公司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做这方面的工作,导致业务跟风,在一些好项目、好客户上,甚至出现降低租赁条件盲目竞争的现象。
    如果一旦银行允许做简单融资租赁,如果对内资租赁公司开放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在银行面前缺乏低成本资金和优质客户的优势,大量的融资租赁业务将会失去。在有厂商背景支持的内资租赁公司面前,因为缺乏对租赁资产维修服务和处置能力,又会失去大量的经营租赁的业务机会。届时,金融租赁公司将存在缺乏竞争优势和生存空间的潜在问题。
要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目前存在和潜在的问题,应改采取如下措施:
    1、要帮助和指导租赁公司,根据自身优势,在业务实践中明确市场定位,加强与银行等金融同业及设备厂商的合作,尽快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经营平台。
    2、要指导和帮助新的投资人批准组建不同经营类型、不同市场定位专业化的金融租赁公司,迅速扩大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体系建设。
    3、要尽快颁布金融租赁公司委托租赁资金、同业拆借、金融租赁债券的实施管理细则,应该研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吸收投资机构、供应商、承租人一定数量金额以上的存款,解决租赁公司的多元化筹资渠道。
    4、要组织租赁公司开展联合租赁或联合发行定向用途的设备租赁金融债券支持国家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租赁的市场影响和认知度。
    5、要组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的出租服务公司、租赁公司和各类担保机构和投资机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分散风险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再就业工程。
    6、要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高管人员、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租赁业务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力度。
    7、要加强租赁业务自身规范,(如没有租赁标的物的假租赁合同、融资额与租赁物价格严重背离)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项目风险的监管和控制,租赁公司应特别重视风险分散和资产处置的经营模式的设计。
    8、要积极鼓励租赁公司在控制、分散风险、租赁资产投资社会化和租赁资产合法流转方面的创新。

    三、民营企业参股金融租赁公司会带来哪些影响?

    民营企业参股金融企业是中国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实现多元投资主体的重要标志。只有国有、民营携手构建中国金融业才有可能在入世后,共同迎接外资金融的挑战。民营企业参股金融租赁公司的实践也证明民营企业为金融租赁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多数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民营股东参股,在没有动用中央银行资金的前提下,消化了大量不良资产,化解了支付风险。在监管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租赁公司积极开展租赁业务,租赁主业迅速增长。有效租赁资产规模得到增加,2002年全行业实现盈利,一些租赁公司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民营企业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国家多了一条拉动社会投资的有效措施,民营资本多了一条介入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的投资渠道。
    民营企业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多元化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民营企业的奖励约束机制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活力。
    在严格的监管制度下,民营企业追求投资回报、灵活的投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和控制风险的市场意识都有利于促进租赁企业健康发展。
    应该看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只有很少是国家银行,很多也是民营企业。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并有一定控制和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多是很有实力的有比较丰富的投资和经营管理经验的成功企业。国内民营企业介入金融业应该与外资、国有企业有平等的准入和经营监管待遇。
    对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一股独大可能出现的经营问题绝不是民营企股东业的专利,如果监管不利,或监管手段落后(网上运营,报表监管)国有、外资或民营企业都可能出现问题。国有银行、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出现的恶性事件并不少见。

    四、金融租赁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如何?金融租赁公司今后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涉及各类大型企业的全球性的课题,是一个涉及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结构、经营管理结构、监管结构及公司各层面的议事规则、决策机制和权限设计及执行可操作性、高管人员的职业素质、奖励约束机制等因素密切相关的管理工程。不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金融企业更显得重要些。在人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已经引起各公司的高度重视,一些公司也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监管部门和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充分借鉴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成功经验,监管部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组织机构设置、公司章程中的决策管理权限和内部监管的规定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或规定一些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金融租赁公司应该充分发挥租赁是一种金融资源配置和传导的机制,利用租赁业务具有的资本形态转换功能和物权锁定风险的功能,实现投资人、贷款人、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优势互补,创造出更好的投融资模式,更好的资产经营管理模式。金融租赁公司加强与金融同业和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合作,实现经营服务模式平台化,资产经营规模化;金融租赁公司与设备制造商和地方国有投资经营机构密切合作,实现业务定位专业化,服务范围区域化应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发展方向。

    五、金融租赁公司要解决的政策问题有哪些?(包括财税、会计准则及金融政策)

    租赁业内常说的租赁业务的四大法律框架,在近几年已经初步建立。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合同法中对租赁的交易规则已有了与国际接轨的明确规定。可以公平的调整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责利。但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如: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同租赁交易形式的认定、租赁标的物的范围界定、出租人主体资格的认定、破产中租赁资产的处置收益处理和租赁债权的申报等等,需要颁布司法解释。高院近几年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并多次与外资租赁协会和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研讨座谈,听取租赁公司的意见。监管部门应继续积极协调高院,促进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尽快颁布。鉴于合同法不能解决对租赁行业的管理问题,如不同类型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行业协会的设立、租赁合同的登记制度、租赁统计、行业市场经营秩序、租赁业支持中小企业和再就业的鼓励政策等等,应呼吁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租赁法和租赁业管理促进条例
    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租赁的会计准则,使企业对不同的租赁交易按会计准则指定的区分标准分别做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税务总局也先后颁布了允许承租企业在融资在租赁业务中,按租期不得短于3年)提取折旧的鼓励政策。2003年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解决了长期困扰租赁业界的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经营主体融资租赁营业税税负不同,内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税负过重的问题。
    目前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是,租赁公司在开展经营租赁业务时,应当允许出租人根据经营租赁资产的折旧提取、余值处置风险与租金收入相匹配的原则,选择对租赁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和在租期内合理分摊预提的余值处置损失。或者允许出租人向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一样,可以在较短的租期内(不得短于3年)提取折旧。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租赁发展经验来看,经营租赁最受客户欢迎,市场潜力最大,租赁机制的好处在拉动投资、解决融资、促进出口和消费、增加就业方面体现的最充分。
    经营租赁提供的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殊服务。租赁物的购买选择往往是承租人决定的。租赁公司虽然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并记入自己的资产,但并不直接使用租赁资产创造价值。租赁公司的收益是租期内的租金和租赁资产余值处置的收益。业务实践中,会出现租期内租金收入与折旧提取不相匹配,账面余值和实际处置收益不相匹配的情况。根据会计准则中,成本收益直接认定的原则,做出上述规定是合理的。
    租赁的关税政策也需要明确和完善。如何界定租赁进口的设备是商品贸易进口还是服务贸易进口?需不需要及如何划定融资租赁进口和经营租赁进口的设备?出租人和承租人谁是不同租赁形式进口的设备纳税和减免税的适用主体?不同形式的租赁进口关税计税基数如何确定?进口设备价格中的附带技术如何征税?进口设备监管期内的融资性和经营性出售回租如何在海关备案?监管期内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如何计证关税?如何确定融资性或经营性租赁出口退税的适用主体?租赁进口设备部件境外维修复进口如何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等等问题多需要明确和完善。海关总署已经开始进行调研。需要监管部门在业界和海关之间作些组织协调和促进工作。
    在金融政策方面,应尽快颁布金融租赁进行同业拆解、发行金融债券、吸收委托租赁资金的实施细则。

    六、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那些问题?(如业务限制方面和融资渠道及融资成本问题等)

    现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界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规定了准入门槛,突出了租赁主业,明确了监管指标,对完善和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来看,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还不能充分发挥金融租赁业务的多种功能。
    应当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吸收投资机构、设备供应商、股东和承租人的一定及金额以上的委托租赁资金。解决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
    应当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投资比例控制范围内做租赁项下的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

    七、金融租赁公司和一般租赁公司的区别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

    金融租赁公司于一般租赁公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准入门槛高、(5亿,外汇业务还需5000万美元)经营范围、(除融资租赁以外还可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经营优势、(租赁产业链的高端)市场定位、(侧重投融资服务)监管方式、(严格)公信程度、(较高)负债能力(强)几个方面。
    金融租赁公司之所以成为金融机构关键在于它除了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外,还可以有其它金融业务范围。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其他金融业务范围可以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成为租赁产业链中的高端。应该发挥其资金实力雄厚、优质客户多,咨询信息丰富、财务咨询和金融中间服务能力强的优势。非金融机构的厂商专业化的租赁公司为中端,专业化服务和租赁资产风险控制是这一类公司的优势。经纪类和专业化的短期出租服务公司为终端。直接面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开展短期出租服务和小金额的区域化融资租赁服务是这类公司的优势。租赁产业链中的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可以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进行转租赁、委托租赁的合作。但正如前面所述,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这种其它金融业务的含金量还偏低。
    金融租赁公司有着比较严格的监管规定,有优于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的社会公信程度,资本金多,有较强的负债能力,可以实现较大的规模经营。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除可以做融资租赁业务以外,没有其他金融业务范围,准入门槛也较低,负债能力受到经营资产和放款人的制约,资产经营的规模效应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屈延凯
2003年3月13日